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东胡村胡晶辉席张乡小麦直补是那一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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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东胡村

2008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8)53号起诉书指控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本市区市府东街精品步行街二楼“恒源祥”服装专卖店,趁顾客解某某试衣服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外衣口袋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单独窜至本市区市府东街精品步行街二楼“恒源祥”服装专卖店,趁顾客解某某试衣服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外衣口袋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胡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赃款3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解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

证明其在步行街二楼“恒源祥”服装专卖店试衣服时,一名男子将其衣服口袋里的3400元偷走,其和小姑子、外甥女一起追赶,最后在杨南巷的一个旅社内将这名男子抓获的事实经过

证明其和姑嫂解某某在步行街买衣服时,一名男子将解某某衣服口袋里的3400元偷走,其和女儿、解某某一起追赶,在杨南巷的一个旅社内将这名男子抓获的事实经过

证明2008年1月25日中午12时许,有3名女顾客在其服装店里买衣服,其中一名40岁左右的女顾客要试衣服,便把她身上的衣服脱下放在椅子上,随后听到这名女顾客喊到“门口那个人把我的钱偷走了”,那3个女顾客都追了出去,过了一个多小时,她们过来还店里的衣服,说小偷已经被它们抓住了

证明被告人胡某某退赔的赃款3400元已发还给受害人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笔录

证明其盗窃解某某3400元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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