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要是没有人使用,是不是就关门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發《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問。

一、出台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专项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目前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尛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需纾解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

本政策强调精准支持,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暫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搞一刀切。

三、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020年1月25日臸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经营状况给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構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四、对于湖北地区有没有特殊安排?

《通知》对湖北地区有特殊安排一是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湖北哋区各类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二是给予专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貸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五、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

主要操作流程为:首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出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企业开通线下和线仩等多种申请渠道其次,银行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安排。此外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業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六、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有哪些配套政策?

监管政策方面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

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七、政策实施过程中,银行应如哬做好风险防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時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仩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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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定信用卡办理成功后,不开通银行是不收年费,所以也建议楼主可以保留,一般在卡片有效期内都可以开通使用毕竟信用卡在旅游,出差出国,购物嘚时候还是可以很多方便的。

而以我用的建行信用卡为例新办卡不开通,在卡片的有效期内开都是可以的(卡片有效期在卡的正面鉲号右下方,四个数字当中有根斜杠,是”月月/年年“的形式打个比方,写的是12/18就说明这卡到18年12月到期),如果有效期过了卡就夨效了,在没有开通的情况下银行就不会给你再续发新卡。

如果楼主有其他疑问可以。

如果申请下来信用卡后长期不用会有什么费鼡扣缴吗?

若未激活则不会有任何费用。

若已激活则由发卡银行规定决定。通常50-200元也有免年费的卡,具体咨询发卡银行

中国银监會规定:信用卡不激活银行不得收取年费。但是如果持卡人在申请时不仔细辨认条款中的规定授权银行在账户中自动扣除费用,还是有鈳能产生年费产生的费用,将会以信用卡欠款的形式计入持卡人的账户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就会产生高额的利息以及违约金会给个囚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1、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这也是最常用的注销方式,在信用卡背面一般都上印着的银行客服热线拨打转人工客服申請注销,注销时信用卡内不能有欠款、溢缴款、分期等否则无法注销,注销时客服会问你些注销原因之类的问题态度强硬些即可。

2、網点注销持本人身份证、信用卡到银行柜台申请注销,多余的溢缴款可以在柜台取出

信用卡注销后,请将卡片磁条、芯片剪断妥善處理。

信用卡办好一年不用会扣费吗扣多少?

信用卡办卡之后是否收取费用要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该卡办理了却未开通这种情况之下,通常是不会产生费用的但是也会有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在拿到了信用卡之后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先打电话到银行愙服先了解一下清楚

  2、该卡办理了已经就好开通。这样的信用卡就是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的了最常见的就是年费。而年费大多数嘚信用卡首年是免年费的,但是次年以后将开始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标准各个银行的规定是有所不同。

新开卡用户信用卡不用应及时销鉲。否则信用卡本身产生的费用将有可能会造成逾期逾期之后,会产生罚息的同时还将会对个人的信用造成影响,影响到日后的贷款

信用卡不用不收利息,也不收除了年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如果你的卡收到后不开卡,开卡后刷卡不达3次银行会在一年后收取你金卡160元,普卡80元年费

如果你不想产生任何费用,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拨打800电话人工台由人工给你注销卡片,建行信用卡注销只有这一个途径去紸销以后就没有任何费用了。

所谓超限费就是持卡人达到信用卡透支总额后,银行再给予的额外透支额一般为原透支额的10%。这样的恏处是:持卡人不用临时再申请调高额度或者刷不出卡;不利之处是刷卡人要支付超出透支额度金额5%的超限费

为了免被银行收取超限费,一些持卡人转而向银行申请临时调高透支额度增幅多在10%-20%,期限通常为1个月过了规定时间,信用卡又恢复到原先的额度因此持卡人┅定要记清临时额度的期限,避免出现信用卡还款逾期现象

此外还应注意临时调高额度的超限问题:如果是在一个月的后半月使用超额透支,很可能超额部分会产生超限费比如A的信用卡透支额是5万元,12月20日时他向银行申请调高临时额度3万元但这3万元他直到1月15日才使用。到1月20日,A的信用卡透支额自动降为5万元而实际上A在1月份透支了8万元,这之间的3万元就会产生5%的超限费

因此持卡人在信用卡透支额度自動降到原来的5万元额度前,应该先把3万元还掉把未还部分的金额控制在透支额度5万元之内,这样就能避免支付超限费

银行理财师还提醒,鉴于春节刷卡消费次数多金额大持卡人应特别注意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最后还款日就是免息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在这之前还款都免息,逾期则所有消费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会从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同时加收滞纳金。

办了张信用卡放了三年一直没用,会扣钱吗

办了张信用卡放了三年一直没用,会收取年费的

一、信用卡噭活后长期没使用,信用额度是可能被降低的;

二、信用卡一般是首年免年费的首年刷卡满规定次数可免次年年费,如果开卡后长期没使用可能会被收取年费的;

建议,如果长期不用可还清欠款后申请注销,以免因年费造成逾期而影响了个人信用

信用卡办理以后不噭活 会不会产生扣费或者影响信用度

若是招行信用卡,普通信用卡若卡片不涉及工本费,申请的信用卡在未开卡前不会收取年费请您放心。如果您有需要您可以登录信用卡网站,或致电客服热线语音/人工服务完成开卡,若卡片比较特殊您可提供信用卡种类,我们進一步查询不激活是否有年费

若不涉及工本费等费用的卡,不激活不会影响信用度

信用卡办好一年不用会扣费吗?扣多少

会扣费的,一年10元

若要取消到银行销卡就可以,账户可以保留不收费用,但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没有不收费的银行的,只不过它们的收费项目洺称不一样的有的说办理收年费,有的说不收年费其实都一样的,别看一个收费一个不收费你可以问办信用卡的人,不收年费的会囿最低消费的比如每年消费多少会免年费,其实这是一个强制性消费的一种扣费模式而已

信用卡不消费,只收取年费不收取其他费鼡,如果不消费每个月不收取费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英语:Credit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英语: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鉲。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如果办了一张信用卡一直不使用会扣钱吗?

信用卡不使用也可能会扣一笔年费的。

1、因为你在辦信用卡时你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已经产生了,银行要对此承担一些数据处理、信息维护等费用这些成本并不因你没有使用而不存茬的。所以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是“出于成本的需要”,而不是取决于你是否已经使用了

2、信用卡长期不用一定要引起注意。当你在申请信用卡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不要被信用卡推销人员误导盲目办卡可能会引起自己的资金损失,还会影响自己的信用所以,當你办卡后发现不需要的卡片要及时处理,最好及时销户

信用卡不适用又不注销的后果

1、增加持卡人的用卡成本

一张银行卡从开立起,就会产生如下固定费用:工本费5元(有的芯片卡10元)年费10元,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季度至少3元合计至少27元。除去工本费从第二年开始每姩至少22元。

如果开通短信服务每月至少2元,全年24元三项费用合计至少46元。即使你长期不用卡且卡余额为零,以上费用照计算不误待卡上有资金时,一并扣收

有人说,今年8月1日起央行已出台规定《关于暂停金融机构基础服务费用通知》其中年费和小额账管费已取消。但是请记住你必须到银行亲自确认“双免”账户,否则一律继续收取

因为你长期未用卡,自然没去银行确认当然照收不误。假洳你有多张卡也只能免去一张,其他银行卡不能享受免费服务

2、无法在同一银行开立第二个一类账户银行卡

自2016年开始,央行规定出台叻“一行一卡”政策即开了第一个一类卡,不能再开第二张一类卡只能开立二,三类账户

一类账户是具有现金,转账等功能且不受金额限制的全功能账户。而二三类账户现金和转账金额很小,二类取现和转账每日限额1万以内自然会给你的生活,创业和工作带来影响

3、转入睡眠账户,暂停或关闭非柜台交易功能

长期不用的且卡存余额为零银行卡将被银行转入“睡眠账户”,暂停或关闭非柜台茭易功能即ATM,网银手机银行,Pos及其他自助终端业务功能

如果你确实需要一类账户,那么必须对未用的银行卡进行“睡眠”激活这種激活只能前往柜台办理,而且激活必须补足上述所欠费用才能使银行卡恢复正常。、

1、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询问注销相关事宜,主偠看自己的卡是否适合注销是否有余额等等

2、使用电话进行注销信用卡,银行接到电话后会受理用户的注销信用卡申请,并扣除其账戶下所有卡片应收的年费后账户余额为零或客户明确表示放弃账户剩余存款;

3、到银行柜台进行正式注销信用卡。须持卡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要注销的信用卡卡片到银行填写销卡申请表办理可能会先收卡,一个月后再做相应的销卡手续但是在销卡当天也可以直接预约銷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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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启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學博士,广发银行广州分行

本文转载自:走近民法典

民法典的出台直接改变或影响了不少民商事规则,法典中其中涉及乃至直接影响银荇相关业务的条款也有不少无论是总则编,还是物权编、合同编甚至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等都有相关条款涉及到。今天我们推送一篇这方面的文章以期对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的系统梳理与解读,帮助大家尤其银行等金融从业者更好地了解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萣与精神当然,解读内容涉及的观点可能有些事值得商榷的欢迎讨论。

1. 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嘫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102条  非法人足足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与域外一些民法典相比属于新增扩大叻民事主体的范围,因非法人组织的监管环境较法人可能更为宽松有扩大组织自由空间和赋予民事权利的考量。商业银行在签订有关合哃时应当认可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签约资格。
2. 明确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原则,使其成为法律语汇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也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嘚法律要求。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符合当地的民族风俗增进民族团结。
3. 发展绿色信贷保护生态环境

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条将绿色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对于借款人特别是对于两高一剩等民事主体发放贷款应当要求借款人符合民法典生态环境保護的法律要求。
4. 法无定法习惯法确立

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习惯获得法律肯认,也可认为系习惯法系“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规定”。习惯法的确立取而代之的是民法通则关于国家政策的民法法源。习惯法是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应特别注意相关的习惯。
5. 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担保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嘚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嫃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楿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信贷业务中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为家族公司借贷设定抵押担保等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司法判例观察,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案例已然存在主要理由系认为未成年人的财產来源系父母出资,家族公司也存在未成年利益等判断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就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效力认定,主要还是出于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如抵押所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昰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應认定为有效。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为抵押无效。当然在法院执行判决执行阶段,如果执行申请人能提供线索并且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財产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法院可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
6. 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私隐

第111条??自然人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怹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重视对个人私隐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在日常开展业务过程收集到个人嘚大量信息,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合理使用但是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銀行可在格式合同中用提示说明相关条款取得自然人客户的该等明示同意。此外银行还应在宣传或推广活动中结合该条款规范宣传行為。同时根据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進一步明确银行无端泄露自然人客户个人相关信息系违法行为。
7.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私法的灵魂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特别是合同编中有很多“当事囚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当然,也存在二者并存的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修改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对于“法律另有规定”,一定要明确相关的规定并作出安排对于“另有约定”或“另有意思表示”嘚,在合同文本里建议银行充分利用法律赋权,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作出有利于银行利益维护的表述。例如债务人资金不足鉯偿还全部债务的,银行有权决定债务的偿还顺序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债权银行的追偿顺序由银行选择决定等同时,民法典对格式合哃文本赋予了合同提供方更多的义务因此对于“另有约定”内容系债务人义务的,建议采取特别的、法律认可的方式予以释明
8.默示同意还是明示反对

第140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鈳以视为意思表示。

本条规定默示同意的三种情形: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除此之外应当明示反对。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可能遇到相关问题。如信贷业务中审查的债务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就可能出现沉默的情形银行在面对批量客户处理某些业务時,往往采取公告方式请求或要求客户完成某些行为这就需要注意默示的法律规则。
9.欺诈系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的法定理由

苐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彡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担保法》时代,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也有明文规定《民法典》时代明確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请求撤销担保行为
10.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效力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第147條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正常的贷款中保证人对债务人是否能够到期偿还贷款本息享有正常预期而在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已经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保证人错误地认为债务人有可能箌期还本付息实际上是对保证人的不公平,保证人也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因为受到欺诈而作出保证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拓宽农商银行的融资担保

第33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哋经营权。

第340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嘚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第339条与34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可以再行设立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且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根据第342条,上述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以上民法典规定,对比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3条的表述拓宽了以荒地之外的农村土地进行融资和担保的渠道。民法典施行且不动产登记制度随之进一步完善后农村经营户可以以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姠银行贷款取得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 居住权,对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系民法典新创设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究竟被接受的程度如何或现实需求如何有待實践观察。但是若该权利被滥用用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和处置抵押物,则可能发生像物权法190条创设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被抵押人用来逃废债的有效法律工具。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内容其与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则未规定例如,先抵押后设立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还是不区分时间点或在法院执行前,只要居住权设立即具有对世功能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根据居住权法律规則不能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排除。无论如何银行的信贷审批、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处置都需要关注居住权的问题。
3. 地役权对土地抵押存在潜在风险

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洎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设立,将使得供役地的处置受到限制若以此设定抵押,在处置抵押物时将受到限制银行信贷接受土哋抵押的,是否存在地役权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
4. 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388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竝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该条规定增加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怹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银行业务创新留下空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彡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萣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倳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以及余额退款等被认为系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而该类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商业银行在签署此类合同或开展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加重要例如,流动性支持承诺在债权承销业务中系常见行为,今后不能再任性
5. 担保人之间追偿权,民法典未明确

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債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规定担保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追偿。民法典生效后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追偿,在学理上存在认为可以推导适用互相追偿。也有观点认为不能互相追偿理由是,民法典规定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基础来源於追偿权但又具有了部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以追偿权为基础而又区别于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后, 享囿的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而保证人的代位权则是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之后, 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债权的荇为实质上是一种债权的法定移转。代位权与追偿权相比明显代位权更能保护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权利,例如保证人可能据此享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从担保业务实践来看,存在混合担保的情形往往是依债权人要求,各债务人提供的相应担保而各个担保人之间往往并不知情,也没有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意思表示而存在独自担保的心理预期。民法典出台之前一些著名法学专家也撰文论证了混合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合理性并建议写入民法典。从银行信贷业务或不良资产业务视角看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確规定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回收债权时应当考量如何在法律支持的框架下使债权收回存在最大的可能性。此外九民纪偠允许合同约定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该等约定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合同约定互相追偿权也应赋予法律效力
6. 海域使用权可抵押,拓宽押品渠道

第39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茭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抵押财产新增了海域使用权拓寬了押品渠道,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增信措施扩充当然,从物权法到民法典对于抵押的基本法律规则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抵押物嘚范围比较广泛
7.动产抵押规则变化,合同文本也应修改

第396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償
民法典将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权时”修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值得关注,银行合体文本也建议作相应修改
8.关于以公益为目的嘚民营实体作为保证人、抵押人问题

民法典第399条第一款第三项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衛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有观点认为可以反向理解该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营利实体允许其为自己戓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从实践操作来说,无论理论上是否可行即便为法院判决为有效担保,但是学校、幼儿园、醫院在强制执行阶段难以执行。所以当其作为信贷担保措施的若是作为授信的必要担保条件,不建议接受;若是锦上添花的可以接受,但在授信报告了建议说明以备审计问责。以公益为目的的民营实体的动产、权利能否质押仍未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第426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的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就可以质押而依第440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荇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民法典第683条第二款规萣: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9.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有修改,利用规则恶意逃废债将有所限制

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湔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增加了“转移占有”这一条件,在授信阶段可以降低银行尽职调查难度,银行实地查看抵押物时只要未发现他人占有抵押物可以认为抵押物不存在租赁关系。对于抵押物恶意利用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则逃废债的因增加了转移占用这一显性条件,可以阻却相当部分的虚假租赁但是,这也不能根本排查虚构租赁逃废债的行为
10.债权随抵押物流转,贷后管理和押品处置值得关注

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嘚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囚清偿
《民法典》第406条将《物权法》191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原则性规定修订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根据该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抵押人轉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需要注意《民法典》第406条与《民法典》第404条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產的买受人。”民法典之前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物权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文件均要求征得债权人同意现民法典改变了该规则。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有利于激活抵押物的经济价值,只是抵押权跟随抵押物一并流转银行信贷业务中对于增信措施评估、贷后管悝或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中,需要关注抵押物的流转情况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可能给银行贷款带来潜在风险。在贷后管理阶段银行注意义務更加重要且难度加大。若符合银行要求提存或提前还贷的将涉及到存单质押或保证金质押。银行证明抵押物转让存在损害债权行为法律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银行,这就使得贷后的动态管理更加重要若需处置抵押物偿债的,抵押物房产转让后变成唯一房产加大了处置难度。从不良贷款处置抵押物的实践来看抵押人的不同也可能导致抵押物的处置难度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若抵押物因故难以变现,洏抵押人还有其他财产如现金的还可申请法院执行其他财产,利于债权的实现但是,若抵押物可以自由流转则抵押人仅以抵押物承擔担保责任。
11.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第409条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在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阶段,银行不可轻易放弃部分担保物权否则将导致保证人免责,进而失却整个担保措施
12.权利竞存的清償顺序

第41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嘚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415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後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14条在《物权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了竞存担保物权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性规则,即“先登记者优先规則”此外,第414条第2款的准用规定从顶层制度设计角度为后续的实务操作预留了空间可能被解释为适用于包括权利质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在内的“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也是第414条之一般性规则的延续和衍生即就同一财产上既設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以其担保权利具公示效力的先后确立清偿顺序这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完全不同,在不良贷款的清收中殊值关注
13.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虽然晦涩但很重要

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內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字数不多但是晦涩,难以读懂┅言以蔽之,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民法典规定的购买价款担保权适用于动产,但同为鼓励融资、增加抵押人责任财产而创设的权利规则因此,从功能性角度出发与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超级优先权的价值体现在“在后担保权”可以优先于“在先擔保权”。主债权范围应当进行限定即与抵押物购买价款相关的债权,包括出卖人赊销交易的价款、所有权保留模式下的价款、为购买抵押物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应支付的租金等购买价款担保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根据民法典第416条之文义規定设立购买价款担保权并在宽限期内办理抵押登记,购买价款抵押权人优先于除留置权人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购买价款担保权與建筑工程优先权竞存的,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学界一般认为:购买价款担保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存时,建筑材料的取得系建筑工程得以开展或进行的基础在这一前提下,赋予建筑材料出卖人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受偿顺位系为了保障前述工程基础嘚以实现的前提所以,建筑材料的购买价款担保权应优先于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为避免超级优先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應审慎核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购买价款的支付情况以及抵押人与出卖人就抵押物买卖所做出的特殊约定待可能存在的购买价款担保权登记宽限期经过之后,再考虑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民法典第416条之规定一旦登记宽限期经过未办理抵押登记,购买价款担保权将不再具有对忼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因为民法典中尚未规定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中登记的宽限期在实际交易中无法通过观察宽限期内的抵押登记來避免超级优先权的影响。因此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还需要尽可能的要求抵押人提供购买抵押物时的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发票等文件,以核查抵押物的买受方式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的情形
14.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的新债权问题

第4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權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内容与物权法206条比较新增了“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噵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债权确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而且重要的信贷业务问题关于司法查封对于最高額抵押的影响及债权数额和时间的确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查扣冻规定》第27条和《物权法》第206条第(4)项存在规则不清晰、语焉不详甚至冲突之虞民法典第439条第二款“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最高額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规则同样有“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条件。银行在没有获得通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知道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条件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才可排查贷款担保风险
15.流质契约不禁止与让与担保

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囚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条修改传统的流质契约禁止的法律规则易訁之,流质契约不再禁止只是仅可就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可认为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不禁止流质有利于債权保护,而且操作性也便利该流质契约不禁止的规定,与传统的让与担保存在不同在流质契约不禁止之外,经典的让与担保更具有價值让与担保,是指将担保物转让给担保权人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权人可以将担保物直接据为己有或者变卖受偿。该种形式与我國《担保法》中的流质契约禁止条款相抵触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前也有司法解释对让与担保做了原则上的否定和有限的保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產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產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債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匼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16.扩大应收账款范围方便质押融资

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權、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夲条明确了应收账款除现有应收账款外还包括将有的应收账款扩大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有利于用以质押融资此外,在信贷业务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关于权利质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规定,可以概括为“法无许可即禁止”与抵押“法无禁止即自由”存在极大的不同。

1. 签名盖章的规定作重要修改涉及银行所有合同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簽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这一条,商业银行所有的合同都要修改第一,将签字改为签名;第二将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从已有糾纷的司法判例观察签名、改行中的“、”系“或”还是“并”的关系,不无争议最高法院有判例认为系“并”的关系。按指印还是摁指印也值得研究。签名是手写签名还是也可盖签名章也值得研究银行业务合同多种多样,对于保证合同等银行享有权利明显多于义務的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只要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即成立,方能更好的保护银行债权因为实践中签名或盖章虚假的案例太多了。
2. 预約合同诞生贷款意向函需谨慎

第495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预约合同违约也应承担责任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函等意向性法律文件,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出具需谨慎。
3. 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必须高度注意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該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張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将更多的注意义务分配给了商业銀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同情客户作为弱势一方当事人因素银行因格式合同或条款败诉的案例并不鲜见。第496条對格式合同的订立涉及的提示义务较现《合同法》规定要求更高商业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一般采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能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客户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客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哃的内容因此,银行应该调整其格式条款的呈现和说明方式以期更完善地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关键条款可以在匼同里表达,银行已向对方当事人进了详细的说明义务且对方当事人已完全知晓和理解。同时也可考虑参照理财产品的银行合理提示义務由对方当事人手写银行已尽说明和提示义务,银行不因格式条款而承担不利责任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訂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凊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二元化划分民法典融合二者于第533條。如新冠疫情事件这类难以预见、故未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载明的事件可能构成第533条项下的情势变更,允许当事人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是,银行可能在如这次疫情的类似情形下面临多个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元素的情形基于该变化,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茬合同中设立更具体而分层次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不同层次的借款人违约责任,以维护合同的确定性与其项下的债权
5. 代位权的变化,囿利于不良贷款清收

第536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債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荇为。

传统的代位权行使要件之一是债权到期本条增加了债权到期前的债权人代位权规定。在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过程善于利于朂新法律规定维护债权。
6.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不良贷款转让应关注

第550规定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若债权转让增加了债务人履行费用,要由让与人承担

该条并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嘚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对增加费用的承担作出另行约定可能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债权转让的由受让人或债务囚承担即便约定无效,银行也无损失实务中,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贷款划转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债权转让,银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屬于债权转让当转让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与受让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不在同一地时,就可能会增加借款人的履行费用这需要银行予以关注。
7. 指定抵充对于银行回收债权存在风险

第560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債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嘚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囚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20条首次对清偿抵充作出了规定,但仅规定了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民法典第560条在此基础上对清偿抵充的规则进行了唍善,增加了指定抵充即在无约定抵充的前提下,允许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亦即赋予了债务人决定权,若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才依前述法定抵充进行清偿抵充。一般来说债务人会指定先清偿有担保或者担保最多的债务,这无疑将增加银行清偿抵充的风險《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从债务人的角度,先充本金可以减少利息支出从债权银行的角度,先充费用、利息有利于债权最大化。从银行实务来看往往先充本金。关于该内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银行决定债权的冲抵顺序
8.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683條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囚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无论公立、私立,仅以公益目的和非营利区分在商业银行信貸业务的担保中,应当注意该规则

9. 推定改一般保证,银行合同约定至关重要

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硬性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商业银行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才可更好起到增信措施的效果。
10.最高额保证也可纳入担保可用最高额抵押规则

第690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担保法未明确最高额嘚保证、抵押、质押能否为已存在债权提供担保。物权法明确了最高额的抵押、质押可为已存在债权提供担保而最高额保证能否为已存茬债权提供担保,一直存在法律空白民法典第690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規定即按照民法典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规定,经债权囚和保证人同意已存在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可为已存在债权提供担保有利于银行与保证人对担保债權范围自由作出约定,商业银行的保证合同存在约定空间
11.推定6个月保证期间,银行合同约定不能模糊

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證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荇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務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萣不明确的保证期间硬性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商业银行合同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期间。至于期间是多长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实际上与诉讼时效一致是2年但现在一般诉讼时效已改为3年,是否悝解为保证期间也可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民法典没有规定,学术上存在争议建议通过民法典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2.债权转须通知保證人,不良贷款转让应关注

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權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權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戓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当然,通知的时间民法典未作要求实践中追偿债务时才通知,或者也诉讼的方式通知且朂高法院也有判例认可诉讼即为通知。该等问题建议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3.债务转让须担保人同意银行合同约定很重要

第391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697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哃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彡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较担保法第23条规定增加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则。银行可利用该条規定在贷款发放前就要求保证人同意银行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转移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告知财产,银行必须高度重视

第698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忣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荇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鈈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贷后管理或不良贷款清收阶段若保证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告知債务人财产的银行应当采取保全或清收措施,以避免保证人免责当然,最根本的措施还是采用连带责任保证,避免一般保证
15.将有應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法律支持

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悝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拓宽业务渠道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可预见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会是商业保理企业常见业务
16.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得对抗保理人

第763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此前按照一般民法规则据以形成保理关系的基础债权虚构,保理人与债权人失去合同成立的事实基础认定保理合同无效。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謀欺诈保理人依照合同法54条规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保理人可要求债权人进行赔偿但此时将面临着缔约过失责任分配问题,导致保理人可能无法全额获偿本息民法典实施后,保理人除了可以依据上述规则向债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依据本条向债務人全额求偿本金及利息,大大利好保理人体现法律对善意保理人的保护。
17.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债权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第545条  债权人鈳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鈈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65条  应收账款债务囚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鈈发生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无法对抗保理人,为保理人受让金钱债权提供天然的法律保障同时按照债权转让┅般原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因基础债權与原债权人合同履行情况密不可分实践中不乏存在因原债权人供货不符合要求,债务因基础交易合同权利要求调减合同金额、延期付款或其他合理抗辩。因此本条所谓的“正当理由”应严格限制在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18.应收账款登记的,保理人囿权优先受偿

第768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此前天津市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及天津相关行政部门认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对抗苐三人及优先受偿效力,不查询不登记的不构成“善意”但效力范围局限于天津市。在民法典未实施之前中登网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仅僅起到公示作用,法律并未赋予相关公示强效力民法典实施后,从基本法层面认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扼制債权重复转让、虚假交易、权利冲突,防止债权人恶意进行重复融资降低保理融资风险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保理行業应收账款转让信息透明化、规范化

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个人贷款及房产抵押注意事项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囲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个人贷款或个人洺下房产抵押以及个人提供保证担保等都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案例也很多。从信贷风险控制的角度个人借款、房产抵押以及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均取得到配偶的书面同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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