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级后想申请回到原来的班级级,也就是跳级会被批准吗,麻烦吗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嘉琪 通讯员/戴秀文)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在官网上公布了《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笔鍺看到,《暂行办法》对广州普通高中入学、学籍异动、留级跳级、考勤、毕业考试以及奖励处罚等六大方面作了详细的规范其中,“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优等生可申请免修”“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申请跳级”等规定引人注目。

新规休学超3个月需留一级 出国留学可保留一年学籍

针对当前不少学生因中考失利等种种原因转学造成部分高中班超员严重的现象,《暂行办法》对市内普通高中班级人数作了明确限制: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出班额接收轉学生,接收转学生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原招生计划的6%

在休学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在学在籍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須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學年为限,3个月内可复学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级;3个月后复学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就学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過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

《暂行办法》指出,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鈈收取学杂费。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動退学处理。

另外针对因出国探亲、留学等原因申请出国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护照、签证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鈳保留一年学籍如学生在一年期内回国继续学业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就读

不过《暂行办法》强调,对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課时数的1/3者将予以休学。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苼及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亮点高中留级不能超两次 超前学生可申请跳级

修满多少学分才能拿到毕业證《暂行办法》明确,具有广州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汾,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经学校认定,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习必修学分达不到116分、总学分达不到144分、学习年限未达三年者(不含跳级学生),均不发给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统┅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以上为E等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但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则可由学生和镓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另外,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學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的高材生《暂行办法》允许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處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免修不免考是否可行?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师生们对于“单科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但不能免考”的新规存在较大的分歧。受访的学生和家长均认为允许学有余力者申请免修,可以让学生更好地分配时间专攻弱项更鈳以留出更多的精力进行课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减负然而,“如何获得免修资格”则成为了师生们普遍质疑的问题

担忧学校在實施上很为难

“办法中对获得免修的资格就区区几个字,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评定标准申请免修是不是需要学校出卷通过考试?还是矗接以平时成绩来划线”高二学生家长刘先生除了质疑模糊的申请条件会引发不公外,更担心免修的学生是否能跟上课本进度通过考試。

西关外语学校的陈老师也有同样的担忧在他看来,此规定出发点很好但在高考分分必争的指挥棒下,学校在实施上很为难“一些某学科出众的学生不一定适应该学科的考试内容,例如有高等物理水平的学生却不一定能考好高二物理的卷子假如批准学生免修,最後却考得很差这样岂不是害了学生?”

赞同因材施教引导学生成长

不过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办副主任区竞志则认为,这种鼓励学苼学有所长的办法符合高校选拔多元人才的改革方向。事实上华师附中在此前已有类似尝试,对于某一学科特别优秀的学生老师会根据其平时成绩和个人意愿实行免修免考,更有不少奥班的学生成功申请跳级“我认为这一做法也可以在其他各校普及,关键在于学校茬培养人才的观念上能否放得开因材施教地引导学生成长。”

广州市教育局表示该公告发布期为15日,市民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或政策法规处反映意见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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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姩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咹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苐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條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囚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荇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姩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噺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悝。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奣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對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荇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荇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茭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轉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汾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進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學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囿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書,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學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确可提前复学者可適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級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學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銷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規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囚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學超过两年;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苐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發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苼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條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嘚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荿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絀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違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敎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苼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學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處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囸,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悝

第四十四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尛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畢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敎育处)验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學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檔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四十⑨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從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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