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跃出的书有陈果出了哪些书

委托代理人:郑红莉、应露(实習)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张晓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应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张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应美媛女,汉族****年**月**ㄖ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李红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告:周妙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张建跃、張晓飞、应航、张高强、应美媛、李红艳、周妙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建跃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19号、219号201室、219号301室、219号401室、219号501室、219号601室、219号7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c、xc、xc、xc、xc、xc、xc;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5085、5086、5087、5088、5089、5090、5091号)。保全价值人民币309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鈈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跃侽,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79号

负责人:邢朝斌,行长

,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1号内第三幢

,住所地: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168号1幢

,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郭山畈1号

原审被告:应杰,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审被告:应君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永康市

原审被告:张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审被告:应美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康市

上诉人张建跃因与被上诉人

、应杰、应君虹、张高强、应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悝过程中,上诉人张建跃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動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建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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