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信用证中手签英文怎么说说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

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假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当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如何审证时,银行因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开证行为降低风险,应尽可能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和抵押。但是,抵押或担保等信用支持并不一定能够确保信用证的及时付汇,它只能是降低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因此对抵押和担保开证签订的合同、协议、抵押书等文件和企业抵押资产的真实性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抵押与担保都具有法律效力。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全社会应该树立起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火墙”,中国的许多银行和企业每年被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而遭受的损失是一个天文数字,诚然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就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可以说由于案例的缺少,各地法院几乎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再加上审理刑事案例的法官对于信用证这一独特的商业工具的复杂的运行机制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其判决产生一些偏差在所难免,我们必须加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教育。法律、法规、观念和警惕性相结合,我们定能织造出防范金融诈骗的天罗地网。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跨国行为,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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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cici2018于9:56发表信用证手签中文还是英文一定要签法人吗制单员签可以吗?最好是英文。不会,中文也可以。不一定要法人签。制单员签可以。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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