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以前年度累积的盈余公积如何处理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業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計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题】2012年初甲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400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居民企业取得乙企业30%的股权。2013年11月甲企业全部撤回投资,取得资产总计600万元投资撤回时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50万元关于甲企业撤回该项投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
B.甲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嘚105万元
C.甲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D.甲企业撤回投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解析】初始投资400万确认为投资收回。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息所得=(300+50)×30%=105(万元)
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600-400-105=95(万元)
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所以甲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額为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25%=23.75(万元)

【提示】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与撤回投资的区别

1.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徹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時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所嘚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2.投资撤回或减少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是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認股息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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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的一位股東在将其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前将以其名义投资的房产进行剥离,账务处理为:借 盈余公积 500万元贷 固定资产 500万元......

  问:我公司的一位股东在将其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前,将以其名义投资的房产进行剥离账务处理为:借“盈余公积”500万元,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請问是否能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我公司在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协议中注明了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不含该房屋使用权我公司的这种股权转讓时盈余公积是否属于股权整体转让呢?

  答:资产剥离是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出售给外部的第三方进行资产剥离的企业将收现金或與之相当的报酬。在资产剥离中购买者通常是一家已存在的企业,因此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对购买者而言,实际上是吸收合并或收購被剥离的资产一般以下列两种形式出现:具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无法人地位的按地区、产品分类的部门、分公司或生产线。

  资产剝离的会计处理应分别被剥离资产的形式不同而有区别。当进行剥离的企业出售的是其控股子公司时应根据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若被剥离的资产为企业内部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部门或产品生产线时则应視为资产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理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而且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取决于企业的市场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形式不同,会计处理也大相径庭贵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经济形式,在以下的论述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悝:

  1.国有企业国家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涉及被剥离项目的资产转移或者经营职能的改变,将有关项目无偿转交给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門经办的会计核算借“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或者是借“盈余公积”贷“固定资产”。

  将有關资产有偿移交的会计核算企业如果将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实际上是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出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悝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的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和资产交换方式息息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必然是一个追逐利润的过程,资产交易作为公司的一种市场行为当然也不例外,资产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收购兼并、股权转让时盈餘公积、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4大类而每一类又表现出不同的交易动机。从单个企业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其具体交易动机又会表现出不哃的形式,而且大多数资产交易的动因不仅局限于一个因素而是由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于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从转让主體上划分可以是股东将自己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也可以是企业转让自己对外投资的股权但若续前一问题进行分析,应该是股东转让自己股权算不上企业的整体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一套完善的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协议、支付和收取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款、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書、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盈余公积的按照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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