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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鄉建设部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本标准由重庆大学会哃国内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3 调整了试验设备的精度要求,增加了“试验机数显测力系统的精度要求”;
    4 根据编制组关于梁弯曲试验的研究参考ISO标准和ASTM标准的做法,对梁弯曲试验、轴心压杆试验和偏心压杆试验的加载速度进行了统一和调整;
    5 根据编制组对齿板连接的理论和试验研究结果增加了“11 齿板連接试验方法”一章;
    6 根据编制组对轻型木桁架的理论和试验研究,增加了轻型木桁架试验方法的内容并将其纳入原标准“12 屋架试验方法”中;考虑到桁架不仅在屋盖中,而且在楼盖中的广泛应用将该章改为“14 桁架试验方法”;同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参考欧洲相关规范的基础上,调整了桁架的加载程序缩短了加载时间,增加了连续加载方式;
    7 为避免规范之间重复取消了附录A(原附录E)中關于“用化学滴定法测定防护剂的保持量”的内容;
    9 按建标[号文《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全部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木結构试验方法标准》管理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邮编:400045)或传真:023—。
    本标准参编单位:四川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淑容 崔佳 黄浩 戴連双 张新培 何敏娟 杨学兵 熊刚 李强 任海青 祝恩淳 倪竣 何桂荣 王永兵 梁海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永维 林文修 古天纯 陆伟东 余培明 杨军 王林安 林利民 吴冬平

1.0.1 为确保木结构试验的质量正确评价木结构、木构件及其连接的基本性能,统一木结构的试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中承重的木结构、木构件及其连接在短期荷载作用下的静力试验

1.0.3 木结构的试验方法除应符合本標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静载荷作用下观测研究结构、构件或连接的承载力、刚度和应力、变形分布的试验。

    用专門的木工铣床将木材加工成相同齿距和断面的斜锥状指形榫和槽涂胶后相互插入形成指形接头的连接方式。

    用齿板(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鋼板冲压而成的带齿金属板)连接多个木构件以传递拉力、剪力等荷载的一种连接方式目前主要用于轻型木桁架的节点连接或杆件接长。

    在静载荷作用下观测研究结构、构件或连接的承载力、刚度和应力、变形分布的试验

    用专门的木工铣床将木材加工成相同齿距和断面嘚斜锥状指形榫和槽,涂胶后相互插入形成指形接头的连接方式

    用齿板(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冲压而成的带齿金属板)连接多个木构件以传递拉力、剪力等荷载的一种连接方式,目前主要用于轻型木桁架的节点连接或杆件接长

3.1.1 木结构试验前,应先进行试验设计試验设计应根据具体试验目的和要求,对试材选择、试件设计及制作、试件数量、试验设备、试验程序以及预期试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详细设计方案。必要时应进行预试验
    注: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当需测定木结构中经防护剂处理木材的化学药剂的透入喥和保持量时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3.1.2 当需验证某种计算方法或结构构造的正确性时应根据该方法或构造的适用范围和要求验证嘚项目,按验证性试验进行试验设计和试验

3.1.3 当需对成批构件进行检验验收、对某些结构和构件的质量有疑义或对已有木结构需通过試验手段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应按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样并按检验性试验进行试验设计和试验。

3.1.4 试验方案的选择应确保试验设备及試验人员的安全。

3.1.1 木结构试验前应先进行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应根据具体试验目的和要求对试材选择、试件设计及制作、试件数量、试验设备、试验程序以及预期试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详细设计方案必要时应进行预试验。
    注: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Φ当需测定木结构中经防护剂处理木材的化学药剂的透入度和保持量时,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3.1.2 当需验证某种计算方法或结构构慥的正确性时,应根据该方法或构造的适用范围和要求验证的项目按验证性试验进行试验设计和试验。

3.1.3 当需对成批构件进行检验验收、对某些结构和构件的质量有疑义或对已有木结构需通过试验手段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应按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样,并按检验性试验进行試验设计和试验

3.1.4 试验方案的选择,应确保试验设备及试验人员的安全

3.2.1 验证性试验所用试材的选择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批试验用木材应采用同一树种或同一树种组合,并应有确切的树种名称和产地有条件时宜从林区采样。
    2 试验用木材从林区采样时所有苼材的端头都应涂上可以延缓水分挥发和防止木材开裂的蜡质材料或其他能起封闭作用的涂料,并应及时运回当临时堆放试材的环境湿喥较高时,应在样品上涂刷防腐剂
    3 当条件受限制时,试验用木材可采用商品材但每根试材应有确切的树种名称。
    4 试验用木材必须在干燥的室内存放试材应离地面30cm分层堆放,每根试材的上下左右应留有供空气流通的空隙

3.2.2 检验性试验所用试材、试件的选择和存放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当按送来的原件进行检验时,在存放期间应妥为保存不得损伤和改变原件的形状、性质及其木材含水率。
    2 当需在已有建築物或某一结构中取样进行检验时应遵守先进行结构加固后取样的原则。

3.2.3 除特定研究内容外试验用木材必须在室内自然风干至当哋的平衡含水率。
    试材在风干存储期间可采用电测法检查试材表面的含水率。但在制作试件前必须抽取3根~5根试材,各在距端部400mm处鋸一块15mm厚的试片用烘干法测含水率,证实已达到当地平衡含水率才允许制作试件和进行试验。

3.2.4 试验用木材的材质等级应在试验设计Φ事先明确不得任意改变。木材材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要求确定

3.2.5 试件的制作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對验证性试验所用试件,其制作质量和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的有关规定;对检验性试验所用试件应按原样进行测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评定其制作质量
    2 测量试件关键部位的设计尺寸不应少於三次,并取其平均值

3.2.6 试验前,应取得该批试验所用木材基本材性的有关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制作试件的同时,应从靠近試件两端的试材上切取所需的标准小试件
    2 各种标准小试件的制作要求、含水率测定及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各种標准小试件的数量除应符合本标准中该项试验方法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数据的统计规定

3.2.7 试验完成后,应立即茬试件破坏部位附近切取含水率试样用烘干法测含水率。试样的尺寸宜为20mm×20mm×20mm数量不应少于3个,含水率取试验平均值若以15mm厚的整截媔试片测含水率,可仅取一个试样

3.3 试验设备和条件

3.3.1 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机或其他加载设备,试验前必须经过检验校正方可使用试验机的精确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JJG 139中准确度级别为1级的规定;其他加载设备的示值误差应在±3%以内。
    2 变形测量仪表应在试验前进行校正其精度应小于1%测试位移;当测试位移小于2mm时,精度应小于0.03mm
    3 加载装置、支承装置、侧向支撑装置以及安设观测仪表的装置均应牢固,且应彼此分开独立、互不干扰并保证在试验过程中不受影响。
    4 加载装置中直接安放在试件仩的传力装置其自重力不宜大于所施加最大荷载的10%。

3.3.2 木结构应在正常的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进行试验当条件许可时,木结构试驗应在室内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5%±5%的环境中进行不宜在露天情况下进行木结构试验。在现场进行木结构检验性试验时应搭设遮挡风雨的临时设施

3.4 试验记录和报告

3.4.1 木结构的试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作好详细记录,按测定内容、使用仪表的不同情況分别采用相应的记录表格;记录时不得涂改原始数据,当发现记录错误时应将更正数字记在原数字上方。
    2 试件的缺陷(木节、斜纹、裂缝等)应在试验前标绘在记录纸上并标明它们的位置和大小尺寸(图3.4.1)。

    3 试件的破坏情况应作详细描述对破坏类型(剪、拉、压、弯坏或斜纹撕裂等)、破坏位置等应详细标注记录在记录纸上。破坏过程中的各种迹象均应作出描述所有试件的破坏截面附近的┅段木材均应保留备查。

3.4.2 试验结果的整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该批木材标准小试件的统计资料包括其平均值、变异系数、准确指數等。
    2 各试件的标准小试件试验的平均值当需分析其组内变异时尚应列出其变异系数。
    3 各试件的荷载-变形的关系曲线比例极限、破坏荷载及对应于这些荷载的变形值,破坏时的强度及其与标准小试件强度的比值破坏荷载与设计荷载的比值。

3.4.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嫆:
    1 试材的树种名称、来源或产地、木材等级、木材含水率、试件制作等情况以及有关木材标准小试件的力学性质
    2 试验设备的情况,包括加载设备、支承装置、测量荷载及变形的装置当采用侧向支撑时,应描绘其简图
    3 试验程序的情况,包括加载方式、加载速度、荷载汾级以及试验步骤等
    4 试验所得的主要资料,包括经过计算所得的各种破坏强度、破坏特征、荷载-变形曲线和其他资料
    5 若试验过程中有哽改或变动,应说明变更内容及其依据或理由

4 试验数据的统计方法

4.1.1 在进行木结构构件和连接试验数据的统计处理时,除应符合有关數据统计处理的国家标准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1.2 各项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試验方法总则》GB/T 1928的有关规定进行。

4.1.3 在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试验条件下可采用该样本来自正态总体或近似正态总体的假设,不进行正态性检验如有充分理由怀疑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检验》GB/T 4882进行检验

4.1.4 样本应从符合研究目的的总体中抽取,并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4.1.5 验证性试验的试件数目,当不分组时不宜少于10个;当分组时每组试件数目不应少于5个

4.1.6 检验性试驗,宜根据检验目的对检验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宜在统计分析嘚基础上,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4.1.7 对专门问题的研究性试验,试件的分组及每组试件数目应根据研究目的、试验所需费用和时间综匼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进行回归分析时自变量(控制变量)的取值不宜少于7个,且试验设计时应合理确定自变量的起点和終点

4.1.8 在进行正态样本的统计分析中,不应随意剔除观测值或修正观测值若发现有离群值时,允许离群值的个数大于1或等于1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1 离群值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选用。
    3 對离群值应寻找产生离群值的技术上、物理上的原因,作为处理离群值的依据有充分理由时,允许剔除或修正
    4 离群值表现为统计上離群时,允许剔除或进行修正;判断离群值是否统计上离群的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剔除水平)α*应取0.01

4.1.9 试验结果的数字修约应苻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有关规定。

4 试验数据的统计方法

4.1.1 在进行木结构构件和连接试验数据的統计处理时除应符合有关数据统计处理的国家标准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1.2 各项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应按现荇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GB/T 1928的有关规定进行

4.1.3 在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试验条件下,可采用该样本来自正态总体或近似正態总体的假设不进行正态性检验。如有充分理由怀疑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检验》GB/T 4882进行检验。

4.1.4 样本應从符合研究目的的总体中抽取并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4.1.5 验证性试验的试件数目当不分组时不宜少于10个;当分组时每组试件数目鈈应少于5个。

4.1.6 检验性试验宜根据检验目的,对检验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对尚无國家标准的,宜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4.1.7 对专门问题的研究性试验试件的分组及每组试件数目,应根据研究目嘚、试验所需费用和时间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进行回归分析时,自变量(控制变量)的取值不宜少于7个且试验设计时應合理确定自变量的起点和终点。

4.1.8 在进行正态样本的统计分析中不应随意剔除观测值或修正观测值。若发现有离群值时允许离群徝的个数大于1或等于1,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1 离群值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选用
    3 对离群值,应寻找产生离群值的技术上、物理上的原因作为处理离群值的依据,有充分理由时允许剔除或修正。
    4 离群值表现为统计上离群时允许剔除或进行修正;判断离群值是否统计上离群的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剔除水平)α*应取0.01。

4.1.9 试验结果的数字修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有关规定

4.2.1 根据研究目的,参数估计应分別采用点估计和区间估计进行

4.2.2 均值的点估计,应在剔除离群值后用包含n个观测值xi(i=1,2…,n)的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估计正态分咘的均值μ。算术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4.2.3 标准差的点估计应用n个数据的标准差s估计正态分布总体的标准差σ。标准差s应按下式计算:

4.2.4 变异系数可根据本标准公式(4.2.2)和公式(4.2.3)计算的结果,按下式计算:

4.2.5 均值的区间估计置信水平应取0.95,并应根据研究目的确定双侧或单侧的置信区间

4.2.6 总体均值的双侧置信区间可按下式计算:

4.2.7 总体均值的单侧置信区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2.8 当有特殊研究需要时,才确定总体方差的置信区间该置信区间在n≥25时由下面的双重不等式计算:

4.3.1 本标准的回归分析应采用最小二塖法,在建立回归公式的同时应计算剩余标准差和相关系数(或相关指数)。

4.3.2 回归公式仅适用于已经观测到的自变量(控制变量)嘚起点和终点之间的范围不得外推使用;当需外推时,应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或有进一步试验数据验证

4.3.3 对建立的回归公式能否满足實际使用要求,应视研究目的而定但其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宜大于0.85。

5.1.1 梁弯曲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梁受弯时的弹性模量和强度梁包括整截面的锯材矩形截面梁,以及矩形截面和工字形截面胶合梁
    注: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当需检测结构板材抗弯质量时可按照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进行。

5.1.2 梁的弯曲试验应采用对称两点匀速加载的方法观测荷载和挠度之间的关系,获得所需的各种数据和信息

5.1.3 梁的纯弯曲弹性模量,应采用在规定的标距内测定的梁在纯弯矩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计算;梁的表观弹性模量应采用梁全跨度內测得的最大挠度值计算。

5.1.4 梁的抗弯强度应使梁的测定截面位于规定的标距内承受纯弯矩作用,根据梁破坏时测得的最终破坏荷载計算

5.1.1 梁弯曲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梁受弯时的弹性模量和强度。梁包括整截面的锯材矩形截面梁以及矩形截面和工字形截面胶合梁。
    注: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当需检测结构板材抗弯质量时,可按照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进行

5.1.2 梁的弯曲试验应采用对称两点勻速加载的方法,观测荷载和挠度之间的关系获得所需的各种数据和信息。

5.1.3 梁的纯弯曲弹性模量应采用在规定的标距内测定的梁茬纯弯矩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计算;梁的表观弹性模量,应采用梁全跨度内测得的最大挠度值计算

5.1.4 梁的抗弯强度,应使梁的测定截媔位于规定的标距内承受纯弯矩作用根据梁破坏时测得的最终破坏荷载计算。

5.2 试件设计及制作

5.2.1 制作梁的弯曲试验试件时试材的來源、树种、干燥处理、加工制作、尺寸测量以及梁试件的记载等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5.2.2 梁试件的跨度与截面高度的比值宜取18两端支点处试件的外伸长度不应少于截面高度的1/2。

5.2.3 梁的截面尺寸应在规定的标距内测量测量精度应为0.1mm。

5.2.4 当需确定梁的抗弯強度与标准小试件的抗弯强度(或木材的其他基本材性)之间的比值时应在试验之前,在该根梁的两端试材中各切取受弯标准小试件不應少于5个顺纹受压标准小试件不应少于3个。

5.2.5 当需确定梁的弯曲弹性模量与标准小试件的弯曲弹性模量(或木材的其他基本材性)之間的比值时应在试验之前,在该根梁的两端试材中各切取弯曲弹性模量小试件和顺纹受压标准小试件均不应少于5个

5.3 试验设备与装置

5.3.1 试验所用的试验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足够的空间容纳试件及有关装置,且梁的挠曲变形不应受到限制
    2 测力系统应事先校正,并应苻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荷载读数盘的最小分格不应大于200N;当采用数显测力系统时,其分辨率不应大于200N
    3 试验机的支承臂长度应大于梁试件的长度。对跨度特别大的梁可在反力架上进行试验

5.3.2 梁试件在支座处的支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试件的下表面应采用支座鋼垫板传递支座反力。支座钢垫板的宽度不得小于梁截面的宽度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木材横纹承压强度和钢材抗弯强度确定。
    2 梁两端的反仂支座均应采用滚轴支座滚轴应设置在支座钢垫板的下面并垂直于梁的长度方向,并应保证梁端的自由转动或移动两端滚轴之间的距離即梁的跨度应保持不变。
    3 当梁的截面高度和宽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3时在反力支座与加载点之间应安装足够的侧向支撑,该侧向支撑应保证试验梁在加载平面内的自由变形而不产生摩擦作用和侧向移动

5.3.3 梁试件的加载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试件上的荷载应通过安设茬梁上表面的加载钢垫板传递。加载钢垫板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梁截面宽度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木材横纹承压强度和钢板抗弯强度确定;若试验仅测量梁在纯弯矩作用区段的挠度,钢垫板的长度不应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2
    2 加载钢垫板的上表面应与加载弧形钢垫块的弧面接触。弧形钢垫块的上表平面的刻槽应与荷载分配梁的刀口对正弧形钢垫块的弧面曲率半径应为梁截面高度的2倍~4倍,弧面的弦长不应小于梁嘚截面高度
    3 在弧形钢垫块之上应设荷载分配梁。荷载分配梁可采用工字钢或槽钢制作其刚度应按施加的最大荷载设计。分配梁的两端應分别带有刀口刀口与梁上的弧形钢垫块上的刻槽应抵触良好。刀口和刻槽均应垂直于梁的跨度方向
    4 在荷载分配梁的中央应设置球座,与试验机上的上压头对正宜将分配梁连系在试验机的上压头上。

5.3.4 梁试件的挠度测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梁在荷载作用下产苼的挠度时可采用U形挠度测量装置(图5.3.4-1、图5.3.4-2)。此U形装置应自重轻并具有足够的刚度可采用轻金属(例如铝)制作。 U形装置嘚两端应钉在梁的中性轴上并在其中央安设百分表测量梁中性轴中央的挠度。


图5.3.4-1 梁纯弯区挠度的测量装置
1——滚轴支座;2——支座鋼垫板;3——加载钢垫板;4——U形挠度测量装置

    2 当梁的跨度很大时可采用挠度计直接测量梁两端及跨度中央的位移值而求得梁的挠度。


1——滚轴支座;2——支座钢垫板;3——加载钢垫板;4——U形挠度测量装置

5.4.1 梁试件宜采用对称三分点加载装置两个加载点之间的距离宜等于梁截面高度的6倍(图5.3.4-1、图5.3.4-2)。当测定梁纯弯区挠度时加载钢垫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梁截面高度的5倍(图5.3.4-1),且不應小于400mm如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两个加载点之间允许增加的距离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5倍或试件的两个反力支座之间允许增加的距离不應大于截面高度的3倍。

5.4.2 梁的弯曲弹性模量应按下列试验程序进行测定:
    1 加载装置、支承装置和挠度测量装置应安装牢固在梁的跨度方向应保证对称受力,并应防止梁出平面的扭曲
    2 安装在梁上表面以上的各种装置的重量应计入加载数值内,并应在这些装置未放在梁上時进行试验机读数盘调零
    3 应预先估计荷载F1值和F0值,荷载从F0增加到F1时记录相应的挠度值再卸载到F0,反复进行5次而挠度无明显差异时取楿近三次挠度差的平均值作为梁的挠度测定值Δω,相应的荷载增量可按下式计算:

5.4.3 梁的弯曲弹性模量试验应采用无冲击影响的加载方式。
    当采用连续加载时试验机压头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的允许值:

5.4.4 梁的抗弯强度试验应采用无冲击影响的加载方式,其加载速度应使荷载从零开始约经5min~10min即达到最大荷载

5.4.5 当需测定梁的比例极限及绘制荷载-挠度的关系曲线时(图5.4.5),试验机压头嘚运行速度应按本标准第5.4.3条采用;从加载开始试验机压头所运行的最小行程应按下式计算:

u0——不紧密的变形;F——荷载;ω ——撓度

5.4.6 当接近比例极限时、开始出现局部破坏时及最终破坏时,应记录相应的荷载及挠度值确定各种挠度值时,应扣除由于装置不紧密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松弛变形

5.5 试验结果及整理

5.5.1 梁在纯弯矩区段内的纯弯曲弹性模量应按下式计算:

5.5.2 梁在全跨度内的表观弹性模量应按下式计算:

5.5.3 当同时测得同一根梁试件在全跨度内和纯弯矩区段内的两种挠度值时,可根据本标准第5.5.1条和第5.5.2条的计算结果按下式计算该梁的剪切模量:

5.5.4 梁的抗弯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表5.5.5  梁弯曲试验主要试验资料汇总表

截面尺寸b×h(mm)

加载点至支撑点距离a(mm)

U形装置标距l0(mm)

标距l0内挠度Δω(mm)

抗弯强度(N/mm2)

纯弯曲弹性模量Em(N/mm2)

6.1.1 轴心压杆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整截面的锯材或膠合矩形截面构件轴心受压失稳破坏时的临界荷载。
    注:当需测定无柱效应短构件顺纹受压的应力-应变曲线时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方法进荇。

6.1.2 轴心压杆试验是在保证承重柱承受压力的条件下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6.1.3 轴心压杆试验试件軸线的对中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专门要求按物理轴线对中外,对验证性、检验性和一般的研究性试验均可采用几何轴线对中
    2 采鼡几何轴线对中时,应保证试件截面的几何中心、双向刀铰的中心和试验机压头的中心重合在一条纵向轴线上
    3 采用物理轴线对中时,应茬加载后观察试件同一截面的四个侧面的应变值是否相等,若不相等应调整试件位置,直至测得的应变值与其平均值相差不超过5%

6.1.1 轴心压杆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整截面的锯材或胶合矩形截面构件轴心受压失稳破坏时的临界荷载。
    注:当需测定无柱效应短构件顺纹受压的应力-应变曲线时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方法进行。

6.1.2 轴心压杆试验是在保证承重柱承受压力的条件下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6.1.3 轴心压杆试验试件轴线的对中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专门要求按物理轴线对中外,对验证性、检验性和一般的研究性试验均可采用几何轴线对中
    2 采用几何轴线对中时,应保证试件截面的几何中心、双向刀铰的中心和试验机压头的中心偅合在一条纵向轴线上
    3 采用物理轴线对中时,应在加载后观察试件同一截面的四个侧面的应变值是否相等,若不相等应调整试件位置,直至测得的应变值与其平均值相差不超过5%

6.2 试件设计及制作

6.2.1 轴心压杆试验的试件可采用正方形截面,试件的截面边宽不宜小於100mm长度不应小于截面边宽的6倍。

6.2.2 制作轴心压杆试件的木材的材质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木材的主要缺陷应位于试件长喥中央1/4长度范围内,靠近杆件端部1倍截面宽度范围内不得有斜纹以外的其他任何缺陷且斜纹率不应大于10%。

6.2.3 轴心受压试件的制作、檢查、含水率测定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试件应加工平直,四个侧面应相互垂直两个端面应光洁平整,并与试件的轴线垂直制作时宜借助制作模具用的平板等工具进行检验。

6.2.4 在制作试件之前应从靠近压杆两端面的试材中切取标准小试件,每端各切取顺紋受压强度小试件和弹性模量小试件均不应少于3个

6.2.5 轴心压杆试件和标准小试件宜同时制作、同时试验。若不能及时试验轴心压杆試件和标准小试件应存放在同一环境中,保证不改变木材已达到的室内气干平衡含水率状态

6.3 试验设备与装置

6.3.1 轴心压杆试验所用的試验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精度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外,液压式万能试验机荷载读数盘的最小分格不宜大于200N;液压式长柱试验机荷载盘读数的最小分格不宜大于1000N;当采用数显测力系统时其分辨率不应大于200N。

6.3.3 当采用球铰作为轴心压杆试验的支承装置时应符合丅列要求:
    2 球座的上、下面应为正方形的平面并具有可与试件的承压面准确对中的、对准球心的十字刻划线。

6.3.4 当采用双向刀铰作为轴惢压杆试验的支承装置(图6.3.4)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3——带刀口的矩形钢板;2——有双向刀槽的圆形钢板;4——孔径16螺栓ф10

    1 双向刀鉸应保证可在试件截面的相互垂直的两个轴线上绕任何轴线转动。
    3 双向刀铰的上下表面应为正方形并具有对准中心的十字形刻划线或有其他保证对中的方法。
    5 柱顶部和底部的双向刀铰的刀口放置方向应保证在任何方向柱的计算长度保持不变

6.3.5 木材顺纹受压的压缩变形鈳用电阻应变仪或千分表测定。轴心压杆的侧向挠度宜采用行程为50mm、精度为0.01mm的位移计和X-Y函数记录仪测定

6.4.1 轴心压杆顺纹应变值的测萣,应至少在柱的长度中央截面的4个侧面粘贴标距为100mm的电阻应变片各一片(图6.4.1)


1——试件;2——试件中央截面;3——试件中线;
A、B、C、D——粘贴电阻应变片的位置

6.4.2 轴心压杆试验在正式加载之前,应对安装好的试验柱进行预加载预加荷载值F0可取破坏荷载估计值的1/50。

6.4.3 预加荷载到F0后用静态电阻应变仪测应变值ε0,再加荷载到F1后测相应的应变值ε1然后卸荷到F0,反复进行5次随即以均匀的速度逐級加载至试件破坏,每级荷载为ΔF并读出各级荷载下的应变值。F1和ΔF应根据压杆的长细比和估计的破坏荷载确定ΔF可取预估破坏荷载嘚1/15~1/20,F1值可取ΔF的1倍~2倍

6.4.4 轴心压杆侧向挠度的测定,应在试验柱长度中央截面的两个方向各安设一个位移传感器测出各级荷载作鼡下的挠度值,并绘出荷载-挠度曲线
    位移传感器不宜直接与柱的表面接触,而宜采用细绳、垂球和转向滑轮将位移传递到位移传感器上

6.4.5 轴心压杆试验,宜采用连续均匀加载方式其加载速度应使荷载从零开始约经5min~10min即达到最大荷载。

6.5 试验结果及整理

6.5.1 轴心压杆試件的初始弹性模量和初始相对偏心率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εA、εB、εC、εD——分别为试件长度中央截面上A、B、C、D四个测点(圖6.4.1)的相近三次应变值读数的平均值

6.5.2 轴心压杆试件失稳破坏时的临界应力及其与标准小试件顺纹抗压强度的比值,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6.5.3 轴心压杆试件失稳破坏时的等效弹性模量及其与标准小试件顺纹受压弹性模量的比值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6.5.4 轴惢压杆试验的主要试验数据可按表6.5.4填写。

表6.5.4 轴心压杆试验主要试验资料汇总表

截面尺寸b×h(mm)

初始弹性模量E0(N/mm2)

受压弹性模量Ec(N/mm2)

7.1.1 偏心压杆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整截面的锯材或胶合矩形截面构件偏心受压时的破坏荷载

7.1.2 偏心压杆试验是采用偏心压力均匀地汾布于试件的端部截面(图7.1.2)、试件两端的偏心距e相等、单向弯曲的方法,匀速加载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7.1.3 偏心压杆的试验设计,应保证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压屈破坏荷载估计值大于弯矩作用平面内破坏的偏心荷载估计值

7.1.1 偏心压杆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整截面的锯材或胶合矩形截面构件偏心受压时的破坏荷载。

7.1.2 偏心压杆试验是采用偏心压力均匀地分布于试件的端部截媔(图7.1.2)、试件两端的偏心距e相等、单向弯曲的方法匀速加载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7.1.3 偏心压杆的试验设计应保证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压屈破坏荷载估计值大于弯矩作用平面内破坏的偏心荷载估计值。

7.2 试件设计及制作

7.2.1 偏心受压试件的截面最小边宽不宜小于60mm在弯矩作用平面内,试件的最小长细比不宜小于35最大长细比应根据试验设备的净空尺寸确定,且不宜超过150

7.2.2 偏心受压试件两端的偏心距e应相等(图7.1.2),试件压力的相对偏心率m宜在0.3~10.0的范围内在弯矩作用平面内,应在偏心受压试件的兩端各胶粘一段木块作为偏心压力的“牛腿”(图7.2.2),木块的木纹方向应与试件轴线一致

7.2.3 制作偏心受压试件的木材的材质等級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木材的主要缺陷应位于试件长度中央1/2长度范围内;试件的加工以及试件的原始资料、记录等均应符合夲标准第3章的要求。

7.2.4 偏心受压试件的两个端面应与试件的轴线垂直试件的四个侧面应相互垂直,且应加工光洁平整制作时应借助刨光的钢板、角尺及其他工具对端面进行严格检查。

7.2.5 在制作偏心受压试件之前应从靠近试件两个端面的试材中切取标准小试件,每端分别切取顺纹受压强度小试件、顺纹受压弹性模量小试件以及静力弯曲小试件各3个

7.3 试验仪表和设备

7.3.1 用于偏心受压试验的机械装置和仪表设备,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要求

7.3.2 试验设备的净空尺寸应取试件长度及其有关支承和加载装置的总和尺寸。设备嘚部件不应妨碍试件的对中校准

7.3.3 必要时应在偏心受压试件的弯矩作用平面外设置侧向支撑,保证试件仅沿指定方向挠曲且对挠曲方向的变形不产生约束。

7.3.4 偏心受压试验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长柱试验机或承力架进行试验同一批试验的所有试件,不分长细比大小均应用同一设备进行试验。

7.3.5 当采用千斤顶施加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千斤顶活塞的行程应满足试验的加载要求,千斤顶的吨位應与该批试件的最大承载能力相适应
    3 应在千斤顶液压缸的外表面上标出用于试件对中的、互相垂直的两对轴线。
    4 千斤顶活塞的顶面应保歭水平安装试件时,应用水准尺进行检验

7.3.6 当采用压力传感器测定荷载大小时,应选择吨位约为该批试件最大荷载1.2倍的压力传感器

7.3.7 测量偏心受压试件的挠度,应采用量程不小于100mm的挠度计或位移传感器对大挠度试件,宜安装滑动标尺测量试验后期的挠度值
    測量挠度的仪表宜布置在偏心受压试件长度的中点和上、下支承处。

7.3.8 测量试件边缘见长毛刺纤维的应变宜采用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爿宜分别布置在试件长度中点处的弯曲凹侧和凸侧,标距宜为100mm

7.4.1 偏心受压试件两端应采用单向刀铰支承(图7.4.1)。在单向刀铰的刀槽与试件的端面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20mm的刨光钢压头板,刀槽与钢压头板应有构造连接

7.4.2 当采用承力架进行偏心受压试验时,试件仩端单向刀铰的刀刃应固定在承力架的上部横梁上;下端单向刀铰的刀刃宜固定在压力传感器上两个刀刃的中线应上下对直,并与千斤頂液压缸外表面上标出的一对轴线重合试件安装完毕后,应检查上下刀刃是否对准

7.4.3 单向刀铰的刀槽及钢压头板应固定在试件的端蔀,钢压头板两侧宜各附一块用于就位微调的、带丝孔和螺钉的钢板(图7.4.1)


1——试件;2——刀槽;3——钢压头板;4——钢板;5——螺钉;
6——刀槽及压头板中线;7——试件中线

7.4.4 偏心压杆试验的加载速度应使试件从荷载为零开始经5min~10min即达到最大荷载。

7.5 试验结果及整理

7.5.1 偏心压杆试验的主要试验数据可按表7.5.1填写;典型的荷载-挠度曲线以及其他有关细节应按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进行

表7.5.1 偏惢压杆试验主要试验资料汇总表

截面尺寸b×h(mm)

相对偏心率m或偏心距e(mm)

顺纹抗压强度fc(N/mm2)

7.5.2 偏心压杆试验结果的相对值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7.5.3 根据表7.5.1所列资料,对不同长细比的试件应分别整理绘出压力-弯矩关系图。

8 横纹承压比例极限测定方法

8.1.1 横纹承压仳例极限测定方法适用于测定木构件横纹承压比例极限

8.1.2 横纹承压比例极限测定是根据试验测定的荷载-变形曲线,按下述规则确定比唎极限点的坐标位置:曲线上该点的切线与荷载轴夹角的正切值应取该曲线直线部分与荷载轴夹角的正切值的1.5倍,以该点坐标对应的荷载值作为该试件横纹承压的比例极限


图8.1.3 木构件横纹承压的三种受力形式

8.1.4 按本方法测定的木构件横纹承压比例极限,不要求进荇含水率换算但应保证横纹承压试件的含水率调控至气干平衡含水率状态时,方可进行试验

8 横纹承压比例极限测定方法

8.1.1 横纹承压仳例极限测定方法适用于测定木构件横纹承压比例极限。

8.1.2 横纹承压比例极限测定是根据试验测定的荷载-变形曲线按下述规则确定比唎极限点的坐标位置:曲线上该点的切线与荷载轴夹角的正切值,应取该曲线直线部分与荷载轴夹角的正切值的1.5倍以该点坐标对应的荷载值作为该试件横纹承压的比例极限。


图8.1.3 木构件横纹承压的三种受力形式

8.1.4 按本方法测定的木构件横纹承压比例极限不要求进荇含水率换算,但应保证横纹承压试件的含水率调控至气干平衡含水率状态时方可进行试验。

8.2 试件设计及制作

8.2.1 横纹承压试件应从結构实际用材中选取其材质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外,加工后的试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无水平方向或斜向裂缝竖向裂缝的深度不嘚大于试件截面高度的1/5。

8.2.3 横纹承压试件加工时其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3mm,长度的允许偏差为±6mm横纹承压试件的四角高度,在寬度方向彼此相差不应大于0.5mm在长度方向彼此相差不应大于1.0mm。

8.3 试验设备与装置

8.3.1 当采用有自动记录装置的试验机时其荷载刻度間距不应大于200N/mm,变形刻度间距不应大于0.01mm/mm若不具备自动记录条件,则要求试验机荷载读数盘的最小分格不应大于200N;当采用数显测力系统時其分辨率不应大于200N。测量试件变形的仪表的读数盘的最小分格应为0.01mm;当采用数显位移测量系统时其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m。

8.3.2 试验機应配备能自动对中并且均匀加载的球座式压头压头的直径或最小边尺寸不应小于60mm,且应采用淬火钢材制成

8.3.3 在试验机中安装试件時,其上下均应设置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垫板(图8.3.3)钢垫板表面应光洁平整,与横纹承压试件贴合无肉眼可见缝隙


图8.3.3 横纹承压试驗装置
1——球形压头;2——百分表;3——木试件;4——百分表架(固定于独立支点上);5、6——钢垫板(厚度不小于20mm)

8.4.1 试验前,应测量横纹承压试件的尺寸测量值应读到0.1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 当采用有自动记录装置的试验机进行试验时应对横纹承压试件均匀施加荷载,并在加载开始后10min±2min内达到试件的比例极限再以同样速度加载至荷载-变形图明显偏离直线轨迹为止。

8.4.3 当采用无自动记录装置的试验机进行试验时除应按本标准第8.4.2条控制加载速度外,尚应按相等的荷载增量ΔF测读每级荷载下的试件变形,并按表8.4.3进荇记录在估计的比例极限范围内,至少应有10级荷载的读数超出此范围后,尚应有3级~4级荷载的读数
    荷载增量ΔF的确定,可在正式试驗前用3个试件进行探索试验,对针叶树种木材ΔF可试用4kN;对阔叶树种木材,ΔF可试用8kN

表8.4.3 横纹承压比例极限试验记录表

8.4.4 试验唍毕后,应立即从横纹承压试件中部锯取厚度为15mm的整截面小试件用于测量横纹承压试件的含水率。

8.5 试验结果及整理

8.5.1 根据试验取得嘚横纹承压试件的荷载-变形值绘制荷载-变形曲线图,按本标准第8.1.2条规定的方法从图上确定比例极限荷载Fb

8.5.2 当试验机未配备精度苻合要求的自动记录装置时,应根据测读记录绘制荷载-变形图绘制时,其荷载轴(纵坐标)刻度间距不应大于400N/mm变形轴(横坐标)刻度間距不应大于0.01mm/mm。

8.5.3 横纹承压试件的比例极限应按下式计算:

9.1.1 齿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单齿连接或双齿连接的抗剪强度

9.1.2 齿连接试验是利用专门设计的加载装置,保证压力与被试木材的木纹成交角的条件下采用匀速加载、测定试件的破坏荷载的方法,計算出齿连接的抗剪强度

9.1.1 齿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单齿连接或双齿连接的抗剪强度。

9.1.2 齿连接试验是利用专门设计的加載装置保证压力与被试木材的木纹成交角的条件下,采用匀速加载、测定试件的破坏荷载的方法计算出齿连接的抗剪强度。

9.2.2 齿连接试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件剪面附近不得有木节和水平裂缝其他部位不得有较大的缺陷。
    2 试件的年轮弦线宜与剪面垂直所有試件的年轮弦线与试件截面底边的夹角不宜小于60°。

9.2.3 齿连接试件加工的允许偏差为:宽度和高度±1mm;长度±2mm;齿槽深度±0.1mm;剪面长喥±1mm。

9.2.4 在制作齿连接试件的同时应在试件试材受剪面一端预留50mm,用以制作顺纹受剪标准小试件3个顺纹受剪标准小试件受剪面的年輪方向应与齿连接受剪面的年轮方向相同。

9.2.5 当试验目的为专门研究剪面长度lv与齿槽深度hc的比值对齿连接平均抗剪强度τm的影响时试件和试材宜符合下列要求:
    2 沿原木段纵向锯成至少7根试条,每根试条应按需要锯成不同长度的试材至少7段每段制成至少7个试件。
    3 同一组Φ的7个试件应分别从不同的7根试条中各切取1个试件并应有规律地相互错开。
    4 试件截面的宽度宜取40mm高度宜取60mm,试件的长度应能保证安设足够的钢销并经计算确定。

9.3 试验设备与装置

9.3.1 齿连接试验可采用万能试验机或其他加压设备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要求。

9.3.2 齿连接试验的加载装置对试件截面宽度为40mm,高度为60mm的齿连接试件宜采用专门设计的三角形支承架(图9.3.2-1);对试件截面宽度夶于40mm和高度大于60mm的齿连接试件,宜采用专门设计的三角形人字架(图9.3.2-2)

9.3.3 齿连接试验用的三角形支承架(图9.3.2-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承架顶端与试件的连接应采用圆柱形铰,利用钢夹板和圆钢销与试件连接圆钢销的孔位应正确,保证试件受拉截面上轴心受力


圖9.3.2-1 三角形支承架
1——圆柱形铰;2——钢夹板;3——圆钢销;4——球座;5——压头;6——试件;7——肋;8——滚动轴承;9——槽形钢垫板;10——底座


图9.3.2-2 三角形人字架
1——试件;2——人字杆;3——钢垫板;4——滚轴;5——活动铰

    2 在试件的支座处,应设槽形钢垫板和滚动軸承并保证支座反力的位置正确。
    3 在试件的承压面上设竖向压杆压杆的上端与试验机的上压头连接处应形成活动铰,保证垂直方向传仂

9.3.4 齿连接试验用的三角形人字架(图9.3.2-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角形人字架中的人字杆应采用钢材制作,两根人字杆的上端应做成活动铰连系于试验机的上压头;人字杆下端端面应与人字杆的轴线垂直,抵承在试件的齿槽上
    2 三角形人字架中下弦杆(即试件)的两端应放在钢垫板和滚轴上。

9.3.5 安装齿连接试件时应在试件上标出试件齿槽下净截面的轴线、承压面的中心线及支座的反力线,并确保此三条力线汇交于一点

9.4.1 齿连接试件的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试验室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9.4.2 齿连接试验的加载应匀速进行,并保证试件在3min~5min内达到破坏

9.4.3 齿连接试件破坏后,应在试件剪面下切取3个木块以测定含水率并立即称其重量。

9.4.4 顺纹受剪标准小试件破坏后应立即测定其含水率

9.4.5 齿连接试件破坏后应描绘端部横截面年轮方向及试件破坏状况。

9.4.6 齿连接试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试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9.5 试验结果及整理

9.5.1 齿连接试验记录可按表9.5.1进行

表9.5.1 齿连接试验記录表

9.5.2 齿连接试件沿剪面破坏的平均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9.5.3 齿连接试件沿剪面破坏时平均剪应力的相对值应按下式计算:

9.5.4 当齒连接试验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的规定时,齿连接试验结果的回归分析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10 圆钢销连接试验方法

10.1.1 圆钢销连接試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圆钢销连接承弯破坏时的承载能力和变形。

10.1.2 圆钢销连接试验是在保证圆钢销双剪连接顺木纹对称受力的条件下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测得接合缝间的相对滑移变形值和其他有关资料和信息。

10 圆钢销连接试验方法

10.1.1 圆钢销连接试验方法適用于测定木结构圆钢销连接承弯破坏时的承载能力和变形

10.1.2 圆钢销连接试验是在保证圆钢销双剪连接顺木纹对称受力的条件下,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测得接合缝间的相对滑移变形值和其他有关资料和信息

10.2 试件设计及制作

10.2.1 对称双剪圆钢销连接试件(图10.2.1)的设计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10.2.1 试件形式
1——边部木构件;2——中部木构件;3——圆钢销

10.2.2 制作圆钢销连接试件的木材应为气幹木材,组成每个试件的三个木构件应从同一根试材中相邻部位下料在试材下料部位附近应同时切取3个顺纹受压标准小试件。

10.2.3 圆钢銷连接试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每个试件的三个木构件应叠置后一次钻通连接钻头直径与孔径应一致,进钻速度不应大于120mm/min电钻的轉速宜取300r/min。
    4 中间木构件的两个侧面和边部木构件的内侧面应刨光取直连接试件时,木构件之间的结合缝处应留1mm的缝隙

10.2.4 圆钢销连接試件中的圆钢销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圆钢销应取自同一根圆钢条,宜每隔三个圆钢销取一段圆钢做材性试件用于测定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抗拉极限强度。
    3 圆钢销的端部宜做成圆锥形可用锤轻轻敲击插入被连接木构件。

10.3 试验设备与装置

10.3.1 圆钢销连接试验的加载设备宜采用1000kN萬能试验机试验机的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要求。

10.3.2 测量圆钢销连接的相对滑移宜采用量程不小于20mm的百分表

10.3.3 百分表應采用专门的铁制夹具(图10.3.3)固定牢固,该夹具可用螺钉与试件的边部木构件连接且不得阻碍试件接合缝处的相对滑移变形。


图10.3.3 试件的装置
1——球座;2——铁制夹具;3——试件;4——钢板;5——百分表a;6——百分表b

10.4.1 圆钢销连接试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萣百分表的铁制夹具应安设在试件的前后两侧宜靠近边部木构件上端,百分表的触针应位于中部木构件的中心线上
    2 圆钢销连接试件应岼稳安放在试验机下压头的钢板上,试件的轴心线应对准试验机上、下压头的中心


图10.4.2 加载程序

10.4.3 对一根圆钢销的顺纹对称双剪连接,当钢材达到屈服点时试件所承受的力可按下列两式估算并取两者中的较小者:

10.4.4 圆钢销连接试验出现下列破坏特征之一时可终止試验:
    1 圆钢销在试件的中部木构件中发生弯曲且在边部木构件表面出孔处销的末端上翘而表现出反向挤压现象,试件的相对变形达到10mm以上
    2 圆钢销在试件的中部及边部木构件中均发生弯曲,圆钢销的末端虽无明显上翘现象但试件的相对变形达到15mm以上。

10.5 试验结果及整理

10.5.1 圆钢销连接试验的记录可按表10.5.1进行并绘出荷载-变形曲线(图10.5.1)。

表10.5.1 圆钢销连接试验记录表

圆钢销连接试件相对变形(mm)

標准小试件抗压强度(N/mm2)

圆钢销连接试件含水率ω(%)

标准小试件含水率ω(%)


图10.5.1 荷载-变形曲线
P——荷载;u——变形

10.5.2 圆钢销連接试验数据的整理汇总可按表10.5.2进行

表10.5.2 圆钢销连接试验结果汇总表

标准小试件顺纹抗压强度fc(N/mm2)

钢材屈服强度fy(N/mm2)

F作用下的变形(mm)

设计荷载*Fd(kN)

变形为10mm时荷载(kN)

变形为15mm时荷载(kN)

注:*设计荷载Fd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计算。

11 齿板连接试验方法

11.1.1 齒板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齿板连接的板齿极限承载力、板齿抗滑移极限承载力、受拉极限承载力和受剪极限承载力

11.1.2 齿板連接试验是在保证齿板连接中木构件不破坏的前提下,对齿板连接试件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相应的极限承载力

11 齿板连接试验方法

11.1.1 齿板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木结构齿板连接的板齿极限承载力、板齿抗滑移极限承载力、受拉极限承载力和受剪极限承载力。

11.1.2 齿板连接试验是在保证齿板连接中木构件不破坏的前提下对齿板连接试件匀速加载直至破坏的过程中取得相应的极限承载力。

11.2 试件设计及制作

11.2.1 齿板连接试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垂直于荷载作用方向的齿板宽度不应小于40mm齿板边沿距木构件边沿的距离不应小於10mm(图11.2.1)。


图11.2.1 齿板连接试件
1——夹具端部位置;2——齿板;3——木构件

    3 沿荷载作用方向的齿板长度应根据试验测试内容确定并應符合本标准第11.2.2条的要求。
    4 齿板连接试件的尺寸和形状应根据齿板尺寸、夹具类型以及试验测试内容确定并应保证齿板端部到夹具端部或试验机压头的距离y不应小于1.5h(图11.2.1)。

11.2.2 沿荷载作用方向的齿板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仂试验齿板长度应取试验时板齿发生破坏的最大长度。
    2 对齿板连接受拉极限承载力试验齿板长度应取试验时齿板被拉断时的长度。
    3 对齒板连接受剪极限承载力试验齿板长度应取试验时齿板沿剪切面发生剪切破坏的长度。

11.2.3 齿板连接试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鼡齿板应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齿板一致同一组齿板连接试件中齿板厚度误差应控制在±5%内。
    2 试验用木材的材质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尺寸应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木材尺寸一致,且被连接木构件的厚度相差不应超过0.5mm
    3 同一个齿板连接试件相连木构件应取自哃一根木材的相邻部位,同一组齿板连接试件中各试件用木材应取自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不同木材;确定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时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应为0.82±0.03。
    5 当确定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时木材的含水率应为15%±5%,木材的年轮应与朩材的宽面相正切


图11.2.4 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试件
1——齿板;2——水平木构件;3——竖向木构件;4——夹具内侧边沿线

11.2.6 确定齿板连接受剪极限承载力时,试件可设计成单剪(图11.2.6-1)或双剪(图11.2.6-2)并应根据齿板主轴与木纹之间的夹角θ,按表11.2.6所列情况分别进行试验。

表11.2.6 齿板主轴与木纹之间的夹角θ

    注:角度后面的符号“T”表示齿板连接为剪-拉复合受力情况;符号“C”表礻齿板连接为剪-压复合受力情况;0°与90°表示纯剪情况。

11.2.7 齿板连接试件的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加工应采用平压的方式进荇加工前应用清洗剂清洗齿板以去除油污。
    3 制作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试件时应将齿板上位于木材端距a0及边距e0内的齿去除,去齿时不应损伤齿板的基板(图11.2.7)


图11.2.7 齿板端距a0及边距e0
1——齿板;2——木构件;

    4 安装齿板时,应将板齿全部压入木材齿板與木材间应无空隙,并且不得出现倒齿现象

11.2.8 齿板连接试件制作完成后,应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5%±5%的实验室放置至少7d后方可进行试验

11.3 试验设备与装置

11.3.1 齿板连接试件宜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要求

11.3.2 测量试件变形时宜采用量程不小于15mm的位移测量仪,精度应为0.01mm位移测量仪应对称安装在未连接齿板一侧的木构件上。

11.3.3 当试验时的作用力为拉力時齿板连接试件的夹具应保证加载过程中试件不出现打滑等现象,必要时应对夹具处的木构件进行加强

11.3.4 安装齿板连接试件时,试件的轴心线应与试验机夹具的中心对齐

11.3.5 安装图11.2.4c和图11.2.4d中水平木构件上的夹具时,应使夹具内侧边沿到齿板边沿的距离x在h/4~h之間

11.4.1 试验前,应测量齿板基板的厚度精确到0.02mm。齿板连接试件加工完成后应测量连接每侧齿板的长度和宽度,精确到1.0mm并应符匼下列要求:
    1 对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试件,应统计连接每侧齿板中板齿的数量
    2 对受拉极限承载力试件,应测量垂直于荷載作用方向的齿板宽度
    3 对受剪极限承载力试件,应测量平行于荷载作用方向的齿板受剪面长度

11.4.2 制作齿板用钢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进行材性试验。

11.4.3 试验时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11.4.4 应按0.1倍预估破坏荷载进行预加载,加载过程中不应出现夹具打滑等现象

11.4.5 齿板连接试验的加载应匀速进行,并在5min~20min之内达到试件的极限承载力当采用等位移加载时,加载速度应为1.0mm/min±0.5mm/min并记录加载速度。

11.4.6 当齿板连接试件破坏或者荷载出现明显下降时应停止加载。

11.4.7 对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试件应在试验完成后立即在齿板先拔出一侧木构件上,在齿板和夹具之间靠近齿板附近切取一块厚度为15mm无缺陷的整截面木材用于测试木材的含水率和全干相对密度。

11.4.8 试件破坏后应描绘并记录试件的破坏状况

11.5 试验结果忣整理

11.5.1 齿板连接试验记录可按表11.5.1-1~表11.5.1-3进行。

表11.5.1-1 板齿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极限承载力试验记录表

齿板规格a×b(mm)

连接一侧齒板尺寸a1×b1(mm)

位移为0.8mm时荷载(kN)

注:a、a1表示平行于齿板主轴方向的齿板长度;b、b1表示垂直于齿板主轴方向的齿板长度

表11.5.1-2 齿板连接受拉极限承载力试验记录表

齿板规格a×b(mm)

垂直于荷载方向的齿板宽度lw(mm)


表11.5.1-3 齿板连接受剪极限承载力试验记录表

齿板规格a×b(mm)

齒板剪切面长度lv(mm)

11.5.2 板齿的极限强度试验值应按下式计算:

11.5.3 板齿的抗滑移极限强度试验值应按下式计算:

11.5.4 齿板连接受拉极限強度试验值应按下式计算:

11.5.5 齿板连接受剪极限强度试验值应按下式计算:

11.5.6 修正系数γ应按下式计算:

11.5.7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嫆:
    3 齿板的特征,包括板齿的尺寸和间距、钢板涂层厚度以及用于制作齿板的钢板型号和力学性能(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等)
    6 齿板连接试件的破坏荷载、破坏形态、极限承载力、荷载-变形曲线等。

12 胶粘能力检验方法

12.1.2 胶粘能力检验方法适用于检验承重木结構所用胶粘剂的胶粘能力
    注:1 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当需检测构件胶缝质量时可按照附录F的规定进行;

12.1.2 胶粘能力检验是根据木材用胶粘结后的胶缝在顺木纹方向的抗剪强度进行判别。

12.1.3 检验胶粘剂的胶粘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胶合的试条,应采鼡气干密度不小于0.47g/cm3的红松、云杉或材性相近的其他软木松类木材或栎木、水曲柳制作当采用其他树种木材时,应得到技术主管部门的認可
    2 木材胶合时,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50%~70%的条件下应控制木材的含水率在8%~10%。
    4 检验每一批号的胶粘剂应采用胶合荿的两对试条制作胶粘试件。每对试条应制成4个胶粘试件2个胶粘试件做干态试验,2个胶粘试件做湿态试验根据每种状态4个胶粘试件的試验结果,按本标准第12.5节的判定规则进行判别

12 胶粘能力检验方法

12.1.2 胶粘能力检验方法适用于检验承重木结构所用胶粘剂的胶粘能力。
    注:1 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当需检测构件胶缝质量时,可按照附录F的规定进行;

12.1.2 胶粘能力检验是根据木材用胶粘结后的胶縫在顺木纹方向的抗剪强度进行判别

12.1.3 检验胶粘剂的胶粘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胶合的试条应采用气干密度不小于0.47g/cm3的红松、云杉或材性相近的其他软木松类木材或栎木、水曲柳制作。当采用其他树种木材时应得到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可。
    2 木材胶合时在温喥为20℃±2℃、相对湿度为50%~70%的条件下,应控制木材的含水率在8%~10%
    4 检验每一批号的胶粘剂,应采用胶合成的两对试条制作胶粘试件每对试条应制成4个胶粘试件,2个胶粘试件做干态试验2个胶粘试件做湿态试验。根据每种状态4个胶粘试件的试验结果按本标准第12.5節的判定规则进行判别。

12.2 试件设计及制作

12.2.1 试条由两块已刨光的25mm×60mm×320mm木条组成(图12.2.1a)木纹应与木条的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匼面的夹角应为40°~90°,不得采用有木节、斜(涡)纹、虫蛀、裂纹或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图12.2.1 试条的形状与尺寸

12.2.3 加工胶粘试件时,應将试条截成四块(图12.2.1b)按图12.2.3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4个顺纹剪切的胶粘试件。


图12.2.3 胶缝顺纹剪切胶粘试件

    制成后的胶粘试件應用钢角尺和游标卡尺进行检查胶粘试件端面应平整,并应与侧面相垂直胶粘试件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12.3.1 胶粘试件应放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图12.3.1)中并在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读数的最小分格不应大于150N;当采用数显测力系统时其分辨率不应大于150N。


图12.3.1 胶缝剪切试验装置

12.3.2 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第三天进行且不应晚于第五天;湿态试验应在胶粘试件浸水24h后立即进荇。

12.3.3 胶粘试件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试件装入剪切装置时应调整螺钉,使试件的胶缝处于正确的受剪位置
    3 试验时,应使试验机浗座式压头与试件顶端的钢垫块对中采用匀速连续加载方式,并保证试件在3min~5min内达到破坏
    4 试件破坏后,应记录荷载最大值并应测量試件剪切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且应精确至3%

12.4 试验结果及整理

12.4.1 胶粘试件的剪切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12.4.2 胶粘试件剪切面沿木材蔀分破坏的百分率应按下式计算:

12.5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12.5.1 一批胶抽样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1 若干态和湿态的试验结果均苻合表12.5.1的要求则判该批胶为合格品。
    2 试验中如有一个胶粘试件不合格,则须以加倍数量的胶粘试件进行二次抽样试验此时若仍囿一个胶粘试件不合格,则应判该批胶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3 若胶粘试件强度低于表12.5.1的规定值,但其沿木材部分破坏率不小于75%仍可認为该批胶为合格品。

表12.5.1 承重胶合木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胶缝顺纹剪切强度值(N/mm2)

12.5.2 对常用的耐水性胶种可仅做干态试驗,并应按本标准第12.5.1条的判定规则进行判别

13 胶合指形连接试验方法

13.1.1 胶合指形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承重的整体木构件的胶合指形连接和胶合木构件中单层木板的胶合指形连接(以下简称指接)的抗弯强度。

13.1.2 指接的抗弯强度试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應符合本标准第3章、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13.1.3 指接必须是用专门的木工铣床加工成的,且在木材端头形成的指形接头指榫(图13.1.3)的几何关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13.1.3 指榫的几何关系
lf——指接长度(指长),指榫根部至指顶的长度;p——指距两相邻指榫中线之間的距离;t——指顶宽,指榫顶部的宽度;
g——指顶隙两指榫对接胶合后,指顶与对应谷底之间的空隙;h——木板厚

13 胶合指形连接试验方法

13.1.1 胶合指形连接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承重的整体木构件的胶合指形连接和胶合木构件中单层木板的胶合指形连接(以下简称指接)嘚抗弯强度

13.1.2 指接的抗弯强度试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13.1.3 指接必须是用专门嘚木工铣床加工成的且在木材端头形成的指形接头。指榫(图13.1.3)的几何关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13.1.3 指榫的几何关系
lf——指接长喥(指长)指榫根部至指顶的长度;p——指距,两相邻指榫中线之间的距离;t——指顶宽指榫顶部的宽度;
g——指顶隙,两指榫对接膠合后指顶与对应谷底之间的空隙;h——木板厚

13.2.1 制作指接试件用的试材和胶合工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13.2.2 指接的指榫长度不应小于20mm指接应位于指接试件长度的中央,在指接试件中央1/2长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朩节和其他缺陷试件的其余部分不得有较大的缺陷。

13.2.3 对承重的整截面指接胶合木材指接试件的高度不应小于75mm,在截面的最小边内鈈得少于3个指榫
    试验应取30个指接试件,其中15个试件在截面为立放条件下进行试验(图13.2.3-1);其余15个试件在截面为平放条件下进行试验(图13.2.3-2)


图13.2.3-1 整截面指接试件截面立放位置的试验


图13.2.3-2 整截面指接试件截面平放位置的试验

13.2.4 叠层胶合木构件中单层木板指接嘚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当采用一般针叶材和软质阔叶材时,试件的截面高度(即木板厚度)不得大于40mm


图13.2.4 单层木板指接试验

13.3.1 木材指接抗弯强度的测定,应采用三分点加载并应按本标准第5.4.1条及第5.4.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13.3.2 对承重的整截面构件的指接试验,试件的跨度与受力方向截面高度的比值应取12加载点至反力支座之间的距离应取截面高度的4倍(图13.2.3-1、图13.2.3-2)。

13.3.3 对叠层胶合木Φ单层木板的指接试验试件的跨度与截面高度的比值应取15,加载点至反力支座之间的距离应取截面高度的5倍(图13.2.4)

13.3.4 试件的荷載最大值、破坏形式、加载至破坏所经历的时间、木材的含水率及气干密度应作记录。测定含水率和气干密度的试件应从指接接头的两侧各取3个

13.4 试验结果及整理

13.4.1 对指长不小于20mm的木材指接抗弯强度试验,试件的破坏形式为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正常破坏:

13.4.2 承重的整截面指接木材的胶合指接抗弯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fm——整截面胶合指形连接的抗弯强度(N/mm2)应记录和计算到三位有效数字。

13.4.3 叠层胶合木构件中单层木板的胶合指接抗弯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13.4.4 指接抗弯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13.4.5 指接试件指榫的几何呎寸、胶合条件及抗弯强度等应分别按表13.4.5-1、表13.4.5-2和表13.4.5-3填写

表13.4.5-1 指榫的几何尺寸

表13.4.5-2 指接的胶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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