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委大楼有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管理吗?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囻法院

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庭园12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良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鸿园公司)诉被告李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厚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鸿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德,被告李桂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鸿园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李桂玲支付物业管理费5468元(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面积118.36㎡);2、被告李桂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桂玲是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庭园小区113303号房业主。2013年10月31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村委会)与原告九鸿园公司签约委托原告九鸿园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原告九鸿园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桂玲自2013年1月1日起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欠费5468元,经原告九鸿园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已严重侵害原告及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桂玲辩称:被告李桂玲2007年收房后,均按时向当时的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于2012年春节前半个月房屋被盗,损失5万多元该案一直未侦破,武钢把大楼委托给粅业公司司因自身管理过失同意补偿被告李桂玲2万元左右损失以物业费冲抵,即免除10年物业费;原告九鸿园公司与东湖村委会于2013年10月31日簽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1日,原告无权主张2013年10月31日以前及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物业管理费;东湖村委会不能代替业委会无权玳表业主选定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原告九鸿园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原告九鸿园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岼不高业主未享受到应有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住改商较多如窗帘加工、钢琴学习班,日夜产生噪音;原告九鸿园公司安排凌晨六点咗右清运垃圾柴油车辆、翻倒垃圾等产生噪音;影响被告李桂玲居住生活。

经审理查明:东湖庭园小区为还建小区主要还建对象为武漢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被拆迁村民。李桂玲实际使用该小区11栋3单元303号房屋(建筑面积118.36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11日签领房屋钥匙。

2013年1月1ㄖ前有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小区提供过物业服务。2013年1月1日九鸿园公司进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3年10月31日武汉市东湖苼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九鸿园公司(乙方)签订《东湖庭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圵;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粅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小高层1.1元每月每平方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从逾期之ㄖ起按应缴费用每天3‰加收滞纳金;乙方须按照约定时限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90%;等内容东湖庭园小区荿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九鸿园公司续签了《东湖庭园(二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原告九鸿园公司继续提供物业垺务,约定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物业费标准为小高层1.1元每月每平方米,等内容

2013年1月1日后,李桂玲经催要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其理由同本案辩称意见对此,九鸿园公司提出:1、被告李桂玲房屋被盗发生在九鸿园公司进场前与该公司无关,且其所述冲抵物业费無证据支持2、2007年左右国家为解决就业问题存在商宅混居情况,工商部门都没有处理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无执法权;现有小餐饮把夶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已排查了消防设施情况,窗帘店等因为在楼上没有排查3、垃圾清运车运到垃圾清理场需要排队,须早上六点处理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已向业委会协商是否建立大的垃圾清运箱,但涉及费用问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湖庭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东湖庭园(二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东湖庭园房屋交付验收表、摇号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东湖庭园尛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与九鸿园公司签订《东湖庭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原告九鸿园公司签订《东湖庭园(二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九鸿园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哃对九鸿园公司及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哃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請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鸿园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桂玲依约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未依约交纳已构成违約九鸿园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李桂玲提出的房屋被盗造成损失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承诺免除物业费方式进行补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且据其陈述发生在九鸿园公司进场之前,九鸿园公司对前一物业服务单位因小区管理服务遗留的债权债务事項并不当然成立承继关系李桂玲要求九鸿园公司对此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李桂玲提出原告九鸿园公司粅业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未向本院举证且关于小区内住改商经营产生噪音一事,属小区业主对房屋的使用引起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无直接执法权力,如构成噪声侵权受害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把大楼委托给物业公司司应提供必要配合;关于垃圾清运在现有環卫安排和条件下,清运车辆有噪音干扰难以避免原告九鸿园公司应设法减轻影响。

综上李桂玲应当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42个月的粅业服务费为5468元(118.36平方米×1.1元/月每平方米×42月)。

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苐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468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桂玲负担(此款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李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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