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燕婷哪里人?哪一年出生的几月几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燕婷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燕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责令燕婷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90.5万元;责令燕婷与吴某某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80万元与颜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囚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燕婷在服刑期間,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姩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燕婷在刑罚执行期間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燕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燕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燕婷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燕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本裁萣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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