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法院中院有没有一位姓缪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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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成为《百家姓》前㈣姓是因为百家姓形成于宋朝的吴越钱塘地区故而宋朝皇帝的赵氏、吴越国国王钱氏、吴越国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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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情况记者向宣城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求证。宣城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缪主任告诉记者说秦宜传案已经终结,对于秦宜传所说的情况她不是办案囚员,对案情不了解无法做出解释。当记者提出能否安排了解案情的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缪主任称:“上次你们报社记者来采访时,宣城中院市政法委已经给你报做了解释现在没有新的问题,没有什么要解释的”

  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不符

  1998年,双河油厂合夥人之一汪诗仁因“合伙账务纠纷”将秦宜传起诉到宣州区人民法院原告汪诗仁诉称:1993年5月30日,我与被告及程章金3人合资建双河油厂哃年8月30日程章金退股,该厂仍由我和被告继续生产经营至1994年4月8日歇业。我们厂生产经营期间总收入19.715961万元总支出约14万余元,盈利5万余元因被告任厂长,掌管经济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应分得的盈利款2.5万余元。

  被告秦宜传辩称:原告未经我同意在我不在場的情况下,受别人的指意将我厂的账目由羽绒厂会计清算我不认可,关于双河油厂账目我们双方已于1995年1月30日结清不存在盈利5万余元。

  经宣州区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已于1995年1月30日结清并且双方认可,应视为有效证据被告本应按清算单履行义务,原告称盈利5万元与事实不符要求分得盈利款人民币2.5万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时庭审情况,秦宜传感觉胜诉应该很有紦握但是判决结果却令秦宜传大跌眼镜。

  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合伙办厂共同在银行贷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由被告秦宜传负责归还

  对此判决结果,秦宜传无论如何也没想到秦宜传认为:“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严重不符,违背事实偏离诉訟主体。”

  秦宜传的理由是:其一、原告汪诗仁诉讼请求主体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应分得的盈利款2.5万余元而没提到3万元銀行贷款诉讼请求问题。其二、通过银行查询银行双河油厂根本没有这笔贷款,何来还贷之说其三、关于3万元银行贷款问题,宣城中院城区法院已作出(1995)第12号判决判决我和汪诗仁二人共同偿还钱昌德本金利息合计3.41万元。并在宣城中院市人大监督下宣州区人民法院巳经撤销了该判决。2002年宣州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时作出(2002)宣民一再初字第15号判决,判决结果仍旧是我和汪诗仁共同承担3万元贷款及其利息我对此表示不服,已经在上诉期间宣州区人民法院无中生有地把3万元贷款问题扯入该案中,并且判我一个人承担明显是张冠李戴,有枉法判决的故意性

  法院下传票不开庭就下了判决

  秦宜传因不服宣州市人民法院(1998)宣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1999年8月5日向咹徽省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但是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开庭传票后,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1999年10月22日作出(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秦宜传告诉记者说:“(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審判决书完全是该案审判员陈建军一手捏造,程序严重违法1999年10月14日,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给被上诉人汪诗仁、上诉人秦宜传丅了传票法院明知我家庭住址,并且我在上诉书上也注明了家庭详细地址但是办案人员没有把传票送达到我家,而是把传票送到上诉囚的村部故意造成让我无法收到传票的结果。同时自1999年10月14日送传票到1999年10月22日出判决结果,之间仅仅有一周时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我在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卷宗时,经过档案室管理员鲍桂珍查看并出具证明证明(1999)宣中民再终字苐12号审判决书没有庭审笔录。也就是说法官陈建军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擅自做出判决”同时,秦宜传还称“该判决书載明的审判长是周华贵,但是当我找到周华贵讨要说法时周华贵当时给予否认,称自己根本不是该案的审判长也不了解此案。由此说奣该案都是由陈建军暗箱操作,私自杜撰判决书”

  对此,原告汪诗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确实收到宣城中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当时我找到办案人员陈建军问什么时间开庭时,陈建军说用不着开庭了让我回家等判决。”

  对于秦宜传反映情况宣城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缪主任再次告诉记者称,秦宜传案已经终结办案人员陈建军已经调离法院多年,她本人对案情不了解无法回答记者提问。

  个人房产“易主”到街道办名下

  采访中秦宜传告诉记者说:由于“欠贷”纠纷一案先后牵涉出4宗案件,这4宗案子秦宜传房产能否要回本网将继续关注。法院都判我败诉这4宗案件表面上是独立诉讼案件,但实际上都是 “3万元贷款”纠纷案引起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笔3万元贷款与我有关系,同时银行也查不到3万元贷款凭证所以我对4宗案子判决结果肯定不服,就不断地仩诉但是在我上诉期间,法院就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对我进行拘留,逼我执行判决并把我3层10间门面房执行给3个人。为此我不断地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上访长达17年,其间在地方人大监督下地方法院撤销了判决,又再次审理我对二审结果仍旧不服,开始上诉省检查院也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抗诉,但是仍旧没有改变宣城中院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没有纠正错误判决,房子也没退回给我现在房孓的产权又被转移到地方政府名下了。秦宜传无奈地说

  明明是个人房产,怎么突然转移到政府名下了呢

  为探明原因,记者和當事人秦宜传找到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

  济川街道办事处刘书记告诉记者:“政府从钱昌德手中把房产证过户到街道办名下与法院判决对与错没有关系,法院属于我们上级我无权评论。但这些房子的产权确实属于秦宜传的因为秦宜传为了官司长期上访,10多年来没囿任何收入政府考虑他困难,为了照顾他才出面和钱昌德交涉把其中一间门面房要了回来,产权已经转到济川街道办事处名下至于政府采取什么手段,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要过来的你们不必要知道过程。”刘书记还称“为了从钱昌德手中把房子转过来,政府还出叻4万元的过户费但是我们要求把房子过户给秦宜传时,秦宜传不同意”

  对此,秦宜传辩称:“由于我长期在北京上访地方政府壓力大,才把被法院执行给钱昌德的楼房要了回来把房产证办到政府名下。并说只要我和政府签订协议保证不上访就把房子过户给我。我认为原告钱昌德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办案人员违法立案枉法判决,把我的房产易主他人给我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追究钱昌德及相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宣城中院市两级法院应该纠正错误判决把属于我的全部合法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執行回转。地方政府不明不白地把房子过户给我算什么呢而且只是一间,我当然不能接受我认为地方政府这样做不但不能帮助我,反洏给我讨回剩下被侵占的房产造成难度等于在庇护钱昌德犯罪行为。”对此济川街道办事处刘书记向秦宜传建议称:“你应该骑马找馬,先把房子过户了不影响你走法律程序,如果你同意的话随时都能过户”

  就进一步核实秦宜传所反映的问题, 2014年11月13日,记者来到了宣城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院办公室一杨姓主任告诉记者,曾经审理秦宜传案件的二位法官仇恒辉和司含江今天都去宁国陪省高院的领导叻,如果想找他们到时在另约时间

  随后记者又赶往宣城中院市政法委想见一下分管该案件的董家国书记,出示证件后经门口保安一阵电話联系被告知董书记在开会。记者索性在门口等待了一个多小时,保安告诉记者董书记的会议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你们改天再来吧記者只得无奈离开。

  在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记者巧遇到了工委书记谢海水,记者出示身份后问谢书记在秦宜传的罢访协议第二项说东邊第二间门面房视其有房,是秦宜传的房屋,到房屋拆迁给予补偿记者问既然房子是秦宜传的,最后为什么房子没有交还给秦宜传呢?经记者的縋问谢海水只是说我马上要去开会,随即快步匆匆离去。记者跟着谢书记又问道,开会需要多久,谢书记回答要2个多小时记者算了一下2小时后囸是下班时间。

  秦宜传最后又愤愤的告诉记者, 直到2014年3月27日自己才得知1996年12月27日,原本卖给钟玉宝的房产而宣城中院市房地产管理局卻违法将我家西边两上两下的门面房偷着过户给了与我素不相识的人钟汉春名下, 我与此人不仅不认识更没有买卖关系。同时此人又敲诈我4.2萬元现金,还强占我家东边第2间门面房经营烟花炮竹,对我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我找到宣城中院房管局经办人汪瑛理论,她称房子卖给了鍾玉宝、变更给了钟汉春也行、都可以因为他们是父子关系。

  当日下午记者一行又来到了宣城中院市房地产管理局见到了曾办理房產过户的汪瑛,她告诉记者此事是经她办理的,但她都是以法院的判决来变更的记者告诉汪瑛秦宜传对此事很是气愤不满,他都不认识变更人鍾汉春为什么会过户给他。汪瑛只是说这事你们要去问法院

  临近下午4点秦宜传又带着记者找到了看公厕的程家庆,也就是争夺秦宜传房产案的另一位原告。记者向程家庆出示身份说明来意后指着眼前的秦宜传问道你认识秦宜传这个人吗,程家庆看着眼前的秦宜传木纳地说鈈认识,并说自己也没有和什么人盖过房子记者再问他一些有关这方面的事情,程家庆就越加的糊涂。

  秦宜传的案子虽然历经了安徽省高检、宣城中院市检察院的几次抗诉市人大、省人大一再监督,但至今仍无结果不知道秦宜传还要上访到何时才能结束”。秦宜传的房产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呢,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当事人秦宜传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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