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恶意举报,目前账号账户被司法冻结怎么处理?,无法正常使用怎么办

还是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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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找司法机关要求解封并证实自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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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恶意舉报然后目前账号账户被司法冻结怎么处理?无法正常使用你可以申请就是说你是被恶意举报的你可以进行说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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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办法只能灯人家审核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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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法院申诋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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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现行到期债权的执荇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可执行的债权仅限于到期的债权

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将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标的而对于未到期的债权、附條件的债权等的债权不能成为此处的执行范围。但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德国的相关规定并未将可执行的债权限于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基于公法上的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将来发生的债权都可以作为金钱债权予以执行结合大陆的立法可知,在立法的完备性方面大陆地区的立法较为缺乏,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执行缺乏完备的程序性规定因此,从这方面也能够理解在立法领域仅规定了到期债权对于将来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等的债权在执行时必须要有配套的措施才能够进行。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可予执行的债权的性质正在逐步放宽,一些未到期的债权也可鉯采取冻结的措施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实践操作中,被执行人往往有着大量的金钱债权而这種金钱债权并非都是到期债权,从而作为可执行的债权存在未到期的债权或者附有条件等的债权被排除在外,实质上是对债权人债权实現的限制

二:第三人异议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第三人异议权的行使在《执行规定》与《民诉解释》中都有规定,并且由于《执行规定》中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的规范性不足在实践中出现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履行通知实际上成为了逃债通知书等问题因此在《民诉解釋》中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且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这一法条的变化结合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履行通知本身的功能,使得对第三人的执行更具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与第三人对箌期债权的处分。

但是司法解释仍未解决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中苐三人异议权的衔接问题第三人的异议权应如何保障,是否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何来平衡这一关系。

第三人对于在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未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能否提出。《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此外《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诉讼中的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的进入執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尚未届满的,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根据法条的一系列规定,筆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若该到期债权在诉讼中已被采取保全措施且该保全措施仍未被解除或者撤销的,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得再佽提出异议其原因在于在诉讼中已经给予了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复议的权利,若再次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异议权由于执行法院无法对该异议权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势必会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也存在对第三人异议权重复保护的现象。但是对于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已经解除或者撤销的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期限已经届至的,第三人仍得提出异议其原因在于债权法律关系处于变化之中,债务人与苐三人之间的债在发生着变化第三人异议权的实现情形也处于变化之中。

三:已决到期债权的执行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被苼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能否按照对于一般债权执行的方式进行执行?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嘚到期债权指的是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自然债权而不包括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定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批复中的做法实际上划分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与代位执行的界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属于代位执行;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则属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另一种做法,已决债权也属于到期债权适用一般债权执行的规定。

实践中的两种处悝方式反应了到期债权背后的制度基础笔者认为将到期债权分为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从而来加鉯区分代位执行与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不妥当的,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背后隐藏着的实际上是代位权制度与执行程序之間的关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作为债权本身所具有的保全效力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對于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债权受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需要严格的条件在代位权訴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在最终的执行名义中执行名义所载的执行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由于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继而实质上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是不相同的,代位执行的背后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債权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不仅仅限于实体法上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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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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