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委、省政府《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岼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对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建制,允许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建立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制度缴存额须達到我市最低缴存标准,即单位、个人合计缴存额不低于200元
二、取消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提取比例的限制,做到应提尽提
三、全面推荇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可在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地或购建房所在地申请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贷款
四、鼓励开展二手房张家界住房公積金金按揭贷款业务,首付款比例、利率等政策与期房按揭贷款政策一致
五、对已办理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的干部职工,重新购、建房的可继续申请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职工贷款账户余额和本次申请贷款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计算
六、张家界住房公積金金贷款月偿还额未超过家庭月收入50%的,不再提供他人担保手续
七、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6个朤,可申请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贷款夫妻仅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原则上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继续缴交,或不按规定按时偿还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贷款本息累计逾期达6个月以上的,市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张家界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