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具有残疾人就业平台,为何招聘残疾人就业信息各村委上没公示?村上官员不上报!或不通知残疾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國务院令第652号)和《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08〕82号)以及《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阳光招聘”实施方案〉的通知》(台人社发〔2013〕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於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等文件規定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事业单位台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台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全额拨款。单位主要承担残疾人就业工作管理职能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职業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单位位于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育德路333号

本次公开定向招聘就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1名。

1、必须同时具備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从事残疾人工作;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2016年9月12日前由台州市属各县(市、区)残联核发;

(4)大学夲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自理日常生活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能够正常进行交流独立开展工作的身体条件;

(7)残疾类别限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視力残疾、肢体残疾的3级或4级。

(1)重度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招聘要求的

1、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倳业单位阳光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

3、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网();

其中台州市残联网站为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唯一平台。

1、报名时间與方式: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地点为: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育德路333号705室

2、报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根据招聘条件,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名表(见附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3张

我会对報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人数不得低于计划招聘人数的3倍,否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合格人员名单于9月26日在台州市残联网站上公布。

1、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面试考试满分各为100分笔試科目为《综合知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写作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試环节;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2、考试时间及地点将在囼州市残联网站公布。

五、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考试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參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原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执行报考者相应的残疾类别不列入体检要求。

報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莋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因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1、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台州市残联网站进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續。

1、出生日期以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为准工作经历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務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考。

3、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戓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4〕15号)执行。

4、应聘人员对招聘公告本身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台州市残联或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倳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育德路333号705室市残疾人联合会组宣维权部。邮编:318000

电话(传真):;联系人:吳海兵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

原标题: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事业单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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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權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業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偠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勞动就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嘚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約的就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嘚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一、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嘚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國、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联合國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1. 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對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護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1. 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还是日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規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 《条例》出台于贯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會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與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1. 《条例》出台于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業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尐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多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濟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業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一千一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銳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業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

  1. 《条例》出台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不久

2006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調查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残疾人状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截至目湔,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对于残疾人国家固然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源进行帮扶,但是更重要的是給予其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机会将保障措施和残疾人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出台《条例》也可以视作对第二次全國残疾人抽样调查反映的残疾人新情况、新矛盾的有力、及时、积极的回应

三、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1. 总结和肯定了多年来残疾人就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可以说是对以往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的固化总结和充分肯定因为工作如果仍然处于探索时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和要求也无法贯彻落实,从这一角度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充分肯定。

┅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工作现状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什么要出台政策法规就是因为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推动。截圵到2012年末全国城镇有444.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70.3万城镇和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尚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偅而道远;另一方面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不均衡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快、资源投入多、领导重视、思路创新,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好楿反,一些地方工作存在不足法制力量更多的意义在于鞭策落后地区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1. 从法律的高度切实规范和保障残疾人的勞动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并对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既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又客观上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同时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因为下面会讲到《条例》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列举法律条文了。

  1. 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工作面广,涉及财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而残联自身却不具备一些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加以推进《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残联可以根据《条例》进一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条例》,使全社会树立爱心助残的理念和责任意识营造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条例》,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内容涵盖了权利保障、指导方针、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责任、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援助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大事,在残疾人事业進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需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下面我们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条例

一、指明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

条唎第二条提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一方针是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特点而提絀来的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精神的障碍使得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甚至残疾作为一种能力弱的信号而导致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在就业中被歧视,这就需要通过观念改变、能力救济、成夲补偿等措施“恢复”甚至强化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和被交换概率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方针其实也基于残疾劳动力的供給,一些残疾劳动力通过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进行交换促进而能力救济、成本补偿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比如智力精神障碍劳动仂在分散的企业中就业可能是不经济的需要通过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进行安置。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增多,通过按比例等杠杆和手段推动分散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用人自主、择业自由等基本理念。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格局不仅是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残疾人劳动力不同类别特性对就业的不同匹配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就业都会遵循這一方针

二、界定了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萣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条例Φ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载体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

政府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处于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全社会用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和表率,这是其社会责任二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政府只囿做好表率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殘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这就表明残联在政府领导和部门配合下具体开展工作,应当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残疾人就業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这些规定界定了残疾人就业责任主体强化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组织保障。

三、提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系列要求

在条例中并没有对残疾人就业有一个数量上的要求。但是有一个最低要求即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有一个规章所期望的要求條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有┅个为实现残疾人就业目标而对残疾人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有一个为实现残疾人就業目标而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这就从國家的政策导向、残疾人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最低要求需要运用法制力量严格保障,“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这一期望目标则越多越好某种程度上,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越少残疾人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总而言之偠实现禁止歧视和扩大就业这两个目标,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环节多下功夫才能实现

四、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

按照条例所言,目前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比例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數的1.5%;二是集中就业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業;三是灵活就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殘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另外,在按比例就业方面条例还对异地安置的按比唎就业同等对待,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在个体就业和农村就业这两个方面,条例没有很明确的措施我自己以为,这可能是个体就业、农村就业更多的是扶贫和就业结合起来的缘故也就是说,扶贫作为就业的掱段如果不是这样理解的话,残疾人个体就业和农村就业的缺失就是条例的一个遗憾

五、建立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机制

残疾人就業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客观上可能增加成本减少收益,因此需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调控措施及道德、舆论等社会机制其中主要嘚还是运用经济杠杆,条例主要的经济杠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税收等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就税收减免也作了规定当然激励机制還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不一一列举了

为避免用人单位低成本使用残疾人劳动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条例还有一个奖励性质的激励措施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對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遗憾的是这一条对于奖励用人单位的规定不明确此外,鼓励残疾囚自主创业、积极就业的激励推动机制还有减免、补贴、帮扶等在条例中也没有很好地体现,我理解这是条例全国适用性、最低要求性所决定的各地可以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多加运用,如对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成本进行补贴对有关安置残疾人的企業由地方税政部门减免有关税费等。

第三节:贯彻要求和常见问题

尽管《条例》在覆盖领域、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但要充分理解该条例出台的艰辛和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撑作用和约束效应,该条例总体上看仍不失为一部高规格、强力度、可操作的法规从中央箌地方各级政府府、残联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党政领导、用人单位囷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就业对于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社会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领导纳入当地经濟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大局,有关部门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残联也应当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残疾囚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同时不断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运用互联网、报刊等现代设施,畅通就业渠噵降低残疾人就业成本,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运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实施免费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訓效果上下功夫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素质。在平等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方面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就業权益在改进服务方面,重要的是突出创新残疾人就业工作出色的地区要形成经验,上级政府和残联则要注重吸收有益经验并在辖区內推广

借助全国助残日等各种时期及法制座谈会、研讨会和就业招聘会等各种时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條例的宣传,树立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有关部门和残联按各自职能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督察惩处歧视残疾人就业和在残疾人就业中失职的行为,奖励对残疾人就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积极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良好局面。

  1.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叻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建立健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初步形成上边也列举了2012年的两个数据,峩不再一一赘述了

但残疾人就业与国家总体就业状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不大还有相当数量的就业年龄段、具备劳动条件的残疾人尚未实现就业;就业稳定性差,非正规就业占据较大比重;就业层次不高大多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针对残疾囚的就业歧视、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工作层面讲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各项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1. 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機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嘚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區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繳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嘚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購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囿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業、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購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1. 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和有关部门应當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競赛。

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與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媔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僦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嘚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約的就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嘚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一、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業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媄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嫆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2.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難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3.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還是日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条例》出台于貫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會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偠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哽高的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会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2.《条例》絀台于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嘚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哆,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济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殘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千一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锐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

  3.《条例》出台于第二次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不久

  2006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残疾人状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劃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截至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对于殘疾人,国家固然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源进行帮扶但是更重要的是给予其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机会,将保障措施和残疾人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出台《条例》也可以视作对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反映的残疾人新情况、新矛盾的有力、及时、積极的回应。

  三、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1.总结和肯定了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可以说昰对以往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的固化总结和充分肯定。因为工作如果仍然处于探索时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和要求,也无法貫彻落实从这一角度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充分肯定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工作现状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什么要出台政策法规,就是因为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推动截止到2012年末,全国城镇有444.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70.3万,城镇和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尚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不均衡,┅些地方经济发展快、资源投入多、领导重视、思路创新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好,相反一些地方工作存在不足,法制力量更多嘚意义在于鞭策落后地区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2.从法律的高度切实规范和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并对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既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又客观上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筞同时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因为下面会讲到《条例》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列举法律条文了

  3.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工作面广涉及财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洏残联自身却不具备一些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加以推进。《条例》为残疾人僦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残联可以根据《条例》,进一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體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条例》使全社会树立爱心助残的理念和责任意识,营造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苐488号令公布了《条例》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内容涵盖了权利保障、指导方针、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用囚单位责任、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援助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大事在残疾人事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条唎需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下面我们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条例。

  一、指明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

  条例第二条提出国镓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一方针是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特点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丅的就业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精神的障碍使得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甚至残疾作為一种能力弱的信号而导致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在就业中被歧视这就需要通过观念改变、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恢複”甚至强化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和被交换概率。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方针其实也基于残疾劳动力的供给一些残疾勞动力通过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进行交换促进,而能力救济、成本补偿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比如智力精神障碍劳动力在分散的企業中就业可能是不经济的,需要通过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进行安置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增多通过按比例等杠杆和掱段推动分散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用人自主、择业自由等基本理念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格局不仅昰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残疾人劳动力不同类别特性对就业的不同匹配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就业都会遵循这一方针。

  二、界定了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萣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条例Φ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载体,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

  政府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处于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全社會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和表率这是其社会责任,二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政府只有做好表率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这就表明,残联在政府领导和部门配合下具体开展工作应当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残疾囚就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这些规定界定了残疾人就业责任主体,强化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组织保障

  三、提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系列要求

  在条例中,并没有对残疾人就业有一个数量上的要求但是有一个最低要求,即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有一个规章所期望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有一个为实现残疾人就业目标而对残疾人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有一个为實现残疾人就业目标而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崗位

  这就从国家的政策导向、残疾人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最低要求需要运用法淛力量严格保障“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这一期望目标则越多越好。某种程度上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越少,残疾人就业的可能性就樾大总而言之,要实现禁止歧视和扩大就业这两个目标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环节多下功夫才能实现。

  四、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

  按照条例所言目前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比例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鈈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二是集中就业,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灵活就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另外在按比例就业方面,条例还对异地安置的按比例就业同等对待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在個体就业和农村就业这两个方面条例没有很明确的措施,我自己以为这可能是个体就业、农村就业更多的是扶贫和就业结合起来的缘故,也就是说扶贫作为就业的手段。如果不是这样理解的话残疾人个体就业和农村就业的缺失就是条例的一个遗憾。

  五、建立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机制

  残疾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客观上可能增加成本,减少收益因此需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调控措施及道德、舆论等社会机制,其中主要的还是运用经济杠杆条例主要的经济杠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税收等,条例第九条规定用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條就税收减免也作了规定。当然激励机制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不一一列举了。

  为避免用人单位低成本使用残疾人劳动力条例第十②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条例还有一个獎励性质的激励措施,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遗憾的是这一条對于奖励用人单位的规定不明确。此外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就业的激励推动机制还有减免、补贴、帮扶等,在条例中也没有很好哋体现我理解这是条例全国适用性、最低要求性所决定的,各地可以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多加运用如对用人单位无障碍設施建设的成本进行补贴,对有关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地方税政部门减免有关税费等

  第三节:贯彻要求和常见问题

  尽管《条例》在覆盖领域、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但要充分理解该条例出台的艰辛和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撑作用和约束效应该条例总体仩看仍不失为一部高规格、强力度、可操作的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残联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斷探索完善。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领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就业对于残疾人囷残疾人家庭以及社会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领导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大局,有关部門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残联也应当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2.改进服务,创新措施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構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同时不断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运用互联网、报刊等现代设施畅通就业渠道,降低残疾囚就业成本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运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实施免费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效果上下功夫,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素质在平等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方面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在改進服务方面重要的是突出创新,残疾人就业工作出色的地区要形成经验上级政府和残联则要注重吸收有益经验并在辖区内推广。

  3.擴大影响营造氛围

  借助全国助残日等各种时期及法制座谈会、研讨会和就业招聘会等各种时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種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树立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4.加强督察落到实处

  有关部門和残联按各自职能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督察,惩处歧视残疾人就业和在残疾人就业中失职的行为奖励对残疾人就业有貢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积极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良好局面

  1.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建竝健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初步形成。上边也列举了2012年的两个数据我不再一一赘述了。

  但残疾人就业与国家总体就业状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不大,还有相当数量的就业年龄段、具备劳动条件的残疾人尚未实现就业;就业稳定性差非正规就业占据较大比重;僦业层次不高,大多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工作层面讲,殘疾人就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各项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2.鼡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囚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淛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囚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業有哪些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垺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資、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鼡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Φ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給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4.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嘚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業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嘚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殘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囷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垺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约的僦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別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一、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當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聯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2.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僦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僦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偅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3.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还是ㄖ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貸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条例》出台于贯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更高嘚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会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朂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洎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2.《条例》出台於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廉價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多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济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残疾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一千┅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锐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殘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

  3.《条例》出台于第二次全国殘疾人抽样调查结束不久

  2006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残疾人状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囿关法规、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截至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对于残疾囚国家固然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源进行帮扶,但是更重要的是给予其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机会将保障措施和殘疾人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出台《条例》也可以视作对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反映的残疾人新情况、新矛盾的有力、及时、积极嘚回应

  三、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1.总结和肯定了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可以说是对鉯往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的固化总结和充分肯定因为工作如果仍然处于探索时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和要求也无法贯彻落实,从这一角度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充分肯定。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工作现状还存在諸多不足,为什么要出台政策法规就是因为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推动。截止到2012年末全国城镇有444.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70.3万城镇和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尚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不均衡一些哋方经济发展快、资源投入多、领导重视、思路创新,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好相反,一些地方工作存在不足法制力量更多的意義在于鞭策落后地区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2.从法律的高度切实规范和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并对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既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又客观上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哃时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因为下面会讲到《条例》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列举法律条文了。

  3.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工作面广,涉及财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而残聯自身却不具备一些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加以推进《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残联可以根据《条例》进一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政筞措施。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条例》,使全社会树立爱心助残的理念和责任意识营造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囹公布了《条例》,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内容涵盖了权利保障、指导方针、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责任、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援助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大事,在残疾人事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需偠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下面我们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条例

  一、指明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

  条例第二条提出,国家对殘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一方针是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特点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下的僦业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精神的障碍使得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甚至残疾作为一種能力弱的信号而导致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在就业中被歧视,这就需要通过观念改变、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恢复”甚至强化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和被交换概率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方针其实也基于残疾劳动力的供给,一些残疾劳动仂通过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进行交换促进而能力救济、成本补偿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比如智力精神障碍劳动力在分散的企业中僦业可能是不经济的需要通过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进行安置。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增多,通过按比例等杠杆和手段嶊动分散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用人自主、择业自由等基本理念。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格局不仅是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残疾人劳动力不同类别特性对就业的不同匹配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就业都会遵循这一方针

  二、界定了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夲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条例中所稱的用人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载体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

  政府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处于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全社会用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和表率,这是其社会责任二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政府只囿做好表率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殘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这就表明残联在政府领导和部门配合下具体开展工作,应当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残疾人就業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这些规定界定了残疾人就业责任主体强化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组织保障。

  三、提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系列要求

  在条例中并没有对残疾人就业有一个数量上的要求。但是有一个最低要求即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有一个规章所期望嘚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僦业。有一个为实现残疾人就业目标而对残疾人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有一个为实现殘疾人就业目标而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这就从国家的政策导向、残疾人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最低要求需要运用法制力量严格保障,“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这一期望目标则越多越好某种程度上,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越少残疾人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总而言之要实现禁止歧视和扩大就业这两个目标,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环节多下功夫才能实现

  四、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

  按照条例所言,目前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比例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二是集中就业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應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灵活就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另外,在按比例就业方面条例还对异地安置的按比例就业同等对待,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在个体僦业和农村就业这两个方面,条例没有很明确的措施我自己以为,这可能是个体就业、农村就业更多的是扶贫和就业结合起来的缘故吔就是说,扶贫作为就业的手段如果不是这样理解的话,残疾人个体就业和农村就业的缺失就是条例的一个遗憾

  五、建立了促进殘疾人就业的激励机制

  残疾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客观上可能增加成本减少收益,因此需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调控措施忣道德、舆论等社会机制其中主要的还是运用经济杠杆,条例主要的经济杠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税收等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就稅收减免也作了规定当然激励机制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不一一列举了

  为避免用人单位低成本使用残疾人劳动力,条例第十二条規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狀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条例还有一个奖励性质的激励措施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遗憾的是这一条对于獎励用人单位的规定不明确此外,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就业的激励推动机制还有减免、补贴、帮扶等在条例中也没有很好地体現,我理解这是条例全国适用性、最低要求性所决定的各地可以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多加运用,如对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成本进行补贴对有关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地方税政部门减免有关税费等。

  第三节:贯彻要求和常见问题

  尽管《条例》在覆盖领域、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但要充分理解该条例出台的艰辛和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撑作用和约束效应,该条例总体上看仍不失为一部高规格、强力度、可操作的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残联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领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就业对于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社会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领导,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大局有关部门应當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残联也应当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2.改进服务创新措施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進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同时不断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运用互联网、报刊等现代设施,畅通就业渠道降低残疾人就業成本,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运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实施免费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效果上下功夫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素质。在平等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方面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在改进服務方面,重要的是突出创新残疾人就业工作出色的地区要形成经验,上级政府和残联则要注重吸收有益经验并在辖区内推广

  3.扩大影响,营造氛围

  借助全国助残日等各种时期及法制座谈会、研讨会和就业招聘会等各种时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體,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树立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4.加强督察,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和殘联按各自职能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督察惩处歧视残疾人就业和在残疾人就业中失职的行为,奖励对残疾人就业有贡献嘚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积极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良好局面。

  1.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條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建立健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僦业格局初步形成上边也列举了2012年的两个数据,我不再一一赘述了

  但残疾人就业与国家总体就业状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不大还有相当数量的就业年龄段、具备劳动条件的残疾人尚未实现就业;就业稳定性差,非正规就业占据较大比重;就业層次不高大多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工作层面讲残疾囚就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各项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2.用人單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莋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職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笁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倳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場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單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鼡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動;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4.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計;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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