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海明与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糾纷应诉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明与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夲、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月二十三日
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