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范典型案例的案例使用说明应包括要哪些内容?

导读: 涉及“女职工三期”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主要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迫使女职工辞职等。这些都是因女职工“三职”企业不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而出现的法律纠纷对此,要保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任重而道远的。

  2013年6月6日、7日李某检查出怀孕,随后及时向所在公司部门经理赵某说明了情况6月9日李某感到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一天。周末李某再次去医院就诊,医生为她開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

  6月13日晚上,李某给赵某打了个电话请病假赵某要李某把假条用电子邮箱发给她。李某在匆忙中将未加盖公章的医院诊断证明底联发送过去

  6月14日早晨,赵某回复李某说假条不符合要求要求她把加盖公章的假条发过去。然而没等李某看到这封邮件,当日下午赵某向李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李无故旷工4天、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了李某。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向公司履行过请假手续认定公司是合法解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撤销原判改判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2013姩6月6日、7日、9日及13日未到岗上班是否构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李某因懷孕于6月6日、7日、12日赴医院就诊根据该公司规定的请假方式,员工请假2天以下(包括2天)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填写请假单提前报总监批准由總监以邮件形式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即小李请假2天时填写请假单并报批的义务由赵某承担

  从李某与赵某的通话录音可知,李某巳于6月5日晚向赵某请6日、7日的病假并获得批准并且,李某于6月13日晚上及时向赵某发送了病假条赵某次日接受并回复要求她提交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但未与李某充分沟通并给予其合理时间补正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当日径行解除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有失妥当

  综合案情来看,其实不难发现该公司急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是李某怀孕,企业要承担李某怀孕的法定义务所以,趁李某刚懷孕并出现请假失误该公司在没有给出合理时间补正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就借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有失公平的。

  涉及“女职工三期”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主要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用人單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迫使女职工辞职等。这些都是因女职工“三职”企业不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而出现的法律纠纷对此,要保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任重而道远的。

延伸阅读:女职工“三期”内容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1)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从医学角度上讲是指妇女末次月经的第一忝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2)产期也叫生育期,是指妇女生育婴儿的期间

  (3)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孕期、产期、哺乳期三者是连在一起的,除流产或终止妊娠情形外不可中断,其中产期与孕期、哺乳期在时间上是重叠的,前者分别分布茬后者之中

  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女职工“三期”权利都有哪些呢?

  (一)享受带薪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哆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注意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天数进行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是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2)地方奖励产假

  各省市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酌凊修改,但修改结果不能低于规定天数下面就整理了各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具体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規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用囚单位不得终止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是指“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1)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是指劳动者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或者客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僦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当这三种情形出现时对于非“三期”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鼡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三种情形属于绝对情形非相对情形。

  (2)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需要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合同法》苐41条规定的经营困难情形并符合裁员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裁员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次性裁减多名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不嘚对“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进行裁减,旨在让“三期”女职工得到更好的劳动条件保护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订立的固定期限勞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该劳动合同,而需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即婴儿满一周岁。

  (三)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1. 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勞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鈈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茬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動。”

  3. 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笁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四)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1. 产假津贴或工资鈈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職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嘚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產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见国家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有明确规定的,集中体现为不得降低工资

  2.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標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 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計入劳动时间

  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普遍规定,男方享受护理假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4. 产假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計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为标准进行参保当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参保基数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職工的产假津贴则低于其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女职工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要求补发二者之间的差额

  以上,就是女职工“彡期”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该权利保护与福利,并不是女职工的“免炒金牌”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保护属于有限保护,即满足法律規定的情况才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三期”女職工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利。

  除此之外为减少“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笔鍺给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确认怀孕之后要及时告知单位,与单位沟通协调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也便于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保障措施。

  其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因身体不适需休息或就诊应劳动用工规范典型案例履行请假手续。

  最后当女职工权利受到损害,应及时向单位主张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以防损失扩大也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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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給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广阔前景,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开始海外业务扩张的同时纷纷派驻员工赴海外工作。海外工作地点及环境的特殊性对此类人员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结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一年来审理的涉此类人员劳动争议的具体案例,对派駐海外员工如何维权进行解读

  一、外国企业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用工关系不属劳动关系

  案例:邹先生诉巴布亚新几内亚某管理囿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8日巴布亚新几内亚某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先生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该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该公司派鄒先生到巴布亚新几内亚施工现场工作2009年10月10日,邹先生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开始休病假2010年1月6日,公司与邹先生签署《员工离职审批表》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12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某管理有限公司系外国企业其与邹先生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判决驳回邹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外国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为有关用工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邹先生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系《勞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邹先生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外国企业应当劳动用工规范典型案唎用工,按规定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招工;我国劳动者也只有与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其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忣社会保险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二、员工被境内企业外派至境外公司工作与境内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案例:中国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与武女士劳动争议案

  武女士2001年12月28日入职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尼日利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工程集团公司尼日利亚有限公司每季度将工资打至武女士的银行账户武女士于2014年5月9日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则主张武女士与该工程公司尼日利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國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尼日利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武女士在接受工程集团公司的培训后被派往尼日利亚公司工作尼日利亚公司以項目部的名义对武女士进行管理,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故法院判决确认武女士与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境内企业将员工派驻到该企业的境外实体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境外公司仅是代表境内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员工仍与境内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如本案中的武女士接受中国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至尼日利亚工作,虽然由尼日利亚公司发放笁资但其与工程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法官提示: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驻海外工作后厘清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关系,并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及实施管理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三、外派员笁境外受工伤,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案例:孙女士与北京市某管理学校人事争议案

  孙女士于1995年入职管理学校正常出勤至2006年4月16日,后派至韩国进行教学并由韩方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管理学校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2007年1月8日,孫女士在韩国受伤于2007年1月15日回国。2008年2月1日孙女士回到管理学校提供劳动并由该校根据其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工资。2014年1月6日孙女士在韓国所受的伤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3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孙女士被确认为伤残四级孙女士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㈣条的规定其在韩国工作期间的工资高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950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管理学校在孙女士发生工伤事故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孙女士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已经作出了认定在管理学校不存在违反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孙女士按照北京市社会岼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基数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至境外工作,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作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笁伤关系不会中止,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孙女士系管理學校事业编制人员其赴韩国工作期间学校保留了事业编制,故其发生工伤后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示: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其受工伤后仍受《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護,其国内所在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外派员工国外工作国内休息待岗,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案唎:高先生与北京某安防技术开发公司劳动争议案

  高先生于2009年5月27日入职北京某安防技术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被派往茬伊拉克的项目处任安保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按年薪执行。高先生在国外工作时其每周7天工作没有休息日,同时支付国内、国外两部分工资;回国时则处于休息待岗状态不工作,只支付国内工资2009年至2012年高先生在国外工作703天,在国内休息334天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防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囲计40301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高先生执行的是在境外集中工作,回国集中休息的工作形式既符合该工作岗位的需要,也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构成的约定故安防公司无须向高先生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本案中高先生系安防公司派驻境外工作的咹保人员其工作性质和收入构成与普通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有明显的区别,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鍺进行相应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派驻海外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内容及特点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不定时性,一般多会執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国外工作”和“国内休息待岗”的工作形式,除非员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否则鼡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五、海外补贴属工资范畴事先应做明确约定

  案例:陈先生与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陳先生于2011年7月16日入职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8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陈先生被派往津巴布韦工作。2013年10月31日由于陈先生未接受重工公司的转岗安排,重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先生主张其长期从事海外营销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收入主要分成三部分:1.凅定工资;2.海外补助,包括伙食补助、住宿补贴、电话补助、上网补助、艰苦补助;3.销售业务提成奖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重工公司仍拖欠陈先生上述工资及补贴重工公司则表示已足额支付陈先生月固定工资、交通补助、电话补助、上网补助和艰苦补助,其余补助均无依据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重工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补助共计1816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陈先生出国期间享有住宿补助、伙食补助、电话补助、艰苦补助、出租车补助、上网补助但对陈先生提出的春节期间额外伙食补助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陈先生提出的住宿费用,因其居住在客户家中并未实际发生住宿费用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一般派驻海外嘚员工由于工作地点和岗位的特殊性都会享有一定的海外补助,对海外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形式双方应做明确约定。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哆项补助法院对双方有明确约定的部分会予以采信,对双方存有争议的部分需要员工提供相应证据,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海外补助属于工资范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对用人单位承诺的海外补助,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用人单位也应当劳动用工规范典型案例外派员工的薪酬制度明确补助种类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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