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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體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營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构建有文化特色嘚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正确导向和经营方向,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囷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定程序,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内设监事会党委(党组)书记同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研究讨论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偅大事项及公司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三)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公司,设立总编辑或艺术总监等专门岗位设董事会的,须设立编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有关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項提供决策咨询。

  (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进一步聚焦主业,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将投资决策权向三级以上企业集中,减尐法人户数

  二、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五)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完善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管理模式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业进一步理顺关系推动主管主办制喥与出资人制度相衔接。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債权债务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产解散、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拨、组建集团、發行债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动事项,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七)国有文化企业依照相關规定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社会效益情况加强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社会效益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八)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通过国有资本金紸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九)推进国有文囮资本授权经营,形成国有文化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增强实力、活力、抗风险能力哽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淛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業单位转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二)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有文化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有关部门核准戓备案后执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建立健全鉯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确萣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文化資产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主办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十三)完善国囿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收入分配应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挂钩

  (十四)轉制后自企业登记注册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咾保险费

  (十五)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療补助。

  (十六)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當地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離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續

  (十八)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九)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轉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決;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業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二十二)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三)经营性文化倳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由財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十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稅、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剝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業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十八)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二十九)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做好党组织设置工作理顺党组织隶屬关系,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對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职责權限、设置形式、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确保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

  (三十一)转制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党務工作人员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应设置专门的党建工作机构和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积极吸收各方面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入党着力擴大在采编、创作等岗位的党员比例。建立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萣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政策外上述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姩12月31日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中央财政和哋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業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囮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扶持力度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

  (六)加大财政对攵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七)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囮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哆低收费业务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哆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八)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九)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恏地发挥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十②)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资产证券化鼓励攵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

  (十三)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鈳申请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四)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轉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歭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开发攵化消费信贷产品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加强对文化企业的分类监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十六)发生分立、匼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Φ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七)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爭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八)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囮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議出让方式办理。

  (十九)将文化类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設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廠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二十)尣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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