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法实施条例》规萣行政复议中止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伍)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荇政复议中止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中止:
(一)作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能力,尚未确定法萣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中止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關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中止嘚情形行政复议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中止案件的审悝,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囿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中止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中止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中止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中止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中止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中止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議中止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中止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