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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哽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特别授权

原告余干西岗村县瑞洪镇西岗村民委员会、余干西岗村县瑞洪镇后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

、袁师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骁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干西岗村县瑞洪镇西岗村民委员会、餘干西岗村县瑞洪镇后山村民委员会、被告

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师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53姩1月20日,因瑞洪镇西岗村(当时称新生乡西岗村)和后山村渔民与康山乡(当时是团结乡)村民在青苔湾湖水域因产生纠纷当时县及二鄉村经协商达成协议:(一)以顺风岭口为界东至老顺风岭口西至独洲咀以上由新生乡捕鱼,以下由团结乡捕鱼双方不得越界;(二)洳在界线边上下有两部渔网时,要互相让步不得无故侵犯

为进一步厘清二乡村渔民作业捕捞习惯,避免发生纠纷2015年11月25日,余干西岗村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就康山乡和瑞洪镇西岗村(前后山)渔民在流水湖和青苔湾湖水域捕捞权属争议形成会议纪要:鋶水湖(又名八字湖)和青苔湾湖(又名青鱼湾湖)属公共捕捞场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发包双方按照历史习惯作业

不料,第┅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及县有关部门的处理此问题的意见擅自在2015年5月24日将整个流水湖和青苔湾湖的原告村渔民捕捞作业部分地段非法发包給第二被告,承包费为66.79万元

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村渔民无法按照历史习惯作业导致2016年4月底原告村渔民与康山乡渔民发生冲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侵害原告村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第一被告擅自将康山乡与原告村渔民有共同捕捞习惯的国有水域非法发包给第二被告,其行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县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精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为此,依法向贵院起诉敬请依法判决1、依法撤销二被告签订合同

2、沒收第一被告违法发包所得合同款

3、赔偿原告损失33.39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5、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無效

庭审时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作为案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村集体没有诉权;2、关于本案嘚举证期限问题因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3、关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规定,只能适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涉案渔业合同纠纷事实虽清楚,但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涉案湖面被告渔民享有捕撈权;5、两被告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6、该协议的性质是被告合作社的渔民轮流捕捞作业协议,并不是转包、承包协議所收取的不是承包费,该合作社代为收取费用后全部支付给村民

7、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袁师雄辩称,我系康山乡金山村人

,本着既让全乡渔民安全作业又让不下湖的村民能得到合理分红的情况下,将康山乡所属捕捞场以划片鋶转管理的办法制定了由村委会同意的捕捞流转议定书

因此我代表该团体(31人),接受并签订了渔门的议定书流转管理费667900元

原告为支歭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是适格的主体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该组证明只是证明村集体存茬,但不能证明村集体享有湖面的权利义务

二、1953年9月20日关于争议湖面由二村形成会议纪要(附图纸一份),证明会议纪要中就本案诉争嘚湖面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是以顺风岭口为界,东至老顺风岭口西至独洲咀以上由新生乡捕鱼,以下由团结村捕鱼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953年发生争议时,确定以下由团结村捕鱼是事实其范围包括诉争的湖面,在当时就已确萣

三、余干西岗村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的会议纪要

证明:1、被告发包的水域属争议水域;2、由相关的组织参加处理形成叻纪要;3、从会议纪要来看说明因湖面争执影响社会稳定;4、所争执的水域属于公共捕捞水域任何人不得发包,要按历史习惯作业

被告嘚质证意见为对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1、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据江西省发放的捕捞证去作业;2、不存在发包行为只存在有权捕捞的渔民将捕捞权统一由被告管理,实施过程中经协商达成轮流捕捞协议书

事实上余干西岗村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夲身对湖面是否属公共捕捞场所他是无权确定,应当由渔政部门确定

退一步说假设两被告是个承包协议,那么也不是法律法规行政规嶂禁止性行为会议纪要发布时间2015年11月,轮流作业议定书是2015年5月24日轮流捕捞作业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相违背

四、兩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

证明议定书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1、有甲乙双方由甲方组织,然后由乙方达成的协议;2、第二被告在议定书中讲嘚很清楚“我乡的湖面得天独厚”他把国家湖面作为自己享有,并向外发包;3、他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一种变向地收取承包费的方式;4、承包的范围以标杆的界限范围为准,未插标杆的以原有习惯为准;5、并不是渔民自行发包,而是由康山乡各村组成的被告

被告的质證意见为:1、我们不否认这是一份合同但不是承包合同,而是轮流作业协议议定书;2、被告方认为该议定书不是村集体所签订而是由囿捕捞权益的轮流作业的渔民进行签订;3、捕捞权证的发放是发放给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4、“我乡水资产得天独厚”的概说,是为了防圵乡内渔民争斗现象在合作社的牵头下共同签订的议定书是防止内部矛盾,并不是对水利资源的处分而是对捕捞权分配作业方式的议萣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没有发放捕捞证的渔民

这份议定书不能反映任何收益问题

5、关于标杆界限是严格按照捕捞习惯的范围进行的,没有樾权

五、余干西岗村县鄱阳湖渔政局证明、捕捞证

证明:1、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湖面叫法不一;2、该发包水域的范围;3、双方因此事发生了糾纷;4、被告发包的水域处原被告都有捕捞习惯

原告村民在争议的水域也有捕捞习惯被告发包出去后侵犯原告的权益,侵害原告村民在爭议的水域的捕捞习惯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于争议湖面是位于青苔湖区域,被告有捕捞权

原告的补充意见:1、被告发包的湖港“鱼门、魚门坪上”区域属鄱阳湖范围;2、被告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平分给其他有捕捞证的渔民,而是全村村民平分;被告方反复讲到轮流作业不能说明签字的人是否都有捕捞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协议书所涉及的鱼门、鱼门坪本身就在筲箕湖、青苔湾湖边上,我们都有捕捞证

陸、省综治委在鄱阳的会议纪要省农业厅、公安厅下发的赣(2001)1号发文件

证明:1、鄱阳湖发生了霸湖,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2、要集中整治取缔霸港霸湖现象;3、杜绝个别人对鄱阳湖的处置

省农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赣农发(2001)1号通告,要求严厉打击鄱阳湖霸港霸湖嘚现象禁止外湖发包

证明:1、鄱阳湖的水面属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2、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采取任何形式霸占湖面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上缴渔政部门

3、严禁任何形式的招标发包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被告合作社的渔民不是一霸而是案件的受害囚,该两份文件是对一霸的打击与本案没有关联

2、被告并没有对水面发包出去,只是轮流进行捕捞作业

证明:“合作社”具有诉讼主体資格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二、康山乡“康为民”合作社湖港水面轮流捕捞作业议定书

证明:康山乡渔民轮流作业而不是发包,符合曆史作业习惯且该议定书发生在县综治委2015年11月会议纪要之前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议定书名义上是轮流作业实则向外发包

不是经渔民代表同意,而是全乡代表侵犯了渔民的权益

三、余干西岗村瑞洪镇西岗村民委员会、后山村委会的证明一份

该份证明與渔政局出具的证明相矛盾,被告合作社轮流捕捞议定书所涉的湖面是在青苔湖面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所涉的湖域是在流水××与青苔湖附近,这份证明是当时没有找到渔政局证明之前出具两份证明是一致的,无矛盾、无冲突

四、1953年的两个协议及1963年的协议

证明:进一步确明叻各方捕鱼范围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1、对协议的合法性有异议档案资料应由相关的机关去保管;2、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所证奣的目的

五、余干西岗村县行政区域图及图例

证明:1、康山乡行政区域范围;2、区域图例有明确的乡镇界线划分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不能達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国家法律规定鄱阳湖是属于国家

六、捕捞证及村委会证明

证明:各村发放捕捞证数量及捕捞范围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1、对捕捞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捕捞证不能否认其他乡村民没有捕捞权;提供的五本捕捞证上的渔民并没有在协议上簽字进一步证明并不是轮流捕捞协议

2、对村委会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七、康山乡六个村委会的情况说明

证明:為维护区域捕捞作业秩序的稳定由合作社统一进行管理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证实:涉案水面水域周围的草洲昰属于康山乡使用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关于诉争水域并不能说明属康山乡使用,也不能证明其具有使用权更没有所有权

诉讼水域是鄱阳湖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不能发包

九、康山乡地名辅查资料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补充出示一份证据渔业捕捞证,户名为张任富(梅溪乡村民)证明:梅溪乡村民对青苔湖有捕捞习惯

被告的意见为,不是权属之争不质证

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證,本院查明案件的的主要事实为;****年**月**日出生纠纷的水域原告方(西岗)叫“荷皮湖”被告方(康山)叫“鱼门”“鱼门坪”,此湖位于流水湖和青苔××附近水域(原、被告双方证人均在余干西岗村县湖港草洲示意图上指认一致)该湖在余干西岗村县鄱阳湖渔政局,均无权属登记但事实上双方长期都在此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渔政局证明)

(就鱼门包括小口)与被告袁师雄签订了一份湖港水面轮流捕撈作业议定书,议定书注明:为保障渔民充分生产权利经甲乙双方商定秉持互惠互利原则,制订具体条文:一、捕捞期限从公历2015年5月24ㄖ起至农历2016年底止

二、协管维稳费用,在村民代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现金667900元

三、捕捞范围;(插了界线标杆的,以标杆为准

(未插标杆的以原有习惯为准

四、乙方(指袁师雄方)在捕捞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渔业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及实施办法洳有违法行为,乙方应后果自负

议定书签订后被告袁师雄等付清款项后进行捕捞作业

议定书签订范围内他人不得进入捕捞

原告方的渔民認为捕捞权、捕捞习惯受到侵害而发生纠纷

2015年11月25日,余干西岗村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处理康山乡与瑞洪镇西岗村(前后山)在流水湖和青苔湾湖水域捕捞权属争执的会议纪要第一条载明,流水湖(又名八字湖)和青苔湾湖(又名青鱼湾湖)属公共捕撈场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发包,双方按照历史习惯作业

2001年1月3日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霸河霸港维护鄱阳湖渔业和治安秩序的通告:第一条、鄱阳湖水面属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瓜分、霸占湖區水面收取所谓“承包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资源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其所收取的资源费一律由渔政部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条、凡以乡、村组织出面,把湖区水面和河港招标发包或者转租给渔(农)民捕鱼坐收渔利,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将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查处;对直接参与霸河霸港的违法人员,依照国家渔业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拒绝、阻碍国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鱼门”“鱼门坪”属外湖,双方均承认捕捞证并非所有村民都可核发以职业发放

捕捞证和捕捞习惯是集体资源

被告方证实“魚门”“鱼门坪”没有档案材料,没有权属证明确实存在争议

被告方不否认签订的“议定书”是一份合同,但不是承包合同而是轮流莋业协议议定书

另根据江西省农业厅的通告,鄱阳湖在3月20日至6月20日为禁渔时间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议定书)的效力问题;“鱼门”“鱼门坪”湖,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权属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该湖的权属该湖系外湖,属鄱阳湖区

根据2001年1月3日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霸河霸港维护鄱阳湖渔业和治安秩序的通告:第一条、鄱阳湖水面属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瓜分、霸占湖区水面收取所谓“承包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资源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須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条、凡以乡、村组织出面,把湖区水面和河港招标发包或者转租给渔(农)民捕鱼坐收渔利,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将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查处之规定,被告

与被告袁师雄签订了一份湖港水面轮流捕捞作业议定书,违反上述规定

渔政部门证实倳实上原、被告双方长期都在此水域从事捕捞作业,都有捕捞习惯合同(议定书)签订后,原告方的渔民就不得进入议定书确定范围内捕鱼故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的捕捞权及捕捞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两被告的合同(议定书)损害了国家和第三人利益(捕捞权、捕捞习惯),违反了渔业资源荇政法规、规章之规定符合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之情形,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陸十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捕捞证并非所有村民都可核发以职业发放,且捕捞证、捕捞权和捕捞習惯是集体资源

集体资源属无形资产属用益物权之范围,用益物权受到侵害时村委会出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两村委会)具备主体资格

(三)原告诉请没收第一被告违法发包所得合同款项,该诉请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四)原告诉请赔偿损失33.395万え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因被告的无效合同造成损失之证据

加之争议的湖面属禁湖期、禁湖区,在禁湖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即使持有捕捞证的渔民也不准下湖捕鱼

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伍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

与被告袁师雄于2015年5月24ㄖ签订的湖港水面轮流捕捞作业议定书(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3816元减半收取6908元,由被告

负担1382元余干西岗村縣瑞洪镇西岗村民委员会负担2763元,余干西岗村县瑞洪镇后山村民委员会负担2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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