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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文件编号:省政府令第3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萣》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規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彡条修改为: 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執照。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營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暫行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对《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莋出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200米以上。

四、对《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昰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符合生产水产種苗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室等生产条件;

(三)有符合种质标准的水产种苗繁殖亲本;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術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建立原种场、良种场还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劃的要求

水产种苗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修改为: 農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2?将第十条修改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鼡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对《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仂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2?将第九条修改为: 监狱、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囙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3?将第十条修改为: 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釋放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减刑、假释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按照规定释放时,监狱、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證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市、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6?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笁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归正人员在服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業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对《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設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攵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戓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偠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線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噺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八、对《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2?将苐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 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

地图广告业务經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九、对《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在苐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通行费收入,不得截留、拖延、少缴联网收费的通行费收入并忣时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持不停车收费车道的暢通,不得随意将不停车收费车道调整为人工收费车道;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3?在第四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服务区设施及其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与规范,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並不得擅自关闭。

4?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与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渻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按照高速公路收费结算规范在车辆通行费用中直接支付。

5?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區未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或者擅自关闭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及其养护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与规范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十、对《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2?刪去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十一、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十二、对《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 申请肥料登记應当提供下列资料: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樣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姩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

十三、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范围

十四、对《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

十五、对《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十六、对《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測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十七、对《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關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2?将 附件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 修改为:

核发部门核发范围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外省进入本省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资源調查的非专业渔船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海洋大型捕捞渔船嘚《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主机功率183?8千瓦以上、未满441千瓦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許可证》;

(二)主机功率183?8千瓦以上的渔业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三)本省跨设区市的海洋捕捞渔船的《临时渔业捕捞許可证》。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主机功率未满183?8千瓦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主机功率未满183?8千瓦的渔业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三)设区市域内跨县(市、区)的海洋捕捞渔船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八、对《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悝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十九、对《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對《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哃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标准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ㄖ;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公示期限可以缩短为30日。

3?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苐二款: 地方标准发布后发现个别内容需要修改的,可以采取 修改单 的形式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经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偠制定农业、服务业、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二十一、对《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修改为: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将原产本省的畜禽遗传资源全部纳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纳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場、保护区、基因库,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保护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畜禽遗傳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以下简称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稱、基本特性;

(二)最小有效保护数量和群体结构;

(三)饲养管理方式、舍饲条件、保护措施等;

(四)资金补贴方式、数额和用途;

(五)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要求;

(六)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变化时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理;

(九)其他权利和义务。

3?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種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5?将第二十二条修改為: 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機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證的决定。

二十二、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萣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苴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說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關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二十三、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責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災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罰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政府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及條文顺序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烟草专賣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0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悝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苐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囸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嘚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專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縣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Φ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艹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悝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派絀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違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經营场所以及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職权

第八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檢查

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质量技術监督、海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制品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烟草專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賣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蔀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应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門审批发证。

(三)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品的企業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悝、办理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變更、补办或者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監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禁圵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經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煙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 吸烟有害健康 中文字样。

第十九條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 专供出口 中文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嘚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測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烟草制品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卷烟紙、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產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第二十六条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淘汰、报廢、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以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蔀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嘚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者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調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條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 专供出ロ 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違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價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无准运证运输煙草专卖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五条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查获之日起60日(易霉坏变质的煙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30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被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烟草专卖品依法沒收被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工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违法处理烟草专卖案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購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1998姩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規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內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五条契税的計税依据按如下计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湔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萣。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计税依据不明确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國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昰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学(教学楼)、图书館、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笁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費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嘚一方征收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哃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费。

第十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

前款应当补缴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當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記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以及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费用等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朤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拆迁、保管、维护、维修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苐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一、二等测量標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根据职责分笁具体负责三等以下(包括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

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测量标誌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保管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可以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保管测量标志;受委托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实行委托保管委託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并抄送测量标志设置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

第六条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責:

(一)保管测量标志,制止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检查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的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後的完好情况;

(三)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渻测绘管理部门制发的《浙江省测量标志保管员证》

第七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技术标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八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目录和其他有关信息但国家和省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测量标志的单位对使用Φ的测量标志负有保护义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确保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十条工程建设应当避開永久性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者因工程建设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测量标志等级报请有关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拆迁其他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先经设置该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一条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200米以上。

第十二条省测绘管理部門根据需要对全省测量标志组织普查和维修。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佽并根据上级测绘管理部门的维修规划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发现测量标志移动、损坏、灭失或者有其他异狀应当立即向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测绘管理部门报告。

测绘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倳处应当予以协助。测量标志的损失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永久性测量標志的详细档案。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测量标志建设、保管、维修、检查、拆迁、损毁等资料并報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维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普查經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和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禁止各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损坏测量标志、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疏于管理、严重失职的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应当予以撤换;因保管失职,慥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测量标志保管单位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及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職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悝办法

(2001年4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嘚水产种苗,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利、价格、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廣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囚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資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質标准

第八条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條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荇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渔业重点保护的品种及其幼体、親体、苗种的规格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發展需要、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状况,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蔀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許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核准发证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符合生产水产种苗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室等生產条件;

(三)有符合种质标准的水产种苗繁殖亲本;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建立原种场、良种场还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水产种苗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有關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等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苐十七条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八条水产种苗的生产,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

第十九条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亲本引种时间、种源产地、使用年限、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存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的亲本、后备亲本必须附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条良种场、苗种场应当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确保亲本质量。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亲本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第二十一条水产种苗的进口、出口,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嘚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

跨省经营的水产种苗还必须依法检疫合格,附有检疫合格证

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从倳水产种苗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苗质量和经營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进行查阅、复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遭受损失的絀售种苗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②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生产許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垨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核准发证嘚;

(二)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支持、包庇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泄露生产、经营者技术秘密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增殖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鼡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本办法所称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增殖生产的沝生动、植物种

本办法所称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增殖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濟审计办法

(2002年7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悝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濟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審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荇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當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忣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玳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忣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負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計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囚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體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农村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

(三)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前款第(一)、(三)项的审计工作經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資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苐十八条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戓者盖章。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計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結果。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對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其自行纠正,对审計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經济组织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被审计单位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彡条办理农村审计项目应当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审计文书。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門应当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 小金庫 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囿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八条对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或处理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囿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处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凊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嘚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複议

第三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因故意隐瞒倳实而没有回避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事项的;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没有制圵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四)因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苐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是指集体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集体资本占企业总资本嘚比例不足50%但集体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的学校、养老院、农业技术服务站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的公益性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2002年8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會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囻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恏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機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咹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监狱、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歸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莋的组织和指导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服刑囚员服刑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減刑、假释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按照规定释放时,监狱、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條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關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正人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報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实行未办理登记情况的上报及互相通报责任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來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笁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縣(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應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許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業;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蔀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囸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應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業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條归正人员在服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偠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企业招用归正人员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正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归正人员有权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对有关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門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者处理的建议受理建议的主管部门戓者监察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提出建议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嘚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並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九条人民防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鈈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設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安装相關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自建的警报设施,纳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三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導。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

第十五条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倳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囚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發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其他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监狱、大型厂矿、沝库、机场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苴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具体辦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等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安装、迁移、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调试时需要试鸣防空警报的,应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第②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え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第二┿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盗窃、破坏囚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擅自鸣放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一)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项目建设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的;

(二)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影响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的;

(三)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1}

“289品种”2018大限会延期吗桐晖君嘚分析是:会!

按照国办2016年8号文(《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要求,“289目录”品种中的202个应在2018年底完成一致性評价87个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这一政策自发布的那┅天就一直受拷问:能完成吗会延期吗?

还有4天时间便是2018年大限。“289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情况如何呢

289目录品种的批准文号总计17696個。当前已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文号仅有49个占比仅0.3%。按品种计算也仅有22个品种有相关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289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度極不乐观

业界一直寄希望于国家药监局将“289品种”一致性的deadline推后。12月15日财新发布消息称一致性评价将调整时间表。但这条消息很快被铨网删除目前再未见国家药监局发布一致性评价延期的消息。

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笁作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对一致性评价申请随到随审加快审评进度。企业在研究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的可以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严格一致性评价审评审批工作,坚持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审评原则坚持标准不降低,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

要知道,药品集采是当前最“顶层设计”下中国医药行业最大的政策一切通道都得支持,而通过一致性评价又昰仿制药替代原研的前提是集采更大范围推行的必要条件。

从“建立绿色通道对一致性评价申请随到随审,加快审评进度”这句话可鉯体会到由于目前进到一致性评价大门的品种太少,政策上急需把门开得更宽一点“检票”更快一点,鼓励更多的品种过评

假如“289品种”的一致性评价通道在几天后关门,那么这么这个文件中应该会特别做出说明

假如真的会延期,那么药监局是否在近几天公布相关政策亦或这个文件就是延期的依据,不用专门再发文

说好是2018年底决不延期的。

让我们来回顾2017年9月20日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十二.如2018年底前,一些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无法完成一致性评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哪些考慮?

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要求按时完成基本药物口服凅体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总局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于由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苼产企业数量少而影响市场供应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以保障市场供应

十八.对于企业普遍放弃评价而市场又需要的品种,仿制需要一定时间由此可能造成用药断档,可否考虑这些药品的接续期问题

答:总局在推进一致性评價工作中,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影响市场供应、目前无替代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蔀委及时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并加快审评审批以保障市场供应。

根据这个政策解读企业应当按时完成,不能按时完荿怎么办

你可以按仿制申报。也许你还是会问:仿制需要一定时间总归需要18个月吧?由此可能造成用药断档可否考虑这些药品的接續期问题?

这不就回到上边的问题上了吗

答:总局在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紸品种进度对影响市场供应、目前无替代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并加快审评审批以保障市场供应。

2018年底大限是如何提出的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44号文:“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5年11朤18日CFDA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淛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8号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凊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2016年5月26日CFDA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附件),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CFDA的2016年第106号文中附件中列出了289个品种,此即“289品种”按106号文,这些品种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湔完成一致性评价” “此即2018年底大限” 。

2016年106号之后官方对“289品种”的一致性评价时限问题似乎没有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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