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是越南人在驻中国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馆为单身证明,护照,结缗证婚签户口需要什么手续回国后还要办什么手续

您好,我老婆她是越南人的,我们是在中国认识,现在想办结婚证,我要准备什么证件需不需要单身证明?

您好,我老婆她是越南人的,我们是在中国认识,现在想办,请问我要准备什么证件,需不需要单身证明?

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即可。你老婆要准备(1)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你要准备本人户口,还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具体建议向婚姻登记部门咨询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还是比较麻烦的,程序繁多。

直接咨询婚姻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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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越南人在中国留学。在中国生活15年嫁给中国人。专业代办越南人的签证,代办越南人护照。中国人去越南的签证,翻译等服务。

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随时找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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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恭喜你, 每每听到这样的消息, 都感到很高兴, 虽然台湾对大陆新娘婚后的前几年, 在前往台湾和取得身份证上, 会有一些限制, 但当你了解台湾后, 你会了解其实一些限制有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 接下来你就可以开始办理结婚, 申请结婚登记请看下列说明,  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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