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出职业病如何处理有职业病了,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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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社保该不该赔付?只要参过保,社保要不要“管一辈子”?广东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权威人士就此表示,职工得了职业病,肯定应得到保障,但这笔钱到底该由谁出,则要具体分析。企业不能以社保为借口,逃避应负责任

  广州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张东北分析说,不管有没有参加社保,首先都要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就要支付工资,同样的道理,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

  张东北说,社会工伤保险目前还只能为企业转移部分职业病风险。企业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可以将职业病的很大一部分责任,转移到工伤保险上,以降低经营风险。但即使有了工伤保险,也不是企业的所有责任都能转移。同时,社会保险只能保企业参保期间的责任,停止参保,则此后查出职业病,虽然可能与参保期间有关联,这种责任也无法转移到社保上。

  于是,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某职工刚来企业不久就查出职业病,很可能并不是在本企业造成的,但又无法证明是上一家的责任,按规定本企业就要承担。好在,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相关责任就转移到社会保险。另一种是,某职工停保不久就发现职业病,且与参保期间的工作环境条件有关,但由于停保了,相关责任又回到了用人单位,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张东北表示,如果要“只要参过保就得管一辈子”,按照社保的规律,为保证基金不穿底,就必须大幅提高参保费率。但过高的费率,大部分企业能否承担?会不会反而将大部分职工拦在工伤保险之外?这是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谁该承担报道中的职业病女工的保障问题?广东一些权威的工伤保险专家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的赔付规定,并不意味着职工就没有保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否则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文章转载:中国职业病网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首先,可以让医院给检查一下自己发病的原因和时间,如果是跟所离职的工作单位有关,而且情况比较严重,时间也已经非常久远,都是因为工作得出来的病症,就要先让医生给开具相关证明,并且去到该单位,与负责人之间进行商讨,能够让他们给出一个合理的判断和解释,并且能够为自己的利益作出补偿。如果对方态度非常强硬,或者认为你是已离职人员,所以无权要求这样的补偿,那么就可以找到有关律师为自己解答疑惑。

其次,如果职业病的症状较轻,或者是离职时间已经较久,那么可以自己慢慢去恢复,或者能够让自己保持一份理智,去到单位跟领导人商量如何帮自己解决一下这样的问题,假如双方能够以比较缓和的状态去解决,那么就可以跟随商量结果去做,但是如果对方不太承认,也可以拿出有关证据跟对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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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离职时查出患有职业病,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职业病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木业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内容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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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就是指维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和企业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可申请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对工作场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以进行举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不与认定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维护权益。

2.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费用,可申请维权。

职业病维权是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权益遭到侵害,都可以申请维权,具体情况也可登陆中国职业病网进行了解职业病的维权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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