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审计局对我市滞纳金执行情况的審计结果发现有个别区县局在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市局曾以京地税征[号文发文明确规定,现根据市局领导批示特将有关滞纳金制度重申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納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①
二、滞纳金实行按日计算、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繳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1至10ㄖ内缴入开户银行。新欠税款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一并入库。对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地方稅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强制扣缴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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