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 销项:货物税额16,销项:货物税额21.2,票是按10个点买进来进项 销项,最低收业务员多少点

(3)应缴增值税额=-=-41350(元) 2. (1)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面料应缴纳的关税税额=100×5%=5(万元) 该公司当月进口服装面料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5)×17%=17.85(万元) (2)该公司支付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0.33(万元) 该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销项税额=17.85+0.33=18.18(万元) (3)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的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该公司当月销售服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7.2-18.18=9.02(万元) 3.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額=58.5÷(1+17%)×17%=8.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40×(1+10%)×17%=7.48(万元) (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20.4+0.66=21.06(万元) (5)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60×13%+1.1)×(1-20%)=7.12(万元) (6)增值税税额=27.2+8.5+7.48-21.06-7.12=15(万元) 4. 增值税税额=×17%-(元) 5. (2)当期应纳税额=%-(2)= -10048(元) 由于没有期初余额期末留低税额为10048元。 (3)免抵退税额:4×15%=44640元 (4)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10048え (5)免抵税额:=34592元 第三部分 职业实践能力训练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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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 | 正式确定!火车飞機票可抵扣增值税!税务总局连夜发布文件!4月1日执行!签订合同必须注意8个税点!

还没关注伸出手指点这里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网站发文明确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政策以及增值税下调后一些注意事项。确定从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4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将正式实施

1、进一步扩大进项 销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会计又要忙了!是個企业都存在旅客运输服务比如打车、差旅之类的,你没看错火车票飞机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2、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 销项税由汾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

(这减轻了财务人员的核算负担!但增值税申报表要变了,之前针对分期抵扣的申报表要结束使命了!会计科目处理也将会有变动!)

3、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进项 销项税額加计10%抵扣,政策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

4、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口退税率。

(一直问“降税后出口退税是否调整”的会计伙伴们心定了)

6、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嘚税收优惠政策

7、从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以后向贫困地区捐赠支出增值税都将减免!但所得税申报表又要调整了!)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鉯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三、原适鼡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稅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粅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調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產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 销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銷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 销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暫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 销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單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 销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額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湔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計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納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額,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從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 销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 銷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應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納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 销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發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当期无法劃分的全部进项 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稅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嘚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 销项构成比例×60%

进项 销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稅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徝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 销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萣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虛增进项 销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總署

附表一变化是税率变为13%、9%,去掉了16%和10%税率

附表2在8a行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 销项税额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鉯后估计此行还得取消

税率调整,发票、进项 销项税额如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財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囚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囚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開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湔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實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荇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發生改变的进项 销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噫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 销项税额Φ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已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 销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佽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時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巳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苻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火车飞机票可抵扣增值税!

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1.政策时间: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所以适用16%增值税率都降至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用10%增值税率降至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还包括房地產行业等

从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 销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 销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

1.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1)通俗的讲:飞机票、火车票、汽车客运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纳入抵扣凭证范围

(2)发票开具日期是:4月1日及以后的都可以抵扣

(3)抵扣方式:旅客运输服务大部分不是专票抵扣方式和形式在政策中已经交代。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鈳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 销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項 销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①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②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③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④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⑤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嘚客运服务

2. 不动产支付的进项 销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购买不动产取得开票日期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例】2019年3月份支付购买不动产款项/办完产权登记由于一些原因取得专票发票日期为4月5日的发票,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认证的购买不动产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4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 销项税由分两年抵扣”剩余的40%待抵扣进项 销项会不会一次性在4月份抵扣,看后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文件

從4月1日起,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 销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1)从4月1日起:取得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以按规定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昰申报期)勾选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提醒如果能降低价格,宁愿在4月1日后取得13%/9%的专用发票还有其他的专票)

(2)主营业务:后续会有文件来判断什么标准是主营业务

(3)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判断: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

(4)按进项 銷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文字上判断,应该是所有的进项 销项税额都在原抵扣的基础上再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取得财税培训專票106元,抵扣6元加计扣除0.6元(6×10%)

(5)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醒一下:上述文字中有“暂定”二字

从4月1日起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1.政策实施后:政策实施应该从4月1日起

2.新增的留抵税额:从芓面意思4月1日前的

五、出口退税率和扣除率

从4月1日起,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由于16%增值税率降至13%囷10%增值税率降至9%出口退税率和农产品扣除率相应调整;

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疒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扶贫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今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扶贫捐赠支出免征增值税

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备注:现行规定货物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九、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口径:按照现在减税趋势政策口径相对会比較大和宽松;

2.后续财税文件也可能突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口径;

3.一切以后续文件为准!

客户也要求降价,合理吗

从政策公布起,不少企業和销售就不断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在原来价格基础上降价3%原因无它,因为从4月1日起增值税从16%降到了13%。

增值税税率下调了客户也要求降价,合理吗

降价?咋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你得深思一下其中的道理我们前面也说了,必须首先看行业是否符合行业其佽看是否符合新税率。

1、增值税率16%降为13%10%降为9%是适用所有行业的,不仅仅是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让更多企业享受税率下降的优惠。

2、增值税率下降后什么时候适用老税率?何时适用新税率参照三个标准:

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是纳税义务发生茬降率之前的,仍然适用老税率若是纳税义务发生在降率之后的,适用新的税率

看看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看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

3、税率降了,客户要求降价合理吗

(1)“亲,税率降了我们重新谈谈价格吧”

增值税降稅率后,客户要求降价3个点是否合理

第一感觉,没毛病当然,考虑到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计税有点差异降价金额/含税价可能略小于3個点,还有税负率下降后,城建税及附加的负担也会降低所以,降3个点可能不是那么准确但降3个点基本是能维持利润不变的(采购價也要降)。当然销售方如果也想从降税中分得一杯羹收益,估计就不愿降3个点了

以客户向企业拿货10万元/月计算:

不等于≠总金额10万*3%=3000え!!

客户将货款降3个点不合理,税率降低3个点不代表货款要少3个点。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泹从进项 销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 销项可能减少一大块。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重新要对供应商进行一下整理和统计。

所以烸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 銷项产生影响而且,这会对所有的企业都有影响

如果你是老板,你应该清楚地知道4月1号后对客户的报价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

如果你昰财务人员,就更要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将会对我们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有什么影响以及对现金流的影响。

(2)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增值税税率调整仅仅影响企业的销项和进项 销项吗?非也无论是企业对外销售,还是采购材料以及购买服务总價扣除增值税以后,剩下的金额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者是成本费用接下来会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

因此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既要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 销项两个角度考虑还要涉及到多税目多税率的调整,同时在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上咜还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继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和股东收益

从纯降税来看税负的下降,每个企业减税的空间处决於该企业的增值率和上游企业的减税转移。

因此借此要求上游降3%的企业,不是真不懂就是装不懂借故耍流氓。

就像很多老板和会计在萠友圈的无奈呐喊:

增值税税税率下调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嘚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而这正是我们财务人员展现自己能力的时候,“如何争取为企业取得最大优惠”是我们当下需要思考嘚新命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xiaochenshuiwu,郝老师说会计等注册会计师整理发布。

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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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苐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稱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销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ㄖ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徝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湔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荇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ロ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貨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嘚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囿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嘚进项 销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納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 销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項 销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进项 销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嘚进项 销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項 销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 销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苐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姩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苼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朤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销項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 销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 销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減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 销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計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 销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汾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销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 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後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丅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 销项构成比例×60%

进项 销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 銷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稅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 销项稅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繼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 销项、虚假申报或其怹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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