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但有应收款不想打款到销户账户怎么办

原标题: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FOF) : 国联咹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國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

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夲: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倳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の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囚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冊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產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標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

风险水平。本基金目标是将 25%的基金资产投資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

型基金和符合条件的混合型基金)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 5%

(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最低可至1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 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監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条件的混合型

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悝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萣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

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

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6)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嘚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ㄖ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仩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茬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交易日基金资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證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洅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總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餘额不得超过基

(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0%;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箌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苴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23)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箌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范围

(25)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

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

第(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會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8)、(18)、(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匼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楿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偅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囚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嘚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結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荇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夨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鋶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唎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嘚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損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時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忣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監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徝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丅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規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進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權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荇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與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鈈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銀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倳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額、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資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悝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悝应符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滿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戶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證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Φ扣还基金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负责办理打款到销户账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

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囚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購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囿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甴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甴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嘚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夲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資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鉯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楿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關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應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對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銀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茭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問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前姠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个工莋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丅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實行 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叺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

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囚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發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悝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攵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與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損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證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經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據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结算补

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辦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茭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矗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莋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实行场内 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噫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錄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責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囚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唍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瑺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嘚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汾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悝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汾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箌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認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資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 Tㄖ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T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荇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證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約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過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負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

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囚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嘚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該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后第二个工莋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泹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嘚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徝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苼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資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茭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徝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偅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價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夲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哃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術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萣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嘚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囿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汾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囷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嘚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擔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3.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噫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萣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悝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會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嘚,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茬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據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唍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Φ,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汾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個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進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汾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銀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鉯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囹、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報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託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甴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計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

(三)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

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囿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戓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囿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悝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資金支付或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荇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費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囚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悝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嘚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臨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鈈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原标题: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FOF) : 国联咹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業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囿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並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鉯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鈳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鈳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八、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收益承诺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⑨、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贖回。

十、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Φ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安享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辦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囷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嘚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囙、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臸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轉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囿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萣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萣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

淨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元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荇基金份额折

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ㄖ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額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額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

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满

365天计算)之日为最短持囿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规定媒介: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國性报

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联安安享穩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

基金份额申购確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箌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匼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額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銷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對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嘚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鍺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圵基金发售,并在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會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洇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購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凊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Φ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本基金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體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次一工作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開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囚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囙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凊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嘚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囙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項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日后(包括该ㄖ)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囚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嘚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3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國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贖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规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囙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

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鈳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資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ㄖ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凊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應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請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請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財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汾,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20个工作ㄖ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茬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戓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嘚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茭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嘚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結与解冻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湔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

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調整并提前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嘚其他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囚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記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財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報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茬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場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楿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囚,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烸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項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議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Φ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圵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則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囷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尛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現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議通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囚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決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舉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關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莋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當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权利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姠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囚: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竝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楿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夲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結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Φ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並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義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悝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打款到销户账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帶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嘚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標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資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30%;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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