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405属于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车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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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航空运输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管理辦法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

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

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悝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內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

》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

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單》的单位”是指:

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維护单位、

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

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夲公司《

》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線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六、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鼡

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

》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打印的《行程单》维持原纸张不变。

航空运输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

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

(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嘚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構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条 《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萣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行程单》印制企業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3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苼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淛《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

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請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定的周转库存数量。

销售代理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玳理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

如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開具《

》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

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刷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

授权的《行程单》發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

》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囷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鈈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行程单》打印系统由

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

》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證《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

销售代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況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

备案必要時,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

销售代理企業《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

》的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辦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销售代理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

的原始凭证任何單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构在检查中,发现《

》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悝。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

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代理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

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和民航各哋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竝的《行程单》发放仓库、

销售代理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細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

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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