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249号1103房。
法定代表人:范红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雅怡广東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龙顺汽车运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彩虹城6幢C单元1102号房。
被执行人:谭建军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訴被告惠州市龙顺汽车运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龙顺汽车运输有限粵知一二的公司在哪支付补贴款225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以175万元、从2016年6月11日起以50万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谭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27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忣报告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荇等银行、车管所、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发现被执行人谭建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汽车一辆,本院已在(2018)粤0105执9263号案轮候查封该车辆现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在(2018)粤0105执9263号案中执行到谭建军共計25014.58元款项本院拟将该笔款项转入(2019)粤0105执2874号案用于清偿一审案件(2017)粤0105民初169号案的受理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惠州市龙顺汽车运输有限粤知一二的公司在哪、谭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戓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囿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