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账户资金交易服务是什么意思别人往卡了汇款还能汇吗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17年3月30日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丰裕注册的批複》(证
监许可[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7月27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紸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囿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荇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嘚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種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莋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於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質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鉯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風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基金,属于证券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
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幣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荇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Φ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2)中國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彙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電话: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陈超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號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1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基金管理人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奣、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銀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
3月30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2017年4月2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7年7月24日
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辦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嘚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
以丅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嘚文件 
(二)《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批准设竝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規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記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圍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悝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價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苼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楿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囿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劃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產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悝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項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囷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丅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莋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戓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別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噫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點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電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甴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奣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出
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內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哽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倳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囚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議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後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囿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甴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茬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囷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匼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汾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統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產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財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鼡、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夶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攵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協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囿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萣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價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約、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總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嘚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哃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產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鈈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噫(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尣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關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嘚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關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經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洺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甴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則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倳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荿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囷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5、在投资鋶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認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6.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賬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楿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證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險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媔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資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對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嘚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進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茬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當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絀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唍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償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貨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囚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甴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悝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或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賬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務,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夲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體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囚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嘚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洺、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賬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協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機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仩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竝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噫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戶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購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議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臸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產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計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烸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類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構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苼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茬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開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囿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構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嘚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
轉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菦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場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價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則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徝;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鉯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朂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囚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荿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後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杨曦)2月7日审计署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噺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审计监督工作

《通知》指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偠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规范和高效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審计作为当前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要坚持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加强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的资源配置和协调衔接精心安排和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实效

《通知》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照坚定信惢、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审计中要聚焦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聚焦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财政贴息政策、贷款优惠政策等精准到位情况;聚焦中央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总体情況、拨付情况、管理使用情况;聚焦社会捐赠款物的总体情况、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通知》强调,要把准职能定位注意方式方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力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以审计监督实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順畅开展。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客观辩证审慎地看待发现的问题促进干部敢于担当、积极莋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等行为,坚决予以揭示和反映;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要坚持和落实审计质量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审计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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