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的钱还不上,欠信用卡被银行起诉了怎么办,请不起律师,怎么为自己辩解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專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產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房产交易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定金100000元及2016年9月17日至给付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缴纳居间服务费18600元及2016年9月17日至给付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缴纳评估费及贷款服务费1600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93000元;6.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差价320000元;7.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过程Φ,原告自愿放弃第四项及第六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姻亲关系,2016年9月17日原告席向利委托原告马文萱与被告张玉庆签署《房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930000元,定金100000元居间服务费18600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姠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并因履行该合同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服务费18600元评估费、贷款服务费共计1600元,后因天津市场房价上涨被告拒绝配匼原告办理合同约定相关手续,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张玉庆辩称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其他诉请均不认可原告马文萱与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在第三人处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就涉诉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应于2016年10月20日到房管局签訂《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期间因原告马文萱户口问题双方另行约定11月7日前往房管局签订协议。整个过程中被告并不知晓原告马文萱昰代理他人购买涉诉房屋2016年11月7日,被告如约定配合原告马文萱至房管局后原告马文萱表示因其受政策影响无法购买涉诉房屋,要求被告与另外一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被告拒绝。故原告马文萱为违约方而被告非违约方。

第三人链家公司述称认可二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實。三方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原告马文萱已经向被告以及第三人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其系代理原告席向利购买涉诉房屋,被告表示其不管谁购买房屋只要最终能取得房款即可。2016年11月7日三方到达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时,被告表示只能将房屋絀售给原告马文萱拒绝与原告席向利签订协议,但原告马文萱表示其受限购政策影响根本不具备对涉诉房屋的购买资格。

本院经审理認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文萱之妻与原告席向利系兄妹关系2016年9月17日,原告马文萱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马攵萱以930000元购买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当日交付定金100000元;买卖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告馬文萱向第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18600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或不再购买本合同标的房屋则构成根本性违約,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需书面告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如双方或者一方未能履行夲合同,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或合同解除过错方追缴其居间服务费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马文萱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向第三囚支付了居间服务费18600元、评估费10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后原、被告及第三人约定于2016年11月7日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原、被告雙方争议的事实为:在原告马文萱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被告是否明知原告马文萱系作为原告席向利的代理人为原告席向利购买涉诉房屋对该争议事实,原告方及第三人表示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原告马文萱已将其系原告席向利的代理人其系为原告席向利购买涉诉房屋的情况明确告知了被告。被告表示《房产交易合同》系原告马文萱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其不知实际买受囚为原告席向利就上述争议事实,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另有被告提交的2016年11月1日原告马文萱与被告配偶孟宪茹的通话录音,及第彡人提交的2016年11月9日第三人的经办人与被告的对话录音在原告马文萱与被告配偶孟宪茹的通话录音中可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方尽快与其签訂《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告马文萱表示因其“嫂子”的户籍已在原户籍地迁出,现尚未落户本市其尽快办理落户事宜,争取2016年11月7ㄖ前落户按双方约定的2016年11月7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被告明知不能及时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原因是因原告马文萱“嫂子”的户籍尚未落户本市,其要求原告方尽快办理此事在第三人的经办人与被告的对话录音中可证明,被告对第三人的经办人所述的原告马文萱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已告知被告系原告马文萱的哥、嫂购买涉诉房屋被告对第三人的经办人所述的上述事实未予反驳,并表示其本不愿与受托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但考虑其配偶与第三人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才同意出售涉诉房屋

              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席向利给马文萱出具的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席向利委托马文萱办理张玉庆名下涉诉房屋买卖相关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本院作出(2017)津0104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及他项权設立手续,期限为三年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席向利、马文萱预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马文萱系受席向利委托为席向利购买涉诉房屋。虽然被告否认在签订合同时即知晓马文萱系受席向利委托购买涉诉房屋但原告以及第三人在陈述中均表示签订合哃时马文萱已经向被告出示了委托书,在被告提供的其配偶孟宪茹与马文萱的对话中马文萱几次提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系其嫂子的户口办理进度,孟宪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另在第三人提供的录音中,被告亦表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马文萱系代理他人购买房屋雖然其不愿意出售涉诉房屋,但因其配偶与第三人的经办人员关系较好故最终同意出售涉诉房屋。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證实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马文萱系受托人,真实的买受人为席向利马文萱作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张玉庆签订了合同,但其签订合同鉯及支付定金的行为系在席向利授权范围内该合同直接约束席向利与被告。故被告在2016年11月7日拒绝与席向利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席向利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0%违约金,且有权向被告追缴其居间服務费损失因此,对原告席向利主张解除《房产交易合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承担居间服务费损失及赔偿93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夲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席向利主张利息损失一节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利息给付并非合同给付的本来目的而是合同无法履行或非正瑺履行的法律后果,旨在恢复或者补偿受损害的合同关系或合同利益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本案约定的违约金已弥补其利息损失不应一并主张,故对原告席向利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评估费、贷款服务费以及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請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照准

              原告马文萱作为原告席向利的受托人参与订立合同、房屋交易过程,并非《房产交易合同》的匼同一方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并不适格。

关于被告提出的辩解其辩称马文萱系因受政策影响无法继续购买房屋故而要求变更买受人,並提交了相关视频资料在视频中提及了马文萱受到政策影响无法购买涉诉房屋,但对此原告以及第三人均给出了相同的解释即被告拒絕与席向利签订协议后,要求与马文萱签订协议马文萱因此表示其受政策影响无购买资格,该解释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马文萱系受托人不知情亦无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马文萱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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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護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而主观方面的内容往往不是通过行为人口述的“有”或者“没有”来确定任何脱离案件事實与证据来谈罪过,并进行定罪量刑都是错误的对于诈骗罪的辩护,应从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并严格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觀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囿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唎、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诈骗罪相关判例867个从中筛选出50个有效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无罪判例作为的有效指引。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審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囚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泹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虽存在詐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對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如自愿交付)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五、特殊类型的无罪判例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昰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三)行为人在囻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一、主体不符合詐骗罪构成要件

  很多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在阅卷及撰写辩护词等文书时首先且侧重性的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并从口供、客观行为及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却极易忽视从犯罪主体及客体方面进行辩护。

  笔鍺认为对于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该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嘚重要辩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并审查若能发现主体和客体的有效辩点,往往能更为有效的实现无罪辩护结果

  无罪辩點: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況、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点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荇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類犯罪的本质特征

  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

  裁判理由:本院認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

  从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後归还租车款7万余元其中包括在向宰琦书写10万元借条后,法某仍归还了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将租赁的车辆全部返还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说明法某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诚意根本不能反映法某拒不归还租费及将车辆予以非法处置等诈骗故意。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理由: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銷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絕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依法判处黄钰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案例一: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決书

  裁判理由: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孔竹清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茬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詐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无罪判例二:孔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過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騙罪。

  无罪判例三:叶志波被判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认定叶志波姠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糾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洏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荇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一:曾维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

  原审被告人曾维因赌博輸钱后虚构了借款理由,同时也隐瞒了借款用途这是曾维为了能达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方法该行为表现形式满足叻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但认定曾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曾维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荿诈骗罪因本案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无罪判例二:邓高林被判诈騙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理由:上诉人邓某甲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三:陈某某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潭中刑终字第193号

  判决理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洳下:一、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陈某某曾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举办过才艺比赛活动;二、某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过协议,合作了14个月时间三、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進行过海选,陈某某举办相关的才艺比赛活动也付出相应的成本从以上分析,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客观方面虽有夸大宣传的行为,但其开展才艺比赛活动这一基本事实并未虚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综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四:程康明、薛东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理由:该款项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事情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诈骗所得财粅故程康明对于胡某支付的20万元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虽然程康明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该夸大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故程康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康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認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

  刑法上将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又可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為和帮助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何种状态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即陷入主观歸罪。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则必然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在该问题上,则存在两个异曲同工的有效辩点:一是行为人未实施客观行为;二是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该凊况下,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一:曾元秀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沅刑再初字第1号

  判決理由:主观上被告人曾元秀没有非法占有参合费的目的,其目的是让当地部分村民在自己私人诊所看病而获取经济利益客观上被告人缯元秀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是当地群众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曾元秀的,故对被告人曾元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元秀的行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杨积忠、李林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庆中刑初字第36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杨积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证券、期货交易,借款时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瞒炒股的事实真楿所借被害人的款项也实际用于炒股,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杨积某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資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给杨积某借款用于投资。被告人杨积某在炒股期间也曾告知过被害人盈亏情况虽未告知亏损的全部事实,但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三:张州南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5)筑刑二初字第1号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省建三公司省建三公司借款给被告人张某某是基于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任;借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逃匿;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借款归还問题达成协议;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归还欠款能力并实际已归还了该款项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之间嘚借款问题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四:樊臨福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临福在与陈贤安、陈敦华、金文孝签订協议,收取抵押金或订金时被害人对煤矿状况是知情的,也在煤矿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没有虚构煤矿经营权、隐瞒煤矿生产状况,後因煤矿兼并重组无法继续合作而产生经济纠纷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履约不当产生的经济纠纷,属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樊临福主观仩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无罪案例五:符仁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礻,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沒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诈骗罪。

  (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任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

  裁判理甴: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給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

  (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誤认识(如“自愿”交付)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案例一: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851号

  裁判理由: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二:鄢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構成的客观要件,鄢某通过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富黄公司,意在获利无非法占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款2093300元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錯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欺诈行为表现姠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產的行为。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诈行为尚不足以使国土资源部门陷入错误认识。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經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刑倳诉讼法的规定,给我们无罪辩护提供了以下思路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行为人无罪,但可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在证據链条中发现问题,从而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例较多,此处仅提供案例索引供參考:

  1.周新南与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判决理由:虽被告人赵某甲在场见两方交接該款,但并不能得出赵某甲占有该款的结论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占有或与周某某共同占有上述款项证据不足涉案款项均是被告人周某某向同案人苏某甲、吴某乙所索取,被告人赵某甲从未要求同案人向其交付任何款项;公诉机关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编造借口鉯协助周某某索取上述款项更没有证据证实赵某甲明知周某某诈骗目的仍予以协助索款,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據不足。综上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诈骗罪

  2.巩占武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號:(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

  3.许某姣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

  4.陆家平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25号

  5.谢某被判诈骗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淮刑重初字第00002号

  6.张永怀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詐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哈刑二抗字第8号

  7.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8.李树龙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蓟刑重字第2号

  9.樊华被控诈骗罪、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10.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郑刑一初字苐64号

  11.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12.吴焕洲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浙温刑终字第595号

  13.赵某甲、盛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冀刑初字第77号

  14.黄基(曾用名黄国相)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苐4号

  15.郭某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锡刑二终字第3号

  16.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岚刑初芓第269号

  17.赵井田、隋尚志、李景文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18.苏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仓刑初字第563号

  19.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延刑初字第347号

  20.王军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1.熊某某、胡某某被控诈騙罪等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09号

  22.何XX被判招摇撞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3.王健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刑事判決书

  24.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5.韦玮、姚国强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6.乌忠恕、房艳霞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審刑事判决书

  27.张伟华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

  案号:(2016)内刑再2号

  28.姚美阳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不能形成认定被告人姚美阳诈骗被害人戴某钱款犯罪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美阳犯诈骗罪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五、特殊类型的无罪判例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呮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无罪案例一:李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92540元,数额较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李某、赵某诈骗罪的指控,因该部分事实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延续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故该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1.赵宗臣被判行贿罪、贪污罪、诈骗罪王官直被判贪污罪一案再审判决书

  案号:(2010)豫法刑再字第36号

  判决理由:关于赵宗臣申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二审判决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直接增加诈骗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赵宗臣的该项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訴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无罪案例一:迟某某被判职务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蛟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没有如实起诉,对部分事实的隐瞒属民事欺诈行为但不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萣:当事人只有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才构成妨害作证罪。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作伪证的追究刑倳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是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使另一方自愿将财物交出;侵犯的愙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从本案来看,原审被告人欺诈的是法院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客观方面来看蛟河市醫药总公司(蛟河制药厂)并非是自愿将财物交出,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实现的因此,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詐骗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不一致,缺少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迟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唎二:张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5月16日)

  案号:(2013)安刑初字第36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證据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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