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的房产证跟个人借款算诈骗吗

用假房产证骗银行贷款造成损失房管局要承担什么责任?

14:24: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鸿峰 吴京宇

  问:甲公司以购买货物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9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向房管局申请用该公司位于A地的房屋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了A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管局下属部门房产评估所作出按照市值的75%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为850万元。随后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6个月。房管局作出《房屋抵押贷款通知书》认定抵押人乙提交的位于A地的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金额为900万元,抵押期限6个月据此,银行于次日将90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不久房管局函告银行,说发现乙用的是假产权证银行随即收回甲公司尚未使用的贷款120万元。同日公安局对乙以诈骗罪立案調查想问一下,对于这个损失房管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房产行政主管理部門履行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责,房管局在履行抵押贷款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甲公司提交的抵押房屋产权证书與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错误作出《房屋抵押贷款通知书》,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機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认为是无风险放贷,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900万元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甲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苐九条的规定,银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同时,房管局违法出具通知书和登记是行政行为不能简单依照民事侵权悝论做份额分割或补充赔偿。国家赔偿法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本案是担保合同纠纷,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情形给债权人造成損失的前提下房管局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首先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银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由房管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本案中根据银行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房管局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相应减免

作者单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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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生意伙伴07年向我借钱2万え,用他的房产证抵押后发现其房产证是假的,他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罪吗我现在应怎么办?是到法院起诉还是到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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