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2006年3月借我8万,说好二个月内歸还,但一直不还.
我于2008年4月向法院起诉并打赢官司,且要求执行庭执行,但至今未找到他人,钱还未给我,多次到法院查问,法官要求我把当事人找到,並通知法官去抓人,否则法院也没办法,朋友在南京买了房,全家住南京,我实在找不到他人和家,我该怎么办,
我买的房子一直不给钥匙开发商同意退钱给我们可是迟迟不给,我们就起诉跟开发商打官司赢了法院判强制执行六个月,可是时间到了开发商还是不给钱怎么办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執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財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題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荇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囿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館、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頭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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