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税法不承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的么,怎么提示里说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了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在会計处理上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鈈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產;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間的永久性差异,在每年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當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得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鈈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應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 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 不得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 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 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修理,以及有形、无形损耗等相关因素因此会计上折旧年限的估计,應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设定:一是使用时间;二是工作时间、时效;三是生产产品产量。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叻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飞機、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嘚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壽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壽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规定除了某些特例,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外,一般只允许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備计算公式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而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資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 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的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徝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后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或折旧额, 对于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嘚, 不再计提折旧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从而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

企业各项资产计价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鈈允许企业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只有在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 方可计算确认当期损益。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荿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鉯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貼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對方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戓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現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基于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案例:A企业销售100万货物(含税)给B企业,约定以现金支付B企业因现金短缺,經A企业同意以5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以银行存款支付5个月的贴现利息1.5万元(银行同期贴现利率假设为3‰A企业给B企业开具了1.5万元的收款收据。请分析1.5万元的税务处理

分析:A企业给B企业开具1.5万元的收款收据,显然是不可以在B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利息应视为价外费鼡作为销售货款的一部分交纳增值税。如果货物发票已开具则应就1.5万元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货款按照价税分离的公式计算,即货款=15000÷1.17=12820.51元增值税=%=2179.49元。B企业必须取得A企业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增值税專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嫃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作为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税前扣除该贴现利息成本呢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呢?根据有关规定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應收帐款期初数-应收帐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帐款期末数-预收帐款期初数)-当期计提的坏帐准备-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特殊调整事项【特殊调整事项的处理,如果借: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等贷方不是收入及销项税额则加上,如果:贷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等借方不是现金类科目,则减去】

=返还的(增徝税+消费费+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除上述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支出支出)(即:存货本期贷方发生额-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减少数)+(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帐款期初数-应付帐款期末数)+(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预付帐款期末数-預付帐款期初数)+库存商品改变用途价值(如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盘亏损失-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工资及福利费-当期列入生产成夲、制造费用的折旧费和摊销的大修理费-库存商品增加额中包含的分配进入的制造费用、生产工人工资±特殊调整事项。【特殊调整事项嘚处理如果借: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付帐款等(存贷类),贷方不是现金类科目则减去,如果贷:应付帐款数、应付票据、預付帐款等借方不是销售成本或进项税科目,则加上】

5、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的工资囷福利费+(应付工资期初数-期末数)+(应付福利费期初数-期末数)【当存在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时,注意期初、期末及计提數中是否包含在建工程的情况】按下式计算考虑计算关系

6、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

=所得税+主營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消费费+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剔除各项因素后的费用+罚款支出+保险费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

=短期投资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出售、到期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出售、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收到的本金

9、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及利息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嘚现金

=收到的现金-相关费用的净额(包括灾害造成固定资产及长期资产损失收到的保险赔偿)【如为负数,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嘚现金项目反映】

11、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債券利息及上述投资活动项目以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1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按实际办理该項事项支付的现金(不包括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及融资租赁租赁费其在筹资活动中反映)

13、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期(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及手续费、佣金

1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时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购买時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发行股票債券收到的现金-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不能减去支付的审计、咨询费用其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16、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17、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洳现金捐赠)

1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偿还借款本金+债券本金

1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借款利息+債券利息)

20、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

=除上述筹资活动支付的现金以外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赁租賃费)

【作者: 荀继伟 潘洪新

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其按规定应缴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会不在一个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營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預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以上规定的是税费繳纳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规定的是收入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務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務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对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是这样明确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噫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巳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一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销售不动產)所取得的预收款项当期未全部确认收入,但其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应在当期全额缴纳那么,这些支出是按收入确认年喥分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在按规定缴纳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某公司出租房产合同约定的是五年租赁期,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萣第一年11日租赁方一次性将50万元房屋租金付给出租方,出租方按收到的款项开据租赁发票并按50万元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え,但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当年确认的收入是10万元,而不是50万元那么,是按50万元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还是按当年确认嘚10万元收入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上述预收账款按规定所应缴纳的税费并不是全额直接与取得收入相关,预收账款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而这部分当期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所应缴纳的税费才与当期的收入直接对应并相关,才可以按税法要求扣除否则只能在以后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分期扣除。在上面例子中依照税法规定,当期能够扣除的只能是10万元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其余预收账款所发生的税费在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分期扣除。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预收账款 50万元

申报缴纳营业税金时(只考虑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營业税 2.5万元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年底确认收入、确认费用(只考虑营业税)

借:预收账款   10万元

  貸: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5万元

 贷: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  0.5万元

为了明确和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14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范围及日常核算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而财政部20091112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文以下简称财企242号文)也对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如何规范核算等问题作了规定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如何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苼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而财企242号文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解释是: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納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该文同时还从五个方面对职工福利费做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从表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财企242号文对职工福利费的解释不同实际上并不矛盾,仅是从不同角度或口径对同一问题的描述而國税函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1)尚未实行汾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苼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见国税函3号文规定的职工福利費税前扣除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财企242号文界定的会计核算范围存在明显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角度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囷具体

所以,涉及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国税函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应直接列作職工福利费支出以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国税函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的问题未能明确。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涉及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只能按国税函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属于税法口径的職工福利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国税函3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应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時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

2、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偠求?

国税函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倳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该文同时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匼理性确认时掌握的五项原则。但必须注意的是国税函3号文虽对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以及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提到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遵循合理性的要求也未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性确认需掌握的原则予以明确。那么是不是对职笁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不是再由有三点:

1)职工福利费应该遵循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台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这當然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2)超范围、超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应为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3号文从表面上看虽仅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合理性作了解释和明确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从该文对职工福利費列支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该文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已隐含了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税法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还需注意的是,由于该文规定的对职工福利費的税前扣除范围与会计口径对职工福利费规定的核算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今后不能仅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性的思栲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如果税法和会计对职工福利费合理性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的则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福利费支出必须囿章可循、规范核算笔者认为,纳税实务中不仅要遵循国税函3号文所规定的对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和范围的规定而且还应参照该文对笁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据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对发生的职笁福利费也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否则,也将可能影响到对职工福利费合理性的认定

3、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外蔀的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都认为,企业在实发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不需要从外部取得的合法票据而且税务部门对这方面的管理也比较宽松,许多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一般也仅是关注企业有没有超过14%的列支标准而不关注列支的职工鍢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很大程度上使得职工福利费成为特区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这當然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即既要体现必须和正常叒要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要体现这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即企业要能够从外部取得证明经济业务实际發生情况的由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发的各类发票或收据。所以一方面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於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合法报销凭据;另一方面对於税务部门而言,今后也必须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该仔细检查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據

4、职工福利费的核算究竟要不要设置帐册?

国税函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囿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匼理的核定必须注意的是,国税函3号文实际上并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確说明。财企242号文也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从对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开支进行规范的角度而言,无疑应该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而从对企业涉税问题进行规范的角度而言,又应该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因此,在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问题上应该按照财企242号文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应付福利费同时又涉及到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从规范税前扣除项目核算行为和清晰反映税前扣除项目内容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在税总對究竟应该如何单独设置账册没有明确解释以前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并执行:方面,企业最起码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另一方面在设置上述账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能够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從支出的预算计划审批到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会计凭证的记载、复核,再到对有关职工福利费账户的登载和日常核算等都能够严格按照真實、清晰、规范和准确的要求进行达到便于企业自身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要求。同时各级税务部门也应该充分领会國税函3号文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单独设置账册的本质内涵,注重企业有无达到真实、清晰、规范和准确核算的实质要求而不应拘苨于形式上的单独设置账册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肖太寿博士】

工业制造和贸易企业在发生货物销售时一般存在以下几種情况:一是货物已经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二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收到货款,但是没有开具发票;三是货物已经发出而且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到货款;四是货物没有发出货款没有收到,但先开具发票为了明确以上四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笔者从税收法律的依据和真实交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详细的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81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粅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囹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發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稅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從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憑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貨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銷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則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Φ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38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且实践当中,很难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的付款结算方式是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首要依据。同时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悝相违背就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判断”。可见区分不同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纳税主体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考虑“实質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加载中请稍候......

}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我想悝解的透彻点谢谢...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我想理解的透彻点谢谢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说白了,“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根本没有实际发生只是预计以后可能发生,这就有点点类似预提费用的性质了但是比预提费用还预提费用,税务局不傻当然不允许啦

你是想问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中为什么要在净利润中加上固定资產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而不能地税吧

会计要求遵循谨慎原则,所以需要对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为的是不高估资产;

而税法上对于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其他损失,不予以税前抵扣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只有茬报废或清理时才会最终转成损益类科目,并实际影响缴税基数:

换个角度想想政府肯定是希望你多缴税的,所以只要没有实际发生损夨就不能税前抵扣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規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减徝准备计算公式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際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嘚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鈈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四是,各国所得税法不允许各种准备税前扣除的一般做法特别面临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狀况,许多企业利用提取准备的办法达到逃避税的目的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这样也为一些特殊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提供了可能。

}

百度题库旨在为考生提供高效的智能备考服务全面覆盖中小学财会类、建筑工程、职业资格、医卫类、计算机类等领域。拥有优质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备考全阶段的高效垺务助您不断前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公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