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问题,现在是主表和附表一填的收入一到致的话可以但主表要按附表一的税款填冲回的话那么税款就不对了,是不是应该不冲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一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但吉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悝。虽没有开具发票但确认了对应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并通过纳税申报表上“未开票金额”栏目调整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費和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吉祥公司就没有税务风险了呢
【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吉祥公司对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确认了对應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并通过纳税申报表上“未开票金额”栏目调整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则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但依然有没有开具发票的风险。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发票”开具的条件是:1.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 2.收取款项。发票开具的前提是“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
也就是说,纳稅人只要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就应当开具发票,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
实务中,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未补未开票收入入对於不索取发票的客户不开具发票,税务检查人员也不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如果要处罚,依据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处罚是情分,处罚则是本分
因此,作为纳税人在进行涉税事项风险管控时,正确的做法是不应该把宝押在税务检查人员的执法尺喥上而是不管付款方是否索要发票,都应开具发票并保管好发票,以备不时之需
可是,纳税人未开具发票但如实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简单地说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如实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未开发票的后果就是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纳税人取得未补未开票收入入依法纳税仍有被处罚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