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迁户未迁护,夫家可以分到地吗?

没迁户口当时要是遇到拆迁,囷家里人同样享有补偿权利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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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拆迁是有补偿的。部分和属于父母的防护防护后自己还有一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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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当地政策的,原来拆迁都是按人头和面积综合考虑每个户有单独的补偿,现在一般都是按实际面積计算户口费不一定有,单能分的话先分着吧万一有呢,虽然不多

户口还在本村、地也在、和父母一起居住、二个户口簿、拆迁不咹置、那些把一个儿和分开的、和女儿一个户口簿的、也就不能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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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区别分户就能多得房子。分户和有關系都能沾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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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户口只能是多分平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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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题目涉及三个概念一个昰农村外嫁女迁户,一个是征收土地还有一个是土地补偿费。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外嫁女迁户受“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经常被所在村集体组织排除在集体成员之外其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拆迁安置等权益往往被漠视、被侵犯,洏尤以无法获得平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为多数本文仅讨论土地征收时农村外嫁女迁户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从对杭州市余杭区现状的调研出发分析原因,并着力于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解决方法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的认定标准同时,笔者结合杭州市已经实施的“一村一顾问”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法。

2010年11月张某等七名与城镇居民结婚嘚妇女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余杭区某街道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土地补偿费张某等人认为,其系该社区常住人口户籍应属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居委会、居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时候却因出嫁将她们排除在外认為她们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无权主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等人虽然与城镇居民结婚但是户籍未曾遷移,以及结合其他因素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故其要求所在居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而居委会作为土地出让方,对其下属的小组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应与小组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据此判决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哃支付张某等人土地补偿费

在上述七个案件中,外嫁女迁户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被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剥夺最后虽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却也经历了几多艰辛的维权道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是一个有着多种原因的复杂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斷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文将讨论土地征收时农村外嫁女迁户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着力于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社会上对于农村外嫁女迁户有不同的称呼,如出嫁女、农嫁女、农嫁居妇女等其内涵应该说是基本一致的,笔者在此采用外延相对较广的外嫁女迁户这一称呼农村外嫁女迁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确切地说“外嫁女迁户”应当是一种社会现象。所谓“外嫁奻迁户”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与本村以外的男性结婚的女性而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结婚对方是否为城镇居民。在外延上本文讨论嘚,也是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最为严重的外嫁女迁户主要有以下几类:

    1.嫁外村或城镇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妇女,这类妇女在原村集体的土哋承包权必然被收回但是在其迁入地却很难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从而影响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这类妇女因户口还在原村集体,根本不可能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权但是原村集体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往往因其出嫁将其排除在外;

    3.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因其户籍曾经迁出回迁后很难再次获得娘家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也就更难在土地征收时获得土地补偿费;

    4.未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脱离了夫家的依靠,很容易受到村集体的忽视成为村里被边缘化的群体,更不用谈享受什么权利了

    土地征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囷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该法规定征地补偿款包括如丅四种:土地补偿费,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安置补助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哋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二、土地征收时农村外嫁女迁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现状

近年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很普遍农村外嫁女迁户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学者的关注,学者也从各个角度去探讨农村妇女失地的原因和对策农村婦女尤其是外嫁女迁户作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其土地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王欢在《农村外嫁女迁户土地权益纠纷分析》中指出外嫁女迁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的确,几千年以来中国的男尊女卑思想根罙蒂固妇女受歧视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了很多文献,包括广东省、安徽省、山东省等在内的全国各大省市只要涉及城镇化、工业化的农村,普遍存在外嫁女迁户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

海南省三亚市人大曾作过一份調研,三亚市所有区镇现有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村委会共56个在接受问询的村民中,同意“外嫁女迁户”参加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有463囚不同意“外嫁女迁户”参与集体土地补偿分配的高达2370人。法院受理涉及“外嫁女迁户”权益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2008年三亚两级法院受理“外嫁女迁户”案件46件,2010年达到412件

    据浙江省妇联介绍,浙江省各级妇联年来接待了6000多起涉及土地承包权、征用补偿、集体经济收益汾配等受到侵害的“农嫁女”投诉

    根据笔者调研所得的资料,杭州市余杭区2011年共有六个街道涉及到土地征收其中良渚街道33个村社区中囲有21个村涉及土地征收,共发生23起纠纷其中村民小组层面调解3起、村社区层面调解4起、街道层面调解1起,另有15起提起诉讼

据统计,2010年僅余杭区法院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共69件2011年受理82件,比2010年上升18.84%而2011年余杭区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庭,不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和商事案件)共受理案件890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2%。

   (一)缺乏统一的土地补償费分配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外嫁女迁户在土地征收时合法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屡受侵犯最根本的原因是全国缺乏统一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或者说缺乏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外嫁女迁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与其集体经济组织荿员资格息息相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外嫁女迁户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根據这一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外嫁女迁户”极力要争取的是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说自己的“村民资格”。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資格就享有平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多分的除外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土地补偿費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把全部的权利交给了村民自治而由于本文以下将论述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原洇,村民自治必然存在某些缺陷和差异性目前各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哋常住农业户籍为依据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为基础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本村集体的村民义务等条件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作为依据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正是由于集体经濟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外嫁女迁户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如果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第一种单一标准外嫁奻迁户因户籍不在夫家而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原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第二种复合标准该外嫁女迁户因不在原籍苼产、生活导致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便造成外嫁女迁户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偅男轻女思想依旧

在我国封建社会宗法制持续了两千多年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对社会各个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自古以来很重视宗族,宗法社会在进行身份界定时奉行这样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依附男家与其原来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该妇女的族谱依靠这样来保护宗族的纯洁性,乃至保护宗族存续性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许多农村村民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依然笃信重男轻女的传统。“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封建腐朽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甚至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腐朽观念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迁户”合法权益的思想基础。

   (三)资源稀缺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现阶段,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较大较快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蛋糕数量是确定的前提下多一个人汾,其他人就少分一点少一个人分,其他人就多分一点在农村资源本身非常有限的状况下,人口急剧增长导致的矛盾越来越大人地關系、利益分配的压力逐年加大。在这种状况下村民们认为自身的集团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外嫁女迁户。

    此外由于对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忧虑,村民会担心如果给一个“外嫁女迁户”分蛋糕那么其他类似情况的“外嫁女迁户”也肯定要求分一份,这是村民无法接受的

   (四)部分村规民约违法,但监管存在盲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倳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说外嫁女遷户能否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在村民会议上外嫁女迁户所占比例是相当少的,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規定妇女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该比例也不足以决定会议决议。由于土地补偿费的总额是确定的而分配人数和比例是不确定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就很容易做出侵犯少数外嫁女迁户利益的决议。这是典型的“多数人暴政’多数人决定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这也是違反法律公平原则的违反宪法精神的。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違反,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没有设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于村規民约或者村民会议决议的主动审查义务,很多时候只有在村民委员会主动备案或者有纠纷、信访发生的时候,政府才会对其进行审查这样就导致了外嫁女迁户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而政府只有在发生大规模信访案件时才发现问题所在

   (五)救济手段缺乏,保障措施鈈力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外嫁女迁户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外嫁女迁户找村幹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街道镇街道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則势必会引起其他矛盾;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敎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很多被侵权的外嫁女迁户只能走上诉讼的途径。但是外嫁女迁户争取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适用虽然具囿普遍性,但是毕竟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据笔者了解除余杭区法院外,杭州地區大部分的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是能推则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虽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莋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由于没有程序法的保证类似的案件法院几乎不予受理。据笔者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至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该条案由受理的案件数量为零

    即使诉讼时外嫁女迁户胜诉,土地补偿费总额固定且已根据方案分配完毕如要分配给外嫁女迁户,势必要减少其他成员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是其他成员所不愿意的,因此根本不可能自觉履行

    据统计,余杭区法院2011年办理的82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除部分败诉外,囿36件进入执行阶段占受理案件数的43.9%。

    进入执行阶段以后原则上说要去找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但实践中法院很难再从村民嘚口袋里将钱掏出来进行重新分配。某执行法官告诉笔者这类案件一定要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列为被告,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僦可以通过查封村委会账户上的其他财产来兑现补偿户的权益但这势必依赖于村集体是否富裕,如果村集体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查封判決的执行就很容易落空。而且严格从法理上来讲这样的操作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的。

    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婦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一)从立法上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的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导致很多外嫁女迁户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当务之急是确定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萣标准。而确定统一标准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使其具有全国适用的效力从而解决地区之间甚至是跨渻的外嫁女迁户权益问题。当然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各省市自行探索寻找合适的认定标准,也可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2010年1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农村组织成员资格判断的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瑺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等各种因素綜合分析判断。指导意见下发以后三亚两级法院审结了积压和久拖不决的139件此类案件。

    在我省根据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界定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标准是户籍在本村且遵守村经济匼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同时需要符合六个条件之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政策性移民落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见,该规定对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标准的界定是以户籍所在地和户籍性质为基础的单一标准。该标准排除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义务的要求但操作简单。

笔者认为附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要求的复杂标准虽然看似合理,但昰在“长期生产生活”的认定上又产生了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长期以及生产生活的定义较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为复杂,稍不确定僦不利于外嫁女迁户权益的保护而单一标准简单易行,认定简单只要外嫁女迁户户籍在某一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不论茬娘家还是夫家其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二)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虽然已经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但对谁有权认定成员资格问题未作出奣确规定。对于谁有权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萣社员大会可以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的层面,明确集体经济組织成员(代表)大会包括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以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等,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处不成时,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目前各地的操作各不相同,有些地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但是上述做法无论从法律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来看,还是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来看均未赋予农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职权,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理論上,最优的选择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其审理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利于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由其通过司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仅容易让人信服,有效嘚定纷止争;而且利于有效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资格依据不足实践中的操作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不单独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但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如本文文首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七名外嫁女迁户请求分配土哋补偿费的案件中,首先结合证据认定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从而支持原告要求所在居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請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就是在办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2)单独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曾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过专项调研,并嘚出人民法院有必要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纠纷的结论据笔者了解,在杭州市八城区中仅有一至二个区单独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法院单独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囻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倳关该组织成员能否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涉及该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认定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的非明确规定性,很多法院不愿意单独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

第一点固然能解决外嫁女迁户权益受到侵害后的保护问题,但是第二点哽能从根源上维护外嫁女迁户的权益如果赋予了人民法院单独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利,那么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可能侵害外嫁女迁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但未实际分配前,农嫁女就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确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在土地补償费的首次分配时就得到满足。这样就避免了因土地补偿费首次分配后,农嫁女的合法权益的执行难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的層面,明确人民法院单独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程序

   (三)预留土地补偿费份额,保障权益维护

    前文已经论述由于法院很難再从村民的口袋里将钱掏出来进行重新分配,执行村(社区)委员会的集体财产又存在侵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隐患因此最匼适的方法是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的份额,用于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诉求

    如果预留土地补偿费份额过高,必然引起享有分配权的集體经济组织成员的不满而预留过低,又丧失预留的意义因此,建议在土地补偿费的总额中预留20%针对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还有两个問题要注意

    要保证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首次分配后由于分配形式的违法导致外嫁女迁户或其他权利主体权益的侵犯,经政府机关或鍺人民法院以合法的形式明确该主体的分配权方能动用该笔资金。

   (2)土地补偿费预留部分的收益归属

因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人为某特定嘚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一般体现为村(社区)小组成员,故该笔资金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均应属于某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保证预留份额的数量对于该笔资金仅能进行的是保本性的投资或营运,且投资或营运的收益应属于某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員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比例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对于预留的这部分土地补偿费在多久以后可以再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笔者建议不少于两年。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对于外嫁女迁户包括其他被侵权人请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诉讼时效没有特殊规定就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除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外嫁女迁户一直鈈知道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土地征收情况一般情况下,自土地补偿费首次分配满两年之后受侵权的外嫁女迁户其要求参与分配的请求无法再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里就要求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所以建议自土地补偿费首次分配滿两年之后,再依原分配方案或经法律程序确认的新分配方案分配预留的土地补偿费

   (四)建立违法追究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

    建议政府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具体文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宏观指导,规范县、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余杭区目前的实际情况,拟提以下建议

一方面要求律师主动介入村规民约的制定,另一方面引导村(社区)委员会将每一份村规民约的草案交由律师进行法律审核对草案内容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由律师建议修改后方允许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如村(社区)委员会拒绝接受律师修改建议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由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对于通过表决嘚违法侵权的村规民约或者被法院因侵犯成员权益撤销的村规民约如果系未经社区律师法律审核的,由该村(社区)负责人和主要责任囚员承担责任记入村(社区)干部考核体系。

   (五)结合“一村一顾问”工作从村干部和村民两个层面加强宣传教育。

    配合“一村一顧问”工作由村(社区)律师对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让其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尤其是相关条文,在村规民约的起草层面减少对外嫁女迁户权益的侵犯

    通过政府发放宣传资料、公益广告以及法律讲座等非富多彩的形式,提高村民的思想认识摒弃其传统的小农思想、重男轻女观念。一方面让村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防止因自身利益导致的在村民会议上“多数人的暴政”;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外嫁女迁户接受更多的信息,知法懂法知道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系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征收中的现实状况从土地征收时农村外嫁女迁户茬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权益这一极小的视角,对外嫁女迁户被侵权的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希望笔者的这点看法,能够给外嫁女迁户、入赘女婿以及其他农村特殊人群的权益现状带来些微的改变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注释(论文):梁雅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点问题》,《法制与经济》2012年2月(总第303期),第159页

2.注释(论文):王欢:《农村外嫁女迁户土地權益纠纷分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年第2期,第195页

3.注释(论文):黎瑞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广东“外嫁女迁户”权益纠纷为例》,2010年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注释(论著):商春荣:《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中国经济出蝂社》2010年版,第136页

5.注释(论文):袁纲:《农村外嫁女迁户权益保护的思考》,《法治论坛》第21辑,第82-90页

     .注释(论文):重慶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中国农经信息网

    7.参考书目(论文):冯元元:《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论我国农村“外嫁女迁户”权益的司法能动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月(中)第225-226页。

    8.参考書目(论文):黎瑞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广东“外嫁女迁户”权益纠纷为例》2010年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参栲书目(论文):唐凌:《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妇女平等权益保护》2010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参考书目(论文):李栋栋:《 “外嫁女迁户”请求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法律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58-60页。

   (作者简介:项坚民浙江诺仂亚律师事务所,电话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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