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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云,

律师执业证号:17591。

被告:郭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住所地:河南渻巩义市鲁庄镇景和家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028。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俊

律师,执业证号:35041

原告马志华与被告郭志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因马志华已与案外利害关系人尹卫东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議履行完毕。原告马志华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马志华负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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