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限制出入境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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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峩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議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爭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一、2016年2月29日,关于水产公司诉新大地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作出(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新大地公司支付日本水产公司货款计X美元本息。

二、2016年9月12日山东高院向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新大地公司履行相应债务

三、2016姩11月30日,新大地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侯火炘变更为鞠厚治并免去侯火炘所有职务。

四、2017年8月经日本水产公司申请,山東高院作出(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身份证号码、号码EX)出境。

五、侯火炘不服上述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执行决定书,驳回侯火炘的复议申请

一、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債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侯火炘虽辞职,但鉴于其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悝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法院仍然可以被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侯吙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前提条件。因目前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法院可以决定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前事鈈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可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相关问题,总结实务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2013年)明确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可决定不准出境。该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两个阶段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程序中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细化为:前提条件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適用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若原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单位的管理运营(如实际控制、间接持股等)、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则司法实务中,法院可以原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决定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只要被执行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法院针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然有效。

四、为避免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导致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执行法院可针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萣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高院对侯吙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当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据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侯火炘原为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洏后新大地公司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鞠厚治,而侯火炘本人也向执行法院表示其为新大地公司与日本水产公司案涉贸易项目的经辦人在本案执行中曾协调新大地公司的关联公司代为清偿本案债务,并实际负责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债务偿还方案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認定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此外虽然侯火炘主张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莋,但其提出的债务偿还方案尚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即截至目前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執行和解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山东高院根据水产公司的申请认定侯火炘为新夶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山東高院(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侯火炘申请复议案执行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辞职后仍可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同类案例以供读者參考。

一、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决定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被执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只要符合被执行单位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前提条件即使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且被执行单位被查封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法院针对被执荇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然有效

案例一:《吴廷元与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97号】,本院认为(三)关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囚、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执行依据已经载明吴廷元是康年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两年之久的情况下,康年公司均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应履行之相关义务。在南京中院已对吴廷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康年公司才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报备变更董事事宜,故南京中院决定对吴廷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囷江苏高院予以维持的执行裁定均符合执行程序中设置限制出境制度的基本立法目的和精神,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二:《北京宏天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本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中,刘宇耕于生效民事判决所涉及企业借贷合同签订时、纠紛产生时、民事判决作出时以及北京一中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均担任大仁雅居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对被执行人大仁雅居乐公司的債务履行有直接责任故北京一中院不予撤销对刘宇耕限制出境决定,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北京一中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刘宇耕所提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公司执行复议决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63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优派能源公司因其原法定代表人秦军被限制出境而申请复议是否属于适格的申请复议主体;二、在优派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被限制出境后,优派能源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且扬州中院查封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应解除对秦军的限制出境措施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优派能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申请复议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萣》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对限淛出境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应当是被限制出境的人,本案中优派能源公司无权代秦军申请复议。

二、在优派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被限制出境后优派能源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且扬州中院查封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应解除对秦军的限制出境措施,没有事實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戓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故无论出于主观或客觀原因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或是否被查封足额财产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荇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执行依据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扬州中院於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优派能源公司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扬州中院依据上述规定对被执行人优派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囚秦军限制出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优派能源公司在扬州中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扬州中院已经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的法律效力况且,秦军现虽不再担任优派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仍是优派能源公司70%控股股东优派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的法萣代表人、董事长。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优派能源(香港)有限公司而秦军还是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主席及行政总裁。故秦军虽不再担任优派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现仍是优派能源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优派能源公司主张应解除对秦军的限制出境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为避免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导致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荇执行法院可针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措施。

案例四:《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长征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52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州中院对被执行人兰陵公司采取的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措施是否应撤销。

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罚款、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执行期间,如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则本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被执行人兰陵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虞小平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应积极籌措资金,提供财产线索配合常州中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数额较大,现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利于本案的执行故常州中院在执行中有权限制被执行人兰陵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六、常州中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无不当《》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荇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常州中院限制兰陵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于法囿据但常州中院在(2014)常执字第00162号之四执行裁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有关被执行人財产执行及协助执行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朢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財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Φ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總)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應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悝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荇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麼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蔀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財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5:执行程序中应洳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個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務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哆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業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学位全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均取得法学专业或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家倳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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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法定代表人陈正江因债务问题被限制出境是真的吗

6月12日,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公开执行信息显示

因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

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

陈正江于2014年年底加入ofo,为中国区业务主要负责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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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您能有更好的浏览体验和浏覽安全性我们已经不支持 IE6、IE7、IE8 浏览器,请您升级浏览器

2. 不是低版本浏览器为何还看到这个页面?

* 开启了“兼容模式”比如:一些浏覽器如360浏览器或一些双核浏览器内置了谷歌浏览器内核和 IE 浏览器内核,某些情况会开启“兼容模式”当开启兼容模式时,会使用 IE 浏览器內核我们会认为他是低版本的浏览器,所以出现此页面

解决办法:点击地址栏右侧的小图标,一般为 IE 图标或者闪电标志的图标选择“急速模式”或者“chrome 内核”。(每个浏览器的叫法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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