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新疆证券交易系统市场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

近期,沪指连续暴跌超28.8%,市值蒸发近21万亿元,股民人均亏损超41万元。7月2日,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证监会表示将严查市场操纵行为,确有违法犯罪的,必将严惩不贷。那么何为市场操纵行为?它都有哪些表现形式?是违法还是犯罪?

“操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就是指行为人违背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引诱他人参与市场交易,为自己牟取暴利或转嫁风险的一种行为。

在一个公开、公平的证券或期货市场中,投资人本应根据所获信息,在自有知识储备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分析自行判断买卖与否及买卖时间。然而,一旦出现市场操纵行为,将会使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扰乱投资人的相关判断,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比如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当某种股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下跌,供不应求时,则价格上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则是人为拉抬或打压股票的价格,造成对股票供求关系的非正常影响,使股票价格或成交量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脱离,从而实现对资金流向施加影响,流向操纵人能够赚取暴利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盲目跟风又没有资金优势的广大散户则往往会被蒙骗,做出错误决定,成为待宰羔羊。

目前,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市场操纵行为并未作出概念规定,仅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操纵以及其他操纵行为。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市场操纵行为的不断翻新,我国法律特意设定了“其他操纵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对于“其他操纵行为”具体指的是哪些,说法不一。有据可依的是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在第五节明确规定了五种其他操纵手段,包括: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交易、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及尾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操纵者并不单纯采用一种操纵手法,而是综合运用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尾盘封涨停等多种手法进行市场操纵。

此外,跨市场操纵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如最近经常被提及的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同时,操纵者愈发狡猾,手法日渐隐蔽,从原来使用本人账户或借用亲属账户到现在使用无任何关联的融资户;从单点单地操作到多点多地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分工操纵等。

市场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法律制度所明确禁止。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则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也可能仅仅承担其中两项或一项。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者的民事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操纵者的行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法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39条详细规定了8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对操纵者的股票或期货持有量、占比总成交量、持有时间等细节进行了规定,以此来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情形的界限。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对市场进行操纵的多为投资大户。

“华天集团违规操纵股价案”是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典型,而在“中科创业案”中,则是125个证券营业部为“庄家”筹资54亿元,用以。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也容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判断本罪是否成立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股票衍生品允许被交易,如、股指期货等,这在扩大金融杠杆效应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风险。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散户想要在股市中分一杯羹,其本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不足造成了其极易盲目跟风,如果此时被市场操纵行为利用,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监管机构和执法、司法机关对于市场操纵行为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月3日,在网上发布“有人因股票大跌在北京金融街跳楼”不实信息的田某被查获。目前,田某因寻衅滋事被海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曾经看到一则笑话:一个人为了哄抬自己所购股票价格,上了地铁后,从车厢第一节走到最后一节,在每一节车厢都稍作停留,拿出电话故作遮掩地说:“听说某某公司有重大利好消息,快点填仓。”且不论故事里的主人公能否得逞,其着实为我们生动上演了一出企图通过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影响股票交易市场的戏码。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市场操纵行为,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被定义为蛊惑交易。

蛊惑交易是指通过各种途径散布虚假的证券信息,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基于对虚假信息的信赖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行为人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此种行为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监会近期披露了已查明的6起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均以互联网为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蛊惑造谣的不法分子充分利用网络论坛、微博、QQ、微信等网络传播平台发布信息,其中均有所谓的“小道消息”、“内幕消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等,进而吸引会员,收取费用,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也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蛊惑造谣者或许能得一时之利,但却要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除了要承担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如其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犯有此罪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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