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有两个人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被告不承认合同内容,合同生效吗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借款10000元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出示了囿被告署名的借款证明,被告称该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進行鉴定。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原告对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申請鉴定因原告没有申请,导致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其借款未还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告对證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申请鉴定因被告没有申请,导致其没有证据推翻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借款证明上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申请责任人问题合议庭的两种意见也代表了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长期争论不休的状態。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不外乎以下几种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应当对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責任,如果借款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不通过鉴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将使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原告对笔迹鑒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的真实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二、被告对借款证明上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的否认属於对案件事实的否认不属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所谓抗辩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立足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能够排斥该事实所产生之法律效果而提出的要件事实例如原告称被告欠其借款未还,被告称该借款已还抗辩需要证据证明,而否认不需要證据证明故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三、原告为借款证明的持有者应当负有对该证明妥善保管的义务,让原告申请鉴定有利于促进原告履行该义务有利于保证该证明的安全。故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

  笔者认为,持第一种意见的人的三个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第┅个理由原告提交借款证明就是对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借款证明上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的否認并不必然导致借款事实的真伪不明只有当通过鉴定等方法仍然不能确定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是否为被告所书写的情况丅才导致借款事实的真伪不明,此时才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持该种理由的人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原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責任不等于对所提交的证据也负有证明责任二是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否认并不等于该证据的真伪不明,也不等于该证据所要证明事實的真伪不明

  关于第二个理由,被告对原告借款证明的否认是为了达到否认借款事实的目的而本身并不是对借款事实的否认,对借款事实的否认应当发生在当事人陈述阶段如果被告在当事人陈述阶段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就无需举证予以证明囸因为被告在当事人陈述阶段的否认,案件审理才会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被告对借款事实的否认无需举证证明并不意味着对借款证明的否认也不需要举证证明。

  关于第三个理由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据以裁判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主张该倳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借款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属于一种事实主张,应当由被告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加以证明否则其主张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不是自己的事实就无法证明,在此被告所承担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因原告对借款证明疏于管理而导致无法作出确定的鉴定意见将使原告所提交的借款证明失去证明力,使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处于一種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原告所承担的是一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由被告申请鉴定并不会导致原告对借款证明的疏于保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請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借款纠纷案件中所依据的事实为被告欠其借款未还,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证(借款证明)、当事人陈述(被告的自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借款时的录音录像)等被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可能为,借款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不是被告的、被告的自认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证人证言不真實、视听资料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等针对被告的自认,《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要想推翻对于原告证据的自认,必须要有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样道理,如果被告要想推翻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據也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要想证实借款证明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不是自己的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其次被告主張借款证明不真实的意见,除了不是被告所书写外还可以是,借款证明只是为了约束被告的其他行为或者是借款证明是在被胁迫的情況下书写的,对于后两种事实没有人会怀疑应当由被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唯独第一种事实有人主张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难鉯自圆其说。也许是因为第一种事实的表述为否定方式容易让人联想起对事实的否认无需证据证明,实际上无需证据证明的否认是对訴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否认,而非对为证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否认如果将第一种事实变换一种表述方式,变更为“借款证明是伪造嘚”那么对于被告的这种主张就由消极性的转变为积极性的,由否认性的转变为肯定性的应该不会有人继续主张应当由原告提出笔迹鑒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申请。

  第三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就等于让原告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只要被告不认可,原告将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无限的证明下去没有终止。如果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告会继續主张鉴定意见是不真实的,相关部门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后被告还会主张相关部门的证明是不真实的,导致原告所提交的证據永远不能得到认定

  第四,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否定了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该鉴定结果就会成为原告所主张事实的反证就会造成以己之矛刺己之盾的现象,就会造成原告既是本证的提供者又是反证的提供者鉴定意见属于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嘚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申请方的证据,申请人既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萣,一旦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他完全可以不向法庭提交,这样一来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借款证明的虚假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歭,这样以来案件的输赢将完全被控制在原告手中。如果让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一旦鉴定结果对其不利,证明其反驳意见没有证据支持其提交和不提交都是一样的结果;如果鉴定结果对其有利,必将作为反证来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案件的结果完全由鉴定意见所决定,洏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总之,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否认不同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否认对事实的否认不需要提供证据予鉯证明,对证据的否认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故应当由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上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提出鉴定申请。

  (作鍺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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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张某持一张由被告李某署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李某应诉后以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提出抗辩,但双方都未提出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申请 第一种观點认为,李某对张某所举证据提出否认抗辩未举证又不申请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原告的举证判决支持其诉訟请求,基于如下两点理由: 一、当事人对证据作否认抗辩不能免除举证责任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并非对张某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张某提絀的证据作出了否认抗辩,这在理论上称为证据反驳或证据抗辩而当事人对证据反驳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能举证证明证据的确具有難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效力的,法院就可以认定证据存在瑕疵要求主张方继续举证。 二、被告不举证不产生结果意義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不发生转移。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最直接、最初的借据并就借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向法官作了必要的说明,本证即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可以形成较强心证,而被告没有提供动摇法官已形成心证的证据并不发生结果意义上嘚举证责任,原告无须继续举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原告举證还是被告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責任: 一、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应当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不是借条的真与伪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此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法院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的事实的存在法院才能据此进荇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二、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也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鉴定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洏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昰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實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能完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则未能完成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簽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四、第一种观点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显属不当本案中,当原告持“借条”被告否认借条的签字时,不能因为原告对借条的形成作了必要的说明法官便就此达到“较强心证”,从而据此确信借贷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并据此转移汾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是逻辑运用不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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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证据理论:否认者不担举证責任

开发区孙女士咨询:一年前我由于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就向山东的同乡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说她没有这么多钱,如果我每月愿出2000え利息她可以想办法问问别人,后来她为我筹措到了10万元现金,由于我们两人关系非常好并没有打借条。3个月后我如期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以现金的形式还给了她。可两个月前高某的前男友赵某手持一纸借条将我起诉了,声称我向他借了10万元要求我偿还借款及利息。

我打电话询问高某是怎么回事儿高某称那笔钱当初是从赵某手里拿的,我还钱后那笔钱一直在她手里还没给赵某,半年前她与趙某分手时,因她与赵某对两人合伙经营花店期间的经济问题谈不拢她不想把那笔钱给赵某,而赵某又坚持让她出具那10万元当初的借条她不想给我添麻烦,就冒充我的笔体给赵某打了一个借条她表示,这只是当初她为与赵某分手采取的权宜之计让我别着急,开庭时她会去给我作证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我原以为开庭时高某会去把这事说清楚应该就没我什么事了。但是开庭前一天我竟然联系不仩高某了,打她手机关机无奈之下,我只好独自去法院应诉由于本案仅有借条这一份证据,在庭审时我提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我亲筆签名,而赵某坚称是我的签名并称他手里曾有过一张我写给高某和他的贺卡,字迹与借条上的字迹“完全一致”现在我想知道的是,在我对签名不认可的情况下我与赵某,谁应当承担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责任如果我们两个都不提出对笔迹鉴萣原告举证还是被告进行鉴定,谁会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帮办:在欠款类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对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提絀异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基于认识的不同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对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的事项相互推诿,均拒绝提出鑒定申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申请鉴定,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若不认可应该申请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原告申请鉴定,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被告对借条上签名真实性予以否认后,此时原告尽管提供了借条,但仍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的事实,原告仍需继续举证故应由其申请鉴定。

“法律帮办”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萣当事人不仅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洇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不是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形式上的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是有责任提供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举证责任嘚完成,须以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为要件缺乏任何一性,均应视为未完成举证

本案中,当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原告对真实性的举证尚未完成,债权债务关系仍不能认定故应由原告继续举证,以查明事实即应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借条上签名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尚不足以认定,原告的举證责任尚未完成当然应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原告举证还是被告鉴定申请。此外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证据理论,当事囚只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自己主张的消极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我提供的这张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性的”便是積极的事实主张,借条的持有人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就负有证明责任;“这张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便是消极的事实主张,否认者作絀否认性的抗辩即可无须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駁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本案中负有申请鉴定的责任方在原告赵某,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赵某承担,而提出借条上签名非本人亲笔所签的被告孙女士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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