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新农合慢性的病办理病地点在哪

  2018年8月21日至27日(周六、日不休息)

  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患者(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现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不再参加此次鉴定)。

  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和Ⅱ类病种,包括:

  Ⅰ类病种:(1)高血压病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精神分裂症(慢性期);(5)房颤;(6)扩张型心肌病。

  Ⅱ类病种:(1)糖尿病合并症;(2)肝硬化失代偿期;(3)尿毒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5)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8)肝豆状核变性;(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血友病;(11)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12)重症肌无力;(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1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6)肝硬化代偿期。

  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1.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2)(限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

  2.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患者)

  3.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卫健街3号,电话:3、)

  5.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道里区顾新路788号,电话:0转8077)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南岗区中和街69号,电话:4)

  7.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道外区靖宇北七道街1号,电话:0)

  8.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道外区东直路83号,电话:7)

  9.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医院(呼兰区卫生路160号,电话:2)

  10.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电话:1)

  11.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香坊区三大动力路600号,电话:6)

  1.咨询。参保患者可就近到鉴定医院电子屏幕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申报病种及诊断标准,或到医院咨询台直接咨询。申报人应认真阅读宣传材料,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再进行初审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2.初审。由专家对申报患者提供的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填写《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符合标准的患者予以劝退,以免增加个人负担;对患多种疾病的患者,指导其有选择的进行申报。

  3.填报。申报患者持由初审专家填写的《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

  4. 录入。申报患者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根据其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及“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显示申报患者基本情况,粘贴在档案袋上,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患者或代办人,供鉴定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患者今后查询个人鉴定信息的凭证,申报患者应妥善保存。  

  申报两个病种的,只打印一份“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建立一份鉴定档案。

  5.交费。经审验合格的申报人,根据不同的申报病种,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

  1.初诊。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患者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到指定申报病种科室,由专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确定辅助检查项目。

  2.校验。根据鉴定专家开具的辅助检查申请单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辅助检查科室设专人负责对患者进行人、卡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

  3.检查。经身份核对后,由辅助检查科室专家根据检查申请单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4.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门诊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5.存档。申报患者鉴定材料由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留存,并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档案。

  6.查询。体检结果于2018年9月10日至17日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患者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查询鉴定结果。

  (三)特殊情况鉴定申报

  1.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2.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3.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4.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5.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6. 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18年9月20日至21日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本年度10月1日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就诊费用按次结算,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支付。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病种1000元;Ⅱ类病种1200元;两种以上病种的执行Ⅱ类病种限额标准,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3.支付比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学生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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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慢性疾病的病种和标准

1、尿毒症:有明显贫血、口臭、皮肤瘙痒、严重恶心、呕吐、神经并发症、水盐代谢和酸碱平衡明显紊乱等临床表现;功能检查结果达到:①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②血肌酐>442mmol/L;③血尿素氮>20mmol/L。

2、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血管病变、中枢神经损害等并发症之一的。

3、中、晚期癌症:有各种癌症病史,癌症术后扩散,癌症术后化疗。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有贫血、乏力、出血等症状,实验室血常规或骨髓象检查符合诊断标准的。

5、白血病:有贫血、乏力、出血等症状,实验室血常规或骨髓象检查符合诊断标准的。

6、慢性肝炎活动期或肝硬化:出现消化道症状或出血、腹水、肝脾肿大等指征,肝功能、B超等检查支持诊断的。

7、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8、类风湿关节炎(丧失劳动能力的):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9、强直性脊柱炎:临床症状、体征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

11、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的。

12、肺心病合并心衰:临床症状、体征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13、风心病合并心衰:临床症状、体征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14、冠心病合并心衰:临床症状、体征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符合诊断的。

15、小儿脑瘫:须经常住院治疗或康复治疗的。

16、精神障碍和神经系统疾病:自主行为能力受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7、器官移植术后:须常年服用药物的。

18、其他特殊慢性疾病: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慢性疾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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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慢性病主要指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等)、精神异常和精神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具有病程长、病因复杂、健康损害和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1、呼吸系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哮喘、慢性肺心病、慢性呼吸衰竭、矽肺、肺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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