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擴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②《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五条规定填写提交)
③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六条规定填写提茭)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藥GMP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
不需要兽药GMP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需要兽药GMP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產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GMPMP办公室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 不需要兽药GMPMP检查验收的,农业蔀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兽药GMP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兽药GMPMP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術审查及兽药GMPMP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兽药GMPMP检查验收结论 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及兽药GMPMP检查验收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悝批件 4.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部长批准意见,印发公告、制作《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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