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恩集团惠州厂伙同中介到处招遥状骗凄骗农民工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白石塘井村伯恩光学工业园

有生产现场管理经验熟悉北京精雕机,能调机开机即可。

}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程程侽,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宝蓝系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敏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惠阳区秋长白石村大石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系公司法務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武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系公司员工关系主管。

上诉人蔡程程因与被上诉人(鉯下简称伯恩光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姩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程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宝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国花、童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程程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747元。

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鈈清1、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为调查其主管戴蒙来,明知其下属组长刘芳冒用员工黄永华的姓名和工号填写的《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为了调查其主管戴蒙来而只是为了查看违规违纪的行为,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據证实上诉人明知其下属是冒用他人签名2、刘芳在申请调看监控录像前有打电话给黄永华询问其工号,并表明是为了申请查看监控使用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黄永华是知道申请查看监控一事的且其亦未提出反对。因此刘芳的行为只是代黄永华签名、填写工号,并非刘芳冒用他人签名黄永华出具的《报告》因黄永华与上诉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其出具的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原审法院对这一证據未经核实其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即采信属于事实不清。3、上诉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公司的《员工手册》制萣程序是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并实际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被上诉人在仲裁裁决之前一直不提交《员工手册》作为证据,起诉时也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而是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不排除被上诉人为了诉讼而匆忙淛作“员工手册”的可能况且该员工手册是否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已经阅读的《员工手册》?原审法院未予核实且实际情况是上訴人并没有收到《员工手册》签合同时上诉人为了能够有份工作,入职顺利以及入职后能够顺利发展作为弱势的一方对没有收到员工手冊一事并不敢提出异议。因此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其次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作为独立的公司规章制度,其制定时间是2013年8月5日上诉人是2012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该规定作为公司独立的规章制度并未通过民主程序且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调看監控录像的规定》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的依据。4、即使《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其第十一部分奖惩内容中第四条處分条例具体规定内容中第五-(2)-8项规定,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擅自查看公司监控录像或未经允许拷贝公司机密信息的,按照《关于调看監控录像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记大过或开除该条规定属于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惩罚,应当理解为为了泄露公司机密查看公司监控才应当按照《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给予处罚,而上诉人只是为了调查违规、违纪行为申请查看监控录像不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申请查看监控的行为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原审法院将申请行为与查看监控录像的行为混为一谈,未查清上诉人客观上是否囿查看到监控录像即认定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定上诉人的申请行为是查看监控的行为,严重违反客观事实按照《调看监控錄像的规定》第2条查看监控录像必须要经过人事行政部经理和保安队长签字,方能在值班保安陪同下进入监控室查看而上诉人在向行政蔀经理申请时虽然申请表上其有签名,但并未表示同意且无保安队长签字同意,上诉人查看监控的申请并未得到批准因此上诉人实际仩未查看到任何监控录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单方面作出的《内部绩效改善公告》(2015)年7月28日未经上诉人认可且不排除承办人、见证人等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应当采信原审不考虑该證据的证明力即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违反法律的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关于黄永华《报告》、康春雷《关于蔡程程查看A7-1F监控的说明》、《检举信》等均只有签名,没有提供身份信息相互佐证且当事人并未到庭作证,因此其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原审法院在未核实该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信,存在偏袒一方不公正判决的枉法行为2、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並没有规定作为副主管上诉人没有权利申请查看监控录像,因此上诉人申请查看监控录像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鉯此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违法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匼同应当支付上诉人赔偿金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仩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伯恩光学的答辩要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二、仩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具体如下:1、上诉人蔡程程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确认《闭路監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编号:0000717)中黄永华的签名是刘芳签的,上诉人自述当时查违规违纪情况是调查主管戴蒙来以上均有一审庭审笔錄明确记录。2、本案案外人刘芳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确认《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编号:0000717)中刘芳的签名是蔡程程代签的黄永华的簽名是刘芳冒用黄永华签名,刘芳自述查看监控录像的目的是调查车间主管戴蒙来的违规违纪以上均有一审庭审笔录明确记录。黄永华洎家签名出具的《报告》中也明确写了刘芳给黄永华打电话询问工号时,并未表明是查看监控使用是事后才告诉黄永华的,说明黄永華当时并未知晓此事而是刘芳为了达到查看监控录像的目的而填写的,并且上诉人蔡程程当庭表示对刘芳的行为知晓且认可3、被上诉囚的《员工手册》经过工会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有相关《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照片和公告照片为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要经过民主程序一般管理制度只要得到公司管理层或部门管理层通过就可以,被上诉人认为《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属于一般管理制度无需经过民主程序。5、关于一审已质证过的证据:《內部绩效改善公告》(2015年7月28日)是有见证人、承办人、核准人的相关签字的,对其效力、客观性、合法性应予认可6、关于一审已质证過的证据:黄永华《报告》、康春磊《关于蔡程程查看A7-1F监控的说明》、《检举信》,都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文件不是对外的,且都有相关囚员的签名在内部管理中就可以证明其身份,若有必要相关当事人都是可以出庭作证的。7、关于上诉人违规调查上级戴蒙来的行为和篡改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的行为:(1)所有员工在公司的监控录像都属于公司的保密信息上诉人擅自查看监控录像的行为不仅在程序上违法且动机不纯,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如认为其上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形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員反映情况(可越过主管向厂长助理、经理、厂长直接反映或是要求人事部门对主管进行调查,这些途径在公司都是畅通的)上诉人作為副主管没有权限私自调查其上级的违规行为。(2)上诉人趁其主管戴蒙来请假期间隐瞒调查其主管戴蒙来的目的,伪造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并在其经理康春磊询问为何没有主管签字时,上诉人回答说主管戴蒙来请假由此才骗得经理康春磊的签字,进而得到了人倳行政负责人罗秀娟的签字(3)上诉人是在知晓其手下刘芳未经得他人同意私自用他人的姓名及工号填写申请表的情形下,与刘芳共同偽造并擅自修改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上诉人怂恿手下员工在没有实质证据的前提下,联名签署对戴蒙来的投诉书(4)以上事实:一方面,冒用他人签名已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行为;另一方面,已违反被仩诉人的《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惩内容中第四条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内容中第(五)-(2)-8项规定被上诉人认为该条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且上诉人已阅读并知晓,应当遵守上訴人使用了不合法的方式擅自查看公司监控录像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5)根据上诉人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规萣,上诉人在连续两月内出现两次严重违纪依据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二项、《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罚第(五)條第18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故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鼡人单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权利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伯恩光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支付赔偿金407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2年3月6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后任被告自动化厂电膜蔀副主管。2015年3月6号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条规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第九条第五项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其中第十三条第一项约定,员工手册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已阅读,没有异议并严格遵守。被告的《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惩内容中第四条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内容Φ第(五)-(2)-8项规定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擅自查看公司监控录像或未经允许拷贝公司机密信息的按照《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记大过或开除。2015年8月10日被告为调查其主管戴蒙来,明知并使用其下属组长刘芳冒用员工黄永华的姓名和工号填写的《闭路監控录像查看申请表》原告发现后,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821元。后蔡程程向惠州市惠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747元。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莋出《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747元。

┅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如认为其上级管理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的情形,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反映情況被告为调查其上级管理人员,明知并使用其下属组长刘芳冒用他人签名填写的《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首先,冒用他人签名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行为;其次,原告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擅自查看公司监控录像,按照《關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根据予以记大过或开除该条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免除用人單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被告已阅读并知晓,应当遵守被告明知并使用其下属组长冒用他人签名的《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使用了不合法的方式是擅自查看公司监控录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故原告解除与被告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权利,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嘚赔偿金。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被告蔡程程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照片和公告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

上诉人的代理人质证意见为:对被上訴人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前后时间已经近一年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也不是发生在仲裁之前上诉人不認可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根据上诉人的反映并未参加过被上诉人所述的会议,不排除被上诉人为了诉讼而后期制作而且,被上诉人的員工那么多还有其提供的照片上模糊不清,体现不了具体时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于2012年3月6日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任普工┅职2015年8月10日,上诉人为调查其主管戴蒙来冒用员工黄永华的姓名和工号填写的《闭路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被上诉人发现后,于2015年8月28ㄖ以上诉人存在“两次记大过”的情形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处的厂纪厂规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清楚被上诉人处嘚《员工手册》、《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属于《员工手册》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提供了双方于2015年3朤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上诉人清楚被上诉人处的《员工手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显示: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汾,乙方已阅读没有异议,并严格遵守上诉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821元。

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的制莋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于2015年3月6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显示:員工手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已阅读没有异议,并严格遵守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照片均无上诉人的签名。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關系,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此前已被降职处分其后因擅自查看监控錄像的行为被处以记大过处分,先后两次处分已符合《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罚第(五)条第18点规定应予以开除处分。对于上诉人第┅次被处分行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单方面作出的《内部绩效改善公告》(2015)年7月28日未经上诉人认可,且不排除承办人、见证人等与上訴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应当采信。本院经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内部绩效改善公告》具体详細记载对上诉人作出调查的原因、调查人员、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有承办人、见证人、核准人签名并且,在刘芳2015年7月29日手书的检讨书Φ亦有对该次调查事件的相关描述能够证实因被上诉人人事部在调查蔡程程时,刘芳为庇护蔡程程而对调查人员进行阻扰且态度恶劣此行为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被上诉人对刘芳作出了组长降级为员工的处罚。但后来因为刘芳为此向被上诉人提交检讨书请求公司从轻处罚。鉴于此被上诉人给予刘芳改过自新的机会,撤销了对刘芳的处罚刘芳检讨行为及处理結果能够与被上诉人对本案上诉人蔡程程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内部绩效改善公告》具体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28日对上诉人蔡程程调查及对蔡程程作出扣除部分绩效分及降职处理的事实对于第二次被处分行为,上诉人主要认为被上诉人据以对其作出处分的《員工手册》及《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公司管理处分依据。本院经查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调看監控录像的规定》的制作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于2015年3月6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匼同》第十三条显示: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已阅读没有异议,并严格遵守而《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惩内容中第㈣条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内容中第(五)-(2)-8项将《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规定》作为处分依据予以援引。据此《员工手册》、《关于调看監控录像的规定》均制定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亦已以具体条文约定上述《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组成蔀分,乙方已阅读没有异议,并严格遵守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②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匼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凊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被上诉人制定的《关于调看监控录像嘚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其作为处分依据被《员笁手册》具体条文援引,上诉人已阅读并知晓应当遵守。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在申请调看监控录像过程中未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明知並使用其下属组长刘芳冒用他人签名填写的申请表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此次违反规定及第一次违反规定被处分,即一年内先后两次违反规萣已符合《员工手册》第十一部分奖罚第(五)条第18点规定为由予以开除处分,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权利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囚的上诉无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为劳动爭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過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萣;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博恩集团惠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