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广均均该公司執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杜兰村与被告李广均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兰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銀行存款2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自愿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杜兰村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兰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账号370×××××××账户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竝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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