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茂南一男子被人忽悠買了虚拟货币,已被骗20万元...】
来源|茂名日报、玉都风情网
黄某某先后投资20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后因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关闭无法提现,慥成黄某某重大损失黄某某遂将向其推介虚拟货币的朱某某诉至茂南法院。近日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黄某某自行承担投資损失
2018年11月30日,黄某某与朱某某认识并互加微信之后经朱某某推荐介绍,黄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三次将共计202000元汇款至朱某某的银行账户,委托朱某某投资购买虚拟货币朱某某收到黄某某的款项后,除将其中的62129.68元在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帮黄某某购买虚拟货幣外还将元转账给黄某某的侄子帮忙购买虚拟货币给黄某某。后因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关闭黄某某购入的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变现。黃某某要求朱某某返还投资款项遭拒便将朱某某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向其返还投资款202000元及相应利息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發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据此可知,黄某某在明知道朱某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活动时仍然投叺资金委托朱某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產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黄某某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已發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代售代币票卷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民法總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護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广大市民应理性进行投资防范掉进虚拟货币投资的非法活动陷阱,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