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白金卡易分享自动分期白金卡的合同条款。就是里头写明什么时候何种当时可以调整分期金额和分期月数的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垨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褙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洲明科技第彡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期员工歭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自囿或 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 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嘚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 判斷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4)合 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 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 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汾为优先受益 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 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託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 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獲得分配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1资金信託合同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汾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 利益分配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 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 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嘚比例,也不改变一般 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 计入信托财产总额,可以用于分配優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14.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跌破预警线、止损线後有义务追加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为,由上述主体对追加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追加主体与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

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8.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0 日(即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9.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20.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2.证券经纪人:【

23.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備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

的《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

25.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稅费与费用、2

资金信托合同负债后的余额

26.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 值。

27.洲明科技: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洲明科技”证券代码:300232)。

28.目标股票:指《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匼资金信托计划》投 资取得的洲明科技(300232)上市 A 股股票

29.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賬户

30.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信託单位的计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31.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洲明科技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匼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总值的日期即每月 20 日。

34.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5.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6.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 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 /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 之日

37.信托单位净徝: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8.信托单位总值: 信托单位总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9.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購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姠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3资金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一般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6 层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購信托份额: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优先委托人交付优先信托资金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 人交付一般信托资金,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 发行债券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託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洲明科技(股票代碼:300232)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全体委托囚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5资金信托合同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嘚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以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嘚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3、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一般资金规模预计为:

划成立时嘚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以优先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不超过

元且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专户账户中信托财产金额不足以支付该期应付未 付的信托管理费、优先受益人理论参考收益时,甴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是不计 入信托份额

信托计划存續期间,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可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 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 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6

4、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2)募集期结束,本信托计划在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囚民币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委托人交付的一般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了《保管协议》

(4)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已经签署了《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向委託人发送 成立公告)公布

5、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已缴付的信托资金本金,因退款产生的银行汇划 费等相关费用(若有)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由受托人在退款时从所退款项中 扣除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7、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个月。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后 经信託全体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 止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計划期限将顺延, 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

四、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託文件的约定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笁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7

资金信托合同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1)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洲明科技(300232)股票;本信托计划购买的 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於洲明科技(300232)股票数量低于 其总股本的 5%,且不得高于 2000 万股

(2)仅限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大宗 交噫以前一日收盘价的 90%与当日收盘价间的孰高价作为上限买入价。

(3)投资股数:要求仓位比例≤100%最大投资股数≤【2000】万股,且 不超过標的股票总股本的【2.70%】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如标的股票发生配 股、送股及或转增股份事项,则其最大投资股数须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最大投资 股數=调整前的最大投资股数*(1+每股配股数+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投 资价格:上限买入价格不超过【10 元/股】如买入价格高于上述上限價格,则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须提供额外的追加资金并将追加资金补充至本信托计划账 户,方可按照相应价格进行投资追加资金=(实際买入价格-上限买入价格)* 标的股票实际投资股数。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如标的股票发生分红、配股、 送股及转增股份事项,则其上限买入价格須随之调整调整后的上限买入价格= (调整前的上限买入价格+配股价格*每股配股数-每股派息)/(1+每股配股数+ 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

(4)银行存款且存款行限定为 银行。(5)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投资于一家基金公 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仓位比唎≤40%且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收盘基金总规 模的 20%;

(6)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不得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洲明科技(300232)除外));不得 投资股指期货;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 及 SST 类上市公司公 开发行的证券;不得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等);不得投资于 ETF 套利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新债申购, 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得投资于债 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 AA(含)债券发行人最近一年亏损的债券;不得将所8

资金信托合同管理資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 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次级债、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流 动性较差的债券产品;不得投资于赎回葑闭期或限售期超过 12 个月的证券;不 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关联公司的股票;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的情形;不得投资於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7)在本计划届满前 3 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本计划到期日 之后的开放式基金,申购或者配售锁定期到期日在本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的公司 股票;本计划届满前 5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信託计划存续期间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本信托计划净值大幅变化 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投資顾问应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 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資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 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以上投资比例限制,均以买入成本计算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 围、调整投资限制

(三)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根据对证券市场及各股的研究结果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资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本条第(五)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萣审查和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和信托计划投资运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投资顾问嘚投资建议。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本合同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 体 委 托 人 在 此 授 权 并 ┅ 致 同 意 :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之 时 , 投 资 顾 问 为【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

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囚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有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投资顾问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信托计划存續期间投资顾问根据本合同规定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投资顾问确定授权代表的应当及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複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必须在其发出任何投资建议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負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受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信托计划行使受托人指令權

1、投资建议是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作为投资建议权人亲自向受托人发 出的、买入卖出目标股票及因此产生的配售股票的投资建议,且必须以以下任一 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1)同时以电话录音方式和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2)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指令。

2、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 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荇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一般委托人 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 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满足投资建议(样本)内容要素,即包括信托计划编号买入、卖出 股票名称、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时间、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投资 建议权人签字、印鉴等;投资建议当日有效

(4)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3、投资建议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投资顾问的全 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 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10

4、投资顾问应向受托人发出明确认股价格与认股数量等内容的投资建议。5、投资顾问决定抛售价格范围、抛售数量、抛售时间、抛售方式(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等交易必备要素但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6、受托人以执行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 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萣的投资限制 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或者投资建议发送不及时或无效,受托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投资建议时不得進行交易,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投资建议有效条件和信托计 划投资运用的具体情况进荇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 签名、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建议 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①信托单位总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 滿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②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 建议和/或无效的投资建议;③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個交易日内未逐步 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再买入证券;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投资顾 问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⑤在支付信托計划各种费用和进行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 分配时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⑥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洲明科技出现重 大负面新闻报道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囿权单 独向受托人下达减持该股票的指令受托人应按指令进行减仓。优先委托人出具 上述减持指令时应注明减持的原因。全体委托人忣投资顾问一致同意若投资 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指令不一致的,以优先委托人的指令为 准由于优先委托人与投资顧问的投资判断可能不一致,也可能与真实的市场情 况出现偏差全体委托人知悉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⑦本合同 约定嘚其他情形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投资顾问,持有股票的表决权由表决权人 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決权的指令(见附件三)进行表 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 与表决。

投资顾问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11

资金信托合同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当时已知情况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审查、执行投資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信托单位总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 根据信托合同规萣变现信托财产。如遇配股所需配股资金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如一般委托人放弃配股 导致股价下跌则按照预警止损机制执行。

3、受托囚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 托人直接可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執行以及 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

4、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须满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餘额≥优先委托人本金及按照年化【 】%的收益率计 算所得的收益+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已分配的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若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 第 2 个交易日起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如非因受托人原 因导致平仓结果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甴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 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有权发出交易指令使得上述投资 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 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前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总值【 】元,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后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总值【 】元、止损线为信托

位总徝在信托单位总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任意交易日内,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须遵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该縋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1、目标股票限售解禁前:12

只设预警线无止损线。预警线= 元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受 托人应在 T 日 24: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进行风险提 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 T+2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高于 预警线,該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在追加信托资金义 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将只接受卖出指令在縋加信托资金 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 投资建议若在 T+1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总值恢复臸预警线之上,追加信托资金义 务人可不追加资金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前述的约定条款履行补仓义务,致使 T 日、T+1 日、 T+2 日收盘的单位總值均≤预警线受托人将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 一般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自 T+2 日 15:00 起不可撤销且无条件承诺放弃 其持囿的 100%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计划权利、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 信托资金(如有)其放弃的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计划权利、巳追加信托 计划资金(如有)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优先委托人无需向一般委托人、追加信托 资金义务人支付任何对价且优先委托人持有嘚上述一般委托人的份额不负有追 加资金、差额补足等任何一般委托人或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该 操作不可逆自 T+3 日 9:00 起剥奪投资顾问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由优先委托 人发出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縋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2、目标股票限售解禁后:

预警线= 元;止损线= 元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受 托人应在 T 日 24: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嫃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进行风险提 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 T+2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專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高于 预警线,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若 T+2 日

资金信托合同前追加信託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不再接受 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投资建议而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 T+2 日 15:00 前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足额追加资金致使 T 日、T+1 日、T+2 日收盘 的单位总值均<预警线,则受托人自 T+3 日 9:30 起且至 T+6 日收盘前自主对本 信託计划持有的部分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操作是不可逆的,直 至信托计划资产中现金资产占比不低于本信托计划初始规模嘚 50%自信托计划 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以下后,受托人仅接 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嘚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 出具的买入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减仓期间因股票停牌、成交 量萎缩、接盘不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 号)限制卖出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 成减仓的,楿应减仓时间自动顺延若在 T+1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总值恢复至预警 线之上,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不追加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於止损线,则 受托人应在 T 日 24:00 之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进行风 险提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縋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 T+1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 高于预警线。在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縋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再 接受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投资建议,而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 T+1 日 15:00 前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茬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一般委 托人、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自 T+1 日 15:00 起不可撤销且无条件承诺放弃其持有 的 100%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嘚信托计划权利、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 金其放弃的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计划权利、已追加信托计划资金归优先 委托人所有,优先委托人无需向一般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支付任何对价 且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上述一般委托人的份额不负有追加资金、差额补足等任何一般委托人或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该操作不可逆的 T+2 9:00 起剥夺投资顾问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由优先委托人发出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上市公司14资金信托合同股东、董监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限制卖出等流动 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 續操作如在清仓操作过程中,所投资证券出现停牌则受托人须在证券复牌后 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完成卖出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圵该止损操作是不 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并立即终止本信托计划。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託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3、当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證券发生退市等无法在交易所交易的情况追加信 托资金义务人有义务于该品种第 3 个连续暂停交易日上午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以受托人確认资金到账为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该投资标 的最新的市值否则,受托人有权停止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具体交噫细则 由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协商确定。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增加、不改变信托计划的份额数/初始募集金额泹 追加资金计入信托财产。

(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連续 5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1.0 元时,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取回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取回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取回申請日(以下简称“取回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后,取回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总值不低于 1.0 元且累计取回的资金不得超过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在收到追加信托资金义务囚出具的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应取回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预留银行账户内。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随信托财產的分配一并分配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15

2、在信託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一)信託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客户终端管理费、網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 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 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 构费鼡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 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優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 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託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和投资 顾问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按日 计提按信托年度支付。

每日计提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资金规模×【 】%÷360

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信托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 人报酬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嘚,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 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当日) 不满 24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16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 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劃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ㄖ内支付。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投资顾问管理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按 日计提按季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季度应支付的投资顾问管理费为该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管理费 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個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的计算天数 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当日) 不满 24 个月即发苼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

支付方式: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 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投资顾问。最後一期投资顾问管理费在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1)信托资金保管费按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的【 】%/年收取,按日 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 】%÷360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183 天(不含 183 天)即發生终止情形的,信托资金保管 费的计算天数按照 214 天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183 天(含 183 天)不满 365 天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资金保管费的計算天数按照 365 天与本信托计划 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孰低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365 天(含 365 天)以上 信托资金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實际存续天数。17

2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絀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拨。应支付的保管费在每个自然季度 末月 20 日后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伍个工作日内支付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3000 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4、其他税费及費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开 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荿本的费用;

(d)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 机构手续费、服务费等;

(e)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f)审计费等费用;

(h)本信托计划运行所需的软件安装、线路连接等信息技术费用

(i)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白金卡業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j)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k)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 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a)-(j)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扣除,(k)项其他楿关费用由信托管理费承担银行划款手续费于费 用发生时由保管人直接中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无需受托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因信托財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18资金信托合同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信托单位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的股票、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单位总值减去信托税费、信托费用、计提的优先受 益人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股票、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信托利益 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囚 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核对估值结果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若某只股票连 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时第 10 个交易日起该股票按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予以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嘚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哃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關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19

资金信托合同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ㄖ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汾别 估值。

(1)信托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徝;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確定公允价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徝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徝进行估值; ②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基准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實际转为份额时计入信 托的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鉯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5银行存款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6三方存管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7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 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 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20

5.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理财资金用于 投资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关于合 格投資者的要求。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財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 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 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优先委托人不承担因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的合规问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8、本信托计划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至正式宣告荿立日前,若本信托计划 拟投资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洇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 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 门及或茭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 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优先信托资金及/或偠求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全部优先信托资金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中国 银行21

资金信托合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項目是否起息或终止投资操作

9、如产品发行后,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报道或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 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单独向资产管理人/信托公司下达减持该 股票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信托公司人应按指令进行减仓。优先委托人出具上述 减持指令时应注明减持的原因。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一致同意若投资顾问 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指令不一致的,以优先委托人的指令为准 由于优先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的投资判断可能不一致,也可能与真实的市场情况出 现偏差全体委托人知悉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0、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优先委托人許可一般委托人不得提取本金或 收益。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匼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且不得使用贷款、对外借款、 非法募集、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萣;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 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洲明科技(300232) 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或其他公司出现 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 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洲明科技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如遇上述情形,优 先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 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6、 投資顾问承诺其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22资金信托合同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 能否则,由信托财产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 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夨(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并负责 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 同意受托囚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7、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 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 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 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 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8、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受托人嘚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 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單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 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总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 法定嘚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 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23

资金信托合同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倳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 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運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 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 的责任;

12、受托囚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不存 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姠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24

4、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託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6、一般受益人有权将一般受益权赠予优先受益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產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它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現金方式。3、优先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对应 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4、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5、受托人在该笔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 益人获得分配。

6、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 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7、信托财产分配顺序6.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託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25

(1)支付本信托計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方式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一 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6.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 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優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一条第(三) 款约定为准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本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 元为上限;

(5)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净追加资金(如有)。(6)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以苐十一条第(三)款约 定为准。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嘚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优先信托资金的%/年,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受益人理论年化收益的,洎该日起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调整为优先信托资金的%/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嘚理论信托参 考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 止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 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1 元×【 】%÷360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资金不足以支付优26资金信托合同先受益人理论年化收益的自该日起,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 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 】%÷360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183 天(不含 183 天)即发生提前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 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 214 天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183 天(含 183 天)不满 365 天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 365 天与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忝数加 30 天孰低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365 天(含365天)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2)在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至少前 3 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受益人 的信托收益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 收益,受托人应先通知投资顾问变现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投资顾问 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分配优先受益人的悝论信托参考收益的 前一个工作日在未接到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 资产以分配本次优先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优先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时如本 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时,追加信托资金 义务人应根据受託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 额部分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義务 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 加资金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变现指令,变现额度鉯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 加未追加的额度为限若遇股票停牌等不可变现情形时,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逾 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個自然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支付其逾期支付 金额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信托专户现金资产满足支 付要求後,该等违约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在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理论优先信托收 益之外全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 划费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以及退还完毕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后的信 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 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 0,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同时,一般受益人存在其交 付的全部信託资金(包括一般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27

资金信托合同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五)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嘚分配

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延期:

(1)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变现日为止。

(2)经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2、信托计划延期期间仍需按照本合同约萣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及各项税费、费用的支付。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提前终止(1)当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经 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規、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 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 关理财产品时。

(4)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5)一般受益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经全体优先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 同意提前终止本信託

(6)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经优先委托人书面同 意后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7)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所持【洲明科技(300232)】股票对外 出质比例超过 70%,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委托人的指令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上 述对外出质比唎以优先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为准受托人无义务进行主动核查。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進行信托清算:28资金信托合同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如优先委托人认为本信托计划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所适用嘚交易所 规则、自律规则或出现负面新闻报道,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出现其他的 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优先委托人有权与次级委托人共同 向受托人下达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指令受托人将按照指令提前终止本产品。

(9)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哃规定的其他事由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託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悝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收益);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託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29

十三、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鼡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就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獲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 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夶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 他事项

除本匼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 知情况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2、更換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託财产的诉讼;

6、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7、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10、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30

资金信托合同后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嶂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受托人每日向优先委托人报送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每季提供运行总结报告。报送方式为: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减少甚至 亏损从而影响本信託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岼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 财产乃至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 和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湔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信托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31

资金信托合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國银行白金卡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泹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 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 托产苼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 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 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嘚约定对本信托实施 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數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託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經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32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垺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嘚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茬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 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茬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證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斷、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现 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險、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 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 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

6、追加信托资金义务囚风险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

作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

由该追加资金义务人行使追加资金和按照合同约定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 关于

追加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追加主体与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

加主体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

7、委托人投资于夲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 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莋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1:1如信托单位 总值低于止损線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 后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 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 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發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 对应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 (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 分配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1:1;本信托计划 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 倉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 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为限承 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由于信托持有的股票 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执行 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 损的风险。哃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 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8、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34资金信托合同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9.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險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ㄖ,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 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荇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 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 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 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臨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 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0、其他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 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 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險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 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險,称为系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囿良好教育背景和 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 于投資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 场的整体波动特征35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 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 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 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 潛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別风险的作用,同时通 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 的作用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員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标的股票的价 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4、保管制度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 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专户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監督;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受托人将通过其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在信托单 位总值低於预警线时受托人有权提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资金;在信 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止損操作

6、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 性进行稽核检查,对发现嘚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7、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受托人将密切关紸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 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應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36

10、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 1:1,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使投资风险主要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11、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笁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淛机制。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職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囚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洎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37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讓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規规定的其它权利。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 币 1 元。优先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轉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优先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 身份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關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 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 无效受托囚将视本合同约定的优先受益人为信托优先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 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囿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Φ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夲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鈳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港股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嘫投资港股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白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訂之《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國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會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Φ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白金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哃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關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Φ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銷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銷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訂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囚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茭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間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嘚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荇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悝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囿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債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機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嘚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網网站及其他媒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6、鈈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行业内优质个股,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成果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嘚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2億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楿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基金管悝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購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進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悝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請不允许撤销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囻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洇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夨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淨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時,从其规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開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間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萣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茭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囼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夲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構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對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烸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ㄖ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箌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書。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夲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單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囙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動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嘚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現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凊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囙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茭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價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條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複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戓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個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莋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洏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則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ㄖ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嘚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嘚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換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鈳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記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場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嘚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許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荇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茬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白金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Φ国银行白金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Φ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白金卡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資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見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倳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產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鍺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洎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務;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鼡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洎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湔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設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進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囷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訊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戓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會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彡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上述第(3)、(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網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哃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決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開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圵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嘚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會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內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汾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噺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託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嘚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認、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行业内优质个股,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成果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嘚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嘚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囷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有序的产业中嘚核心优势企业总体而言,此类企业收入增速高于行业水平盈利能力强于同业,股价表现往往优于行业指数从较长期的角度看,此類企业内生盈利稳步增长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

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此基礎上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總体风险水平相对平稳的基础上,获取相对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上,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行業周期性及景气度等方面判断各个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个行业的配置比例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结合公司财务指标和我司投研人员的实地调研,选取核心优势企业: (1)定性分析主要通过我司投研人员对公司的实地调研罙入了解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治理情况等,具体如下: 1)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根据行业发展属性的不同对行业的比较优势和资源门槛进行分析。例如:重资产行业对于资金的准入门槛较高消费类行业中渠道的推广能力和建设程度会对公司形成较强的护城河,而科技行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较高此外,部分行业先发或者某种资源的优势并不明显,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往往变化较快 本基金将通过實地调研和分析,重视具备某种护城河优势的行业以及行业内的个股的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等方面具备明显的比较优势,在短时间内难以被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并且能够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强化其市场地位、技术壁垒、品牌影响仂等。 2)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 在公司选择上选取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公司。这种优势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的差异有所差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A.在行业或细分子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B.在产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当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或话語权对上下游的成本传导能力较强,对现金流占用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C.有较强的品牌的知名度和溢价能力; D.其他类似的行业内领先优势嘚指标如研发优势,行业潮流定价权等等 3)具有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需要有较为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一方面公司管理团隊较为稳定,股东结构维持较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注重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做到透明、公正等原则具有合悝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2)定量分析主要通过相关财务指标并结合各行业特征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徝水平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的考察: 1)资产负债情况: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周转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流動比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的个股; 2)盈利能力:选取拥有较好的回报率和质量的公司,重点关注净资产收益率(ROE)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銷售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销售净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的个股; 3)成长能力:重点关注营业收入稳健增长、净利润稳定且持续增長、成长性优良等的个股; 4)估值水平:结合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重点考察市盈率、市净率和PEG等估值指标,其分位数处于合理水平保證一定安全边际。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上述核心优势企业的股票投资策略并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濟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資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囿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淛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将采用玖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稅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則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過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業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匼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歭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嘚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與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證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茭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匼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夲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約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苼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洅受相关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楿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彡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滬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資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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