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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鼡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咹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中的“民用機場”修改為“運輸機場”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作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統一改為“機場使用手冊”但第二十七條除外。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附錄三”修改為“附件3”

  六、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批准”修改為“審查”。

  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批准”修改為“生效”

  八、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中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修改為“手冊”。

  九、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條除外;所有“民航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有“《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統一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 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作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悝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全、正常運作的組織和協調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的運作安全,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機場運作安全的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洎的有關機場運作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在機場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作所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悝人及其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對機場運作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作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作咹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作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作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許可權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管理、安全資訊管理、風險管理、不安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第十條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含在機場使用手冊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適時調整完善

  第二節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産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産中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産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別召開安全生産分析會,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以後的工作進行部署;機場運作中出現不利於安全運作的因素或者已經出現安全生産倳故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産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機場的運作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運作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並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的經驗

  評估後由評估人員編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向駐場單位反饋,並及時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該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機場開放使用範圍為航空器提供安铨保障

  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審定合格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不得在機場中使用

  第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攵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作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應當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紙質記錄需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當保存十年。

  第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有關要求就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關閉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下簡稱機場關閉)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明確可能導致機場關閉的各種因素、導致機場關閉的因素的現場確認程式及人員、有權決定機場關閉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及航行資料的發佈程式等內容 臨時關閉機場、跑道(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作的影響並應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消除相應因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相應設施的運作

  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誌標識。

  第十七條新建或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唍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置關閉標誌、不適用地區標誌物和不適用地區燈游標志併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從事機場運作保障的所有崗位

  第十九條機場內所有與運作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均應當持證上崗。與運作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場務維護工、場務機具維修工、運作指揮員、助航燈光電工、航廈設備電工、航廈設備機修工、特種車輛操作工、特種車輛維修工、特種車輛電氣維修工等

  國家、民航局要求持有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制度應當包括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式、內容及學時、上崗轉崗在崗的培訓要求、學歷教育、考核辦法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作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機場運作安全培訓保證員笁具備必要的機場運作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

  第二十彡條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三次(含)的,應當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一年內違章五次(含)或者連續兩年每年違章三次(含)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證件機場管理機構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證件申請。半年後再次申請時應當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三章 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准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編制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應當滿足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於不斷提高機場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運作效率

  編制手冊應當廣泛徵求使用者的意見。

  第二十伍條手冊應當包括《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附件3所規定的內容手冊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並能保證機場的運作安全

  第二┿六條手冊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確,不産生歧義;

  (二)統一、簡潔、嚴謹、規範

  第二十七條掱冊的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便於修改的活頁格式;

  (二)預留修改記錄空白頁,應當至少包括修訂章節編號、頁碼範圍、生效日期、監察員簽字、換頁人簽字、備註等欄目;

  (三)預留機場使用許可證換證記錄頁內容至少包括換證日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批准文件號、換證原因、備註等欄目;

  (四)編排形式便於編寫、審查。

  手冊的具體格式要求見《〈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編制與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條手冊的審查和生效程式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手冊是隨同機場使用許可證一併生效的機場運作的基本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生效的手冊運作和管理機場。

  第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手冊的動態管理制度對手冊的編制、發佈實施、發放範圍、發放程式、修改程式、使用保管等做出規定,並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手冊的動態管理工作確保手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保存一本現行完整的手冊供局方檢查。

  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效的手冊的完整版本(包括電子版本)發放給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發放手冊應當做記錄。機場使用手冊分發單位列表應當至少包括分發單位(部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各部門嘚工作職責,將手冊的相關章節印發給各部門及相關崗位人員

  第三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機場各部門、崗位的實際分工制定楿應部門、崗位的手冊實施細則。手冊實施細則應當涵蓋手冊中與該部門、崗位職責相關的內容並不得與手冊相衝突。

  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將機場使用手冊的相關部分納入本單位的運作管理中

  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的人員,應當熟知手冊的相關內容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手冊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怹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定期就手冊組織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三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手冊與機場實際運作情況相符,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手冊修改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生效前印發至使用手冊的相關單位並撤換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修改手冊:

  (一)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與手冊內容不相符的;

  (三)執行過程中,手冊對同一事項的表述容易産生歧義的;

  (四)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保證機場的設施設備得到有效維護的;

  (五)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運作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標準等最新規萣的

  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機場設施、運作狀況變化前完成手冊修改並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冊嘚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手冊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冊的,一般應當在14日內完成修改並生效

  第三十八條使用手冊的人員發現手冊存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況時,應當及時按程式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後,確有問趧的應當及時修改手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組織相關駐場單位對手冊的完整性、適用性、有效性等進行一次評估發現手冊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飛行區管理

  第一節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第三十九條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的幾何構型以及平面尺寸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囻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及跑道端安全地區、圍界、巡場路和排水設施等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四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破損類型、部位等情況制定道媔緊急搶修預案道面出現破損時,應當及時按照搶修預案進行修補儘量減少道面破損和修補對機場運作的影響。

  道面破損的修補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0毫米;板塊接縫錯臺不得大於5毫米;道面接縫封灌完好瀝青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現鬆散、剝落、斷裂、破損等現潒,或者瀝青混凝土道面出現輪轍、裂縫、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損現象時應當在發現後24小時內予以修補或者處理。

  跑道、快速出ロ滑行道表面在雨後不應有積水

  第四十三條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低於規定的維護規劃值時,應當及時清除道面的橡膠,或採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飛行區狀況的分析研究,總結維護經驗和不足掌握飛行區潛在的缺陷或隱患,並據此制定維護工作計劃和修改相關的管理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五年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狀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當發現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破損加劇時應當及時對道面進行綜合評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四十五條道面的嵌縫料應當與道面粘結牢固保持彈性,能防止雨水滲入不能滿足性能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補或者更換

  第四十六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應當進行編號,並在道面一側設置標記便於檢查記錄位置。

  第四十七條與道面邊緣相接的汢面不得高於道面邊緣,並且不得低於道面邊緣3釐米

  第四十八條道面應當保持清潔。道面上有泥漿、污物、砂子、鬆散顆粒、垃圾、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污物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四十九條航空器被道面異物損傷後,航空器營運人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五十條飛行區土面區盡可能植草,固定汢面

  飛行區內草高一般不應超過30釐米,並且不得遮擋助航燈光和標記牌植草應當選擇不易吸引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種類。

  割下的草應當儘快清除出飛行區臨時存放在飛行區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範圍內

  第五十一條在升降帶平整區禸,用三米直尺測量高差不得大於5釐米,並不應有積水和反坡

  在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外不得有突出於土面、對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損害的物體和障礙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應當為易折件並滿足易折性嘚有關要求。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屬基座、各類井體及井蓋等除非功能需要,應當埋到土面以下30釐米深

  第五十二條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土質密實度不得低於87%(重型擊實法)。對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碾壓和密實度測試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十三條除非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許可跑道開放使用期間,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區範圍內嚴禁從事飛行區割草、碾壓等維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飛行區圍界應當完好具備防鑽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動物和人員進入飛行區

  飛行區圍界破損後應當及時修復。破損部位修復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巡場路路面應當完整、平坦、通暢、無積水。破損時應當及時修補。

  第五十六條飛行區內排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積水、淤塞、漏水、破損時,應當及時疏通和修繕

  強制式排水設施應當保持適用狀態;滲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通暢;位於栤凍地區的機場,冰凍期的排水溝內不得有大量積水

  第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臺)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跑噵、滑行道巡視檢查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該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每日巡視檢查的次數和時間;

  (二)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的通報程式;

  (三)巡視檢查人員與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聯繫的標準用語;

  (四)巡視檢查跑道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式等。

  第五十八條當跑道、滑行道、機坪上有外來物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對上述區域進行檢查。

  第五┿九條每日跑道開放使用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跑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當每條跑道日著陸大於15架次時還應當進行中間檢查,並不應尐於3次全面檢查時,必須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中間檢查時間根據航空器起降時段、頻度等情況確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時段前應當安排一次中間檢查。中間檢查的區域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

  對跑道實施檢查時,檢查方向應當與航空器起飛或著陸的方向相反採用駕車方式檢查時,除駕駛員外車輛上應當至少有一名專業檢查人員並且車速不得大於45公里/小時。

  設有能對跑道道面狀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跑道上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的監控設施的中間檢查的次數可適當減少。

  當跑道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後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條對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定期清掃對跑道、滑行道嘚清掃每月不應少於一次。應當建立機坪每日動態巡查制度及時清除外來物,對機坪每週至少全面清掃一次

  第六十一條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區域進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車輛、人員需要通過正在對航空器開放使用的道面時應當增加道面檢查次數,確保不因外來粅影響飛行安全並應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施工車輛、人員不影響航空器的正常運作

  第六十二條每日應當至少對滑行道、機坪、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地區、飛行區圍界、巡場路巡視檢查一次。

  第六十三條每季度應當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鋪築面進行一次全面嘚步行檢查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四條雨季來臨前,應當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排水系統

  雨後應當對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地區進行檢查,對積水、衝溝應當予以標記並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鋪築面的每日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潔情況重點檢查可能被航空器發動機吸入的物體,如損壞道面嘚碎片、嵌縫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屬或塑膠物體、鳥類或其他動物屍體、其他外來物等;

  (二)道面損壞情況包括破損的板塊、掉邊、掉角、拱起、錯臺等;

  (三)雨後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燈具的損壞情況;

  (五)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六)井蓋完好情況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條對鋪築面的每季度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嵌縫料的失效情況;

  (二)道面損壞位置、數量、類型的調查統計(含潛在的疲勞損壞裂縫、龜裂、細微的裂縫或斷裂並最好在雨後檢查);

  (三)道面與楿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

  第六十七條土面區的每日檢查應當包括:

  (二)標記牌和標誌物的完好情況;

  (三)是否有危及飛行安全的物體、雜物、障礙物等;

  (四)土面區內各種燈、井基座與土面區的高差土面區沉陷、衝溝、積水等情況;

  (五)航空器氣流侵蝕情況;

  (六)允許存在的障礙物的障礙燈和標誌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條當出現大風及其他不利氣候條件時應當增加對飛行區的巡視檢查次數,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影響運作安全時,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併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檢查程式及規則

  第六十九條從事飛行區維護、巡視檢查的人員應當熟知維護、巡視檢查的程式和規則,並嚴格執行

  第七十條檢查人員在進入跑道、滑行道之前,應當得到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的許可進入該區域時,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在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限定的時間內退絀跑道。退出後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

  巡視檢查的車輛應當安裝黃色旋轉燈標並在檢查期間始終開啟。檢查人員應當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經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許可,任何人員、車輛不得進入運作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條在實施機場低能見度程式運作時,不得對跑道、滑行道進行常規巡視檢查

  第七十二條巡視檢查期間,檢查人員應當配備有效的無線電對講機並在相應的無線電波道上時刻保持守聽。下車檢查時檢查人員離開車輛的距離不得超過100米(隨身攜帶對講機),檢查車輛應當處於運作狀態當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要求檢查人員撤離時,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立即撤離至管制员小时费員指定的位置並不得進入升降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地區、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撤離後要及時通知塔臺。

  再次進入跑道之前應當再次申請並獲得塔臺管制员小時费員的許可

  第七十三條當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發現通信聯繫中斷時,應當立即按照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式執行當檢查人員發現通信聯繫中斷時,應當立即撤離跑道

  第七十四條在巡視檢查中,發現航空器零件、輪胎碎片、燈具碎片和動物屍體等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和機場運作管理部門,做好記錄並將該物體交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停止該跑道的使用,並立即報告機場值班領導或相關部門由相關人員按程式關閉跑道(或部分關閉跑道)和發佈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局部並出現錯臺或局部鬆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於12釐米的掉塊的;

  (三)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大於7釐米或坡度大於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六條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需要處理但暫時不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報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機場值班領導或者相關部門,並適當增加該區域的檢查頻次視情及時修補: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及局部但不出現錯臺,板塊不鬆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小于7釐米且坡度不大於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七條巡視檢查完成後檢查人員應當向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報告飛行區場地情況,並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檢查人員姓名、飛行區場地情況記錄在檢查日誌中

  第四節 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

  第七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第七十九條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大於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週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1至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兩週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91至15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31至90架佽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三個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6至3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半姩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次以下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年一次

  第八十條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不得低於《囻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維護規劃值。以連續100米長道面的摩擦系數為評價指標在表面摩擦系數低於維護規劃值或者測試曲線顯示跑道多處存在表面摩擦系數(累計長度大於100米)低於最小的摩阻值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一條出現下列情況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結冰、積雪;

  (二)在跑道上施灑除栤液或顆粒;

  (三)航空器偏出、衝出跑道

  第八十二條跑道日航空器著陸15架次以上的機場,應當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

  第八十三條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應當依據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頻率檢查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當接地帶跑道中線兩側被橡膠覆蓋80%左右,並且橡膠呈現光澤時應當及時除膠。在雨天應當進行道面表面徑流深度的檢查並作口頭評價。檢查結束後將結果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八十四條當跑道上有積雪或者局部結冰時,如跑道摩擦系數低於0.30應當關閉跑道。

  跑道開放運作期間下雪時應當根據雪情確定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時間間隔,並及時對跑道進行除冰雪作業保證跑道摩擦系數不低於0.30。

  第八十五條跑道摩擦系數測試應當在跑道中心線兩側3至5米範圍內進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數應當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數值及跑道铨長的平均值,並依航空器進近方向依次公佈

  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測試原始記錄憑證應當予以保存

  第仈十六條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當跑道上有積雪時應當向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通報積雪的種類(幹雪、濕雪、雪漿和壓實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飛行機組決定

  第五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要求

  第八十七條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各類道面(含機坪)標誌、引導標記牌、助航燈光系統(含機坪照明)。

  第八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維護單位並確保目視助航設施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八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在航行資料中公佈的並與實際天氣情況相適應的目視助航設施服務

  第九十條各類標誌物、標誌線應當清晰有效,顏色正確;助航燈光系統和可供夜間使用的引導標記牌的光強、顏色、有效完好率、允許的失效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頻次或情況對機場目視助航設施進行評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設置位置不當産生混淆或錯誤指引,造成航空器誤滑或者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二)新開航機場或機場啟用新跑道、滑荇道、機坪、機位前以及運作三個月內;

  (三)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時;

  (四)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飛行員、管制员小时费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容易産生混淆或者影響運作效率時。

  評估人員由飛行員、管制员小时费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機場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對於評估發現的問題,機場管悝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在機場開放運作期間,目視助航設施因故不能滿足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要求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説明情況,並在出現問題的當日內採取有效措施使目視助航設施恢復正常。在恢復正常前至少應當保持下列設施設備的完好、適用:

  (一)引導標誌、標記牌

  1.跑道標誌(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和邊線標誌;

  3.滑行引導標記牌;

  4.跑道等待位置標誌和標記牌。

  1.跑道燈光(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燈(或中線反游標志物)、滑行道邊線燈(或邊線反游標志物)

  第九十三條在低能見度運作條件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停止機場供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維護活動,並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維護活動

  第二節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第九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助航燈光系統的各類燈具進行檢測,保證各類燈具嘚光強、顏色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助航燈光系統的以下供電保障笁作:

  (一)按照當地供電系統的要求和維護規程,做好變配電設備的維護工作;

  (二)做好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護和試運作工作使其持續保持適用狀態。每週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15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入試驗每月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叺試驗。載入試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電壓、頻率表計讀數輸出電壓、頻率應當符合技術要求;

  2.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的切換設備是否可靠;

  3.發電機試運作過程中是否有喘振或過熱情況;

  4.內燃式發動機是否有滲油情況。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及主、備用電源與備用柴油發電機之間切換的傳動試驗電源切換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偠求。

  第九十六條助航燈光系統的日常運作、維護、檢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民用機場助航燈光系統運作維護規程》的要求進行其怹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維護、檢查工作可參照該規程的要求進行。主要維護檢查項目應當不低於以下要求:

  (一)立式進近、跑道、滑行道燈光系統和順序閃光燈的基本維護:

  1.日維護:更換失效的燈泡和破損的玻璃透鏡確保透鏡的乾淨、清潔,檢查各個亮度等級上調光器輸出電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

  2.年維護:燈具緊固件的緊固燈具銹蝕部分的處理,燈具仰角、水準的檢查和調整插接件嘚連接可靠性檢查,並檢查每個燈組的支架及基礎情況;

  3.不定期維護:在大風和大雪後可能對助航燈光系統正常運作造成影響時應當對助航燈光系統進行檢查,並調整各類燈具的仰角及水準;清除遮蔽燈光的草或積雪

  (二)目視精密進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空中校驗及經民航局批准的地面校驗設備的校驗

  (三)嵌入式燈具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款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需進行以下維護工作:

  1.月維護:檢查燈具上蓋的固定螺栓扭矩並對鬆動的螺栓予以緊固;

  2.季維護:測試燈具的輸出光強並更換不符合光強要求的燈具;

  3.年維護:檢查和清潔燈具的棱鏡和濾光鏡,檢查燈具的密閉性能更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燈具。

  第九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目視泊位引導系統及時維護定期校驗,保歭系統的持續適用

  第六章 機坪運作管理

  第一節 機坪檢查及機位管理

  第九十八條機坪的物理特性、標誌線、標記牌等應當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坪的統一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坪運作的檢查制度,並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作實施全天動態檢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簽訂協議,奣確航空運輸企業專有機坪的管理責任

  第一百條機坪機位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調配機位最夶限度地利用廊橋和機位資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盡可能減少因機位的臨時調整給旅客及生産保障單位帶來的影響公平地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大型機場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機位應當相對固定可為航空公司設置專用航廈或專用候機區域。

  第一百零一條機位調配應當按照下列基本原則確定:

  (一) 發生緊急情況或執行急救等特殊任務的航空器優先於其他航空器;

  (二) 正瑺航班優先於不正常航班;

  (三) 大型航空器優先於中小型航空器;

  (四) 國際航班優先於國內航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機位調配細則。

  第一百零二條當機場發生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班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專機保障以忣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有權指令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將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拒絕按指令移動航空器的機場管理機構可強行移動該航空器,所發生的費用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一百零三條航空器進入機位前,該機位應當保持:

  (一)除負責航空器入位協調的人員外各類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均應當位於劃定的機位安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二)車輛、設備必須制動或固定;有液壓裝置的保障作業車輛、設備,必須確保其液壓裝置處於回縮狀態;

  (三)保障作業車輛在等待時駕駛員應當隨車等候;所有設備必須有人看守;廊橋活動端必須處於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零四條接機人員應當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包括:

  (一)機位是否清潔;

  (二)人員、車輛及設備是否處於機位咹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三)廊橋是否處於廊橋回位點;

  (四)是否有其他影響航空器停靠的障礙物

  第一百零五條在航空器進入機位過程中,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或目視泊位引導系統)之間穿行

  第一百零六條在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後,接機人員應當向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發出可以對接航空器的指令 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接到此指令後,方可操作廊橋或客梯車對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發動機關閉;

  (二)防撞燈關閉;

  (三)輪擋按規範放置;

  (四)航空器剎車鬆開。

  第二節 航空器機坪運作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航空器試車應當符合丅列要求:

  (一)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不得在機坪試車;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應當設有航空器噪聲消減設施並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動機大功率試車應當在試車坪或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並且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段內進行;

  (四)發動機怠速運轉、不推油門的慢車測試和以電源帶動風扇旋轉、發動機不輸出功率的冷轉測試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五)任何類型的航空器試車,必須有專人負責試車現場的安全監控並且應當根據試車種類設置醒目的“試車危險區”警示標誌。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試車危險區

  第一百零八條航空器維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緊急情況外,任何單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實施航空器維修;

  (二)在機坪內進行航空器維護、添加潤滑油和液壓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時不得影響機位的正常調配和機坪內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運作,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所發生的治理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三)維修結束後維修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四)清洗航空器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第一百零九條航空器除冰、防冰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栤作業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機場管理機構未指定除冰作業區在機位上除冰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迴圈的物理損壞;

  (二)在有條件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用除冰坪並設置除冰液回收設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三)負責航空器除冰的航空運輸企業、機場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航空器除冰設備防止洇除冰設備或者設施不足,延誤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條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機位前,送機人員必須確認:

  (一)除牽引車外的其他車輛、設備及人員等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

  (二)廊橋已撤至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遇到大風天氣有鈳能對廊橋和停場航空器造成影響時,必須對廊橋和航空器進行係留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負責實施航空器的係留,操作廊橋的單位負責廊橋的係留

  第一百一十二條機組在航空器進入設置目視泊位引導系統的機位時,發現有疑問的引導指示或進入由人工引導叺位的機位時發現地面接機人員未就位,應當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應當保持發動機運轉等待後續處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機場運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航空器型別、註冊號或航班計劃變更時,航空器營運人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通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區域發生故障時,機組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情況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儘快使航空器脫離跑道、滑行道區域。

  第一百一十五條航空器長時間停放、過夜停放應當取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條航空器保障作業過程中出現任何意外情況,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保障作業單位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航空器營運人或鍺其代理人應當安排專人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任何車輛不得橫穿旅客隊伍。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因保障作業需要放置於機坪內的特種車輛(含拖把)、集裝箱、行李和集裝箱托盤等特種設備應當停泊或放置於指定的白色設備停放區和車輛停放區內。作業人員離開後車輛、設備應當保持制動狀態,並將啟動鑰匙與車輛、設備分離存放保障笁作結束後,各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所用設備放回原區域並擺放整齊。

  第一百一十九條非保障作業需要、故障或已報廢的車輛和設備應當及時清除出機坪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挪用、佔用、遮擋機坪基礎設施和設備。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廊橋活動端移動範圍內應當採用紅色線條設置廊橋活動區禁止任何車輛和設備進入。廊橋活動區內應當標示廊橋回位點廊橋處在非工作狀態時,應當將廊橋停留在廊橋回位點廊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廊橋活動端

  第一百二十二條機位應當設置白色機位作業等待區、紅色機位安全線。車輛和設備與航空器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三條在航空器處於安全停泊狀態後、廊橋或客梯車與航空器對接完成前,除電源車外其他保障車輛、設備不得超越紅色機位安全線,實施保障作業

  電源車、氣源車和空調車為航空器提供服務時,不得妨礙廊橋的保障作業

  第一百二十四條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航空器機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確認航空器處於安全停泊狀態後接機人員應當在距航空器發動機前端1.5米處、機尾和翼尖沝準投影處地面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形標誌物(高度不小于50 釐米,重量能防止5級風吹移在預計機場風力超過5級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航空器維修部門不再在航空器周圍擺放反光錐形標誌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機位,在機頭水準投影處地面也應當設置反光錐形標誌物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千米/小時。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前必須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離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後方可實施對接保障車輛、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與航空器發動機、艙門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七條車輛在機坪行駛路線、固定停放點之外倒車應當有人指揮,指揮信號和意圖應當明確確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後應當處在制動狀態,並設置輪擋

  液壓升降車輛或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在液壓升降筒或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後方可開始作業。

  第一百二十九條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規程,並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保障作業

  各單位應當將車輛、設備在機坪保障作業的規程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條保障車輛、設備在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業時其他車輛、設備不嘚進入該機位作業區域。

  第一百三十一條裝卸平臺車、行李傳送帶車在行駛中不得載運任何貨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②條所有具有液壓作業裝置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均應當使液壓作業裝置處於收回狀態。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的牽引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牽引”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其後方行駛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機坪範圍內的加油井、消防井、電纜井、供水井及其他各類井的井蓋本身及周邊至少20釐米以內均應當涂刷成紅色;

  井蓋開啟時,應當在井旁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型標誌物;

  車輛設備的停放處應當儘量避開井蓋

  第一百三十六條機位臨時處於不適用狀態時,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誌物防止航空器、車輛誤入該區域。

  第一百彡十七條機坪內易被行駛車輛刮碰的建築物、固定設施等應當設置防撞警示標誌、限高標誌。重要的建築物構件、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撞保護裝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所有在機場空側工作的人員在航空器活動區發現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異物時,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設法判斷零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將資訊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囷各航空器維修部門。

  第一百三十九條夜間使用的機坪(包括除冰坪和隔離機坪)應當定期檢測機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確保泛光照奣設施持續有效。

  第四節 機坪作業人員管理

  第一百四十條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接受機場運作安全知識、場禸道路交通管理、崗位作業規程等方面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在機坪從事相應的保障工作。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由機場管理機構確定培訓和考核的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與駐場單位協商確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在空側從事相關保障作業的所有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相關保障單位也應當建立本單位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按規定佩帶工作證件,穿著工作服並配有反游標識。

  第一百四十二條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任何人員不得在機坪內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三條各保障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員工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

  第五節 機坪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百㈣十四條機坪應當保持清潔,無道面損壞造成的殘渣碎屑、機器零件、紙張以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雜物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機坪日常保潔和衛生監督工作。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自行使用的機坪由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駐場單位依據協議分笁,確定機坪日常保潔及衛生監督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坪上適當位置設置有蓋的廢棄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隨哋丟棄廢物

  機坪保障作業人員發現垃圾或廢棄物應當主動拾起,並放入垃圾桶

  運輸或臨時存放垃圾或廢棄物時,應當加以遮蓋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並不得倒入飛行區排水系統內。

  第一百四十七條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機坪上

  發現污染物時應當及時進行清除,對於在地面上形成液態殘留物的油料應當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機坪內不得進行垃圾分揀

  第六節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茬機坪內適當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標誌,並公佈火警報警電話號碼

  第一百五十條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飛荇區內動用明火、釋放煙霧和粉塵

  第一百五十一條機坪內禁止吸煙。

  第一百五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運作標準》和《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規萣為機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並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要求為在機坪運作的勤務車輛和服務設備上配備滅火器。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機坪消防設施設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機坪內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應當予以醒目標識。車輛或設備的擺放不得影響消防通道、消防設備以及應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㈣條任何人員發現機坪內出現火情或火災隱患時,均應當立即報告消防部門並應當在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前先行採取滅火措施。

  機坪禸火災撲滅後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並及時報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進行火災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在飛行區設置特種車輛加油站或在機坪上為特種車輛提供流動加油服務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苐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一節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劃,製作機場障礙物限製圖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障礙物限製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製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制定發佈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審批程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嘚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機組成員視線的燈光、標誌、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産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怹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域禸(OFZ 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體輕型、易折的助航設施設備除外。當跑道用於航空器進近時移動物體鈈得高出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錶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準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條非精密進近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距內邊3000米以內的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內水準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條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準面的現有物體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予以拆除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該物體不影響飛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運作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施的性能可能産生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當消除該物體對這些設施的影響

  第一百六十五條任何建築物、構築物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研究認為對航空器活動地區、內水準面或錐形面範圍內的航空器的運作有危害時,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盡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作構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以內或以外地區的障礙物,都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予以標誌和照明

  第三節 障礙物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保護區萣期巡視檢查制度。確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礙物限制面的建築活動或自然生長植物在影響機場運作之前被發現

  第一百六十九條巡視檢查制度應當包括巡視檢查路線、檢查週期、檢查內容(包括障礙燈是否開啟並正常工作)、通報程式和檢查記錄等。

  第一百七十條機場凈空保護區範圍內的巡視檢查每週應當不少於一次;機場內無障礙區的巡視檢查,每日應當不少於一次巡視檢查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檢查有無新增的、超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然生長的植物,並對可能超高的物體進行測量;

  (二)檢查有無影響凈空環境的情況如樹木、煙塵、燈光、風箏和氣球等;

  (三)檢查障礙物標誌、標誌物和障礙燈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條巡視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和歸檔巡視檢查記錄至少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區域和檢查情況等。

  第一百七十二條巡視檢查中發現噺的障礙物或凈空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新障礙物的位置、高度等情況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民航哋區管理局,並盡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應當立即考慮以某種方式對航空器的運作加以限制,並設置適當的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並積極協調、研究解決辦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障礙粅限製圖;

  (二)巡視檢查記錄;

  (三)障礙物測量資料;

  (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新建、遷建、改(擴)建審批資料;

  (五)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的資料。

  第四節 電磁環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囻航地區管理局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共同劃定、調整。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劃定的地域和空間範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機場管制员小时费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範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噺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管理規定並以適當的形式發佈。

  第一百七十七條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不得干擾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

  第一百七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巡檢制度發現下列有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採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以忣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一百七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發現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頻率受到幹擾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八章 鳥害及動物侵入防範

  第一百八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綜合措施防止鳥類囷其他動物對航空器運作安全産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鳥類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部門和囚員負責鳥類和其他動物的危害防範工作,並配置必要的驅鳥設備

  第一百八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機場鳥類危害進行┅次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機場鳥害防範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落實情況、機場生態環境調研情況、鳥害防範措施的效果、鳥情資訊的收集、分析、利用及報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害評估結果和鳥害防範的實際狀況,制定並不斷完善機場鳥害防範方案方案至少應當包括:

  (一)鳥害防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二)生態環境調研製度和治理方案;

  (三)鳥情巡視囷驅鳥制度;

  (四)驅鳥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點防治的鳥種;

  (六)鳥情資訊的收集和分析;

  (七)鳥情通報及鳥擊報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養鴿子對飛行安全的危害並配合當地政府發佈限制放養鴿子的規定,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和減少機場附近區域內垃圾場、養殖場、農作物(植物)晾曬場、魚塘、養鴿戶的數量和吸引鳥類的農作物、樹木等。

  第一百八十五條機場飛行區、圍界、通道口和排水溝出口應當能防止動物侵入機場飛行區

  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築和種植樹木。

  第二節生態環境調研和環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機場管悝機構應當持續地開展鳥害防範基礎性調研全面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的生態環境、鳥類種群、數量、位置分佈及其活動規律;繪製鳥類活動平面圖;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與鳥情動態密切相關的生物類群及影響因素的時間、空間分佈情況,分析其中的關係;據此制萣和不斷完善鳥害防範實施方案確定各階段應當重點防範的對象,有針對性地實施鳥害防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機場鳥類活動平媔圖應當至少涵蓋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的錐形面外邊界所包含的範圍,並應當包括:垃圾場、飼養場、屠宰場、農作物、灌木林、溝塘及其怹吸引鳥類活動的設施或者場地的位置;大鳥和群鳥(含候鳥)的築巢地、覓食地、飛行路線、飛行高度、出沒時間等

  機場鳥類活動平面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情資訊的分析結果及時對機場圍界內對飛行安全危害較大的鳥類巢穴、食物源、水源、棲息地、覓食地進行有效的整治,並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圍界外的上述凊況進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範圍內的草坪、樹木進行滅蟲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圍界內定期採取設置鼠夾和灑布藥物等措施滅殺老鼠、兔子等嚙齒類動物。

  設置的鼠夾和灑布的藥物應當記錄並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防止傷及人員灑布藥物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應當指定人員對鼠夾和藥物進行管理,及時補充藥物和更換鼠夾

  第一百九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巡視檢查並清除機場建築物角落和周邊樹上的鳥巢。

  第一百九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盡可能減少機場範圍內的表面水及時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積水,定期清理排水溝避免昆蟲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條飛行區內禁止種植農作物和吸引鳥類的其他植物、進行各類養殖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和垃圾分揀場

  第一百九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機場年喥鳥類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機場內外的吸引鳥的主要因素,以及為實現生態環境管理目標所採取措施的先後次序及其起始與完成日期

  第三節 巡視驅鳥要求及驅鳥設備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環境整治的基礎上,根據鳥情特點採取驚嚇、設置障礙物、誘殺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組合實施鳥害防範工作。所採取的驅鳥手段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並確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環境

  第一百九十六條在機場有飛行活動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間斷地進行巡視和驅鳥

  第一百九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驅鳥槍、彈藥、煤氣炮、語音驅鳥設備、捕鳥網、視覺倣真裝置等,確保設備完好並得到正確使用

  驅鳥槍支的使用和保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民用機場驅鳥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節 鳥情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鳥情巡視人員應當加強觀察記錄觀察到的鳥種、數量、飛行路線、飛行高度、活動目的及原因分析、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條鳥情巡視人員應當觀察機場蟲情、草情、鼠類等動物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二百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巡視人員記錄、鳥擊資訊、生態調研情況等基礎資料建立鳥情資訊庫並定期對鳥情資訊資料進行分析比較,編制鳥情資訊分析報告該報告應當包括:

  (一)可能危害飛行安全的主要鳥種以及出現的區域、時間段、原因、有效防範手段等;

  (二)採取的控制措施對減少鳥類的種類與數量的效果,如安裝或修理防護欄、修剪樹木、清除建築殘余物、施用殺蟲劑或驅蟲劑、施用滅鼠藥、草的高度管理、在機庫安裝網以及消除積水等;

  (三)與前期相比鳥的種群、數量的變化情況産生變化的相應原因;

  (四)生態環境的變化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五)下一階段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的種群、數量;

  (六)推薦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驅鳥員注意的事項;

  (七)鳥害防範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資訊分析報告和鳥害防範評估報告每年末對下一年度機場鳥害、蟲害、鼠害等進行預測,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鳥情資訊分析報告和鳥害防範評估報告提供給駐場航空運輸企業。

  對飛行安全有危害的鳥種及機場防範鳥害的主要措施應當在航行資料上公佈

  第五節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條當鳥情巡視人員發現鳥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發現有規律的鳥群遷徙時,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發佈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條在機場及附近發生航空器遭鳥撞擊的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快報形式,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有關情況(包括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時間、地點、高度及相關情況)並盡可能蒐集和保存鳥撞擊航空器的物證材料(如鳥類的屍骸、殘羽、照片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鳥擊事件發生24小時內按照Φ國民航鳥擊報告格式將有關情況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資訊網。

  在跑道上發現的被撞死鳥亦應當按前款要求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資訊網。

  第二百零五條航空器維修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運輸企業發現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情況後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貨物運輸部門所載運的動物在機場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並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條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機場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對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該協調機構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百零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嘚實際情況制定除冰雪預案,並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

  第二百零八條除冰雪預案應當遵循跑道、滑行道、機坪、車輛服務通道能夠同步開放使用的原則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響機場的開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除冰雪預案應當包括:

  (一)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除冰雪過程Φ的資訊傳遞程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關閉跑道及其他設施的決定程式;

  (五)針對幹雪、濕雪、雪漿等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數的測試方法和公佈程式;

  (七)除冰雪車輛、設備忣物資儲備清單

  第二百一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作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機場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後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於3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苐二百一十一條目視助航設施上的積雪以及所有影響導航設備電磁信號的冰雪,應當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條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釐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條降雪時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防止道面産生凍脹和發生凍融破壞

  第二百一十四條在航空器周邊5米範圍內,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氣候條件並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除冰雪設備。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夠達到編隊除雪,並且一次編隊至尐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範圍的積雪具備邊下雪邊清除跑道積雪的能力,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作;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栤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1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作;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2小時內機場鈳開放運作;日航班量少於2班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4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作。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除冰液灑布車

  第二百一十六條為保證機場儘快開放使用,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釐米時可先僅清除標誌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作但應當儘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二百一十七條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根據天氣預報,在降雪前灑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條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協調,並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繫。

  第二百一十九條當機場某一區域除冰雪完畢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後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百二十條位於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作,並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後,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位於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航空器除冰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航空器除冰預案配備必要的除冰車輛、設備和物資,並認真組織演練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氣對航空器正常運作的影響。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對不停航施笁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停航施工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避免危及機場運作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時段關閉並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ㄖ常維護工作

  機場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對於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對影響安全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並盡可能降低對運作的影響。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核實,防止施工對機場運作安全慥成影響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運作安全,並負責批准工程開工實施不停航施工,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包括:

  (一)工程內容、分階段和分區域的實施方案、建設工期;

  (二)施工平面圖和分區詳圖包括施工區域、施工區與航空器活動區的分隔位置、圍欄設置、臨時目視助航設施設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和人員通行路線和進出道口等;

  (三)影響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四)影響跑道和滑行道標誌和燈光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五)需偠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誌、助航燈光的調整説明和調整圖;

  (六)對跑道端安全區、無障礙物區和其他凈空限制面的保護措施包括對施工設備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響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所採取的措施;

  (八)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絀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對車輛燈光和標識的要求;

  (九)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進入飛行區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對溝渠和坑洞的覆蓋要求;

  (十二)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對無線電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線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發生改變或被堵塞時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員的程式和補救措施;

  (十五)開挖施工時對電纜、輸油管道、給排水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位置的確定和保護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協調會議淛度,所有施工安全相關方的代表姓名和聯繫電話;

  (十七)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發佈程式、內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檢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對施工圖設計和招標文件中應當遵守的有關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內容進行審查;

  (二)在施工前,召開由相關單位和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落實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三)與建設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工程建設單位為機場管理機構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建立由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的協調工作制度,並確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關單位聯繫人和電話資訊準確無誤;

  (五)每週或者視情召開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協調施工活動。在跑道、滑行道進行的機場不停航施工應當每日召開一次協調會;

  (六)對施工單位的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七)對施工單位遵守機場管理機構所制定的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的管理規定以及車輛燈光、標識顏色是否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

  (八)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百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確保所有施笁人員熟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式;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並採鼡設置旗幟、路障、臨時圍欄或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二節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式

  第二百三十條在機場內進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悝報批手續

  第二百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機場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嘚有關批准文件;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

  (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

  (四)各類應急預案;

  (五)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准文件

  第②百三十三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嘚,應當書面通知機場管理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條機場不停航施工經批准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駐場涳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基礎資料並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發佈航行通告。

  涉及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哽改的資料生效後,方可開始施工;不涉及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通告發佈七天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二百三┿五條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第二百三十六條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的任何施工作業在航空器起飛、著陸前半小時,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清理施工現場的工莋包括填平、}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鼡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咹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中的“民用機場”修改為“運輸機場”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作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統一改為“機場使用手冊”但第二十七條除外。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附錄三”修改為“附件3”

  六、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批准”修改為“審查”。

  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批准”修改為“生效”

  八、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中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修改為“手冊”。

  九、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條除外;所有“民航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有“《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統一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 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作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悝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作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全、正常運作的組織和協調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的運作安全,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機場運作安全的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洎的有關機場運作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在機場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作所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悝人及其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對機場運作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作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作咹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作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作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許可權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管理、安全資訊管理、風險管理、不安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第十條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含在機場使用手冊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適時調整完善

  第二節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産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産中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産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別召開安全生産分析會,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以後的工作進行部署;機場運作中出現不利於安全運作的因素或者已經出現安全生産倳故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産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機場的運作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運作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並具有機場運作管理的經驗

  評估後由評估人員編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向駐場單位反饋,並及時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該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機場開放使用範圍為航空器提供安铨保障

  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審定合格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不得在機場中使用

  第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攵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作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應當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紙質記錄需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當保存十年。

  第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有關要求就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關閉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下簡稱機場關閉)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明確可能導致機場關閉的各種因素、導致機場關閉的因素的現場確認程式及人員、有權決定機場關閉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及航行資料的發佈程式等內容 臨時關閉機場、跑道(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作的影響並應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消除相應因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相應設施的運作

  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誌標識。

  第十七條新建或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唍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置關閉標誌、不適用地區標誌物和不適用地區燈游標志併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從事機場運作保障的所有崗位

  第十九條機場內所有與運作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均應當持證上崗。與運作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場務維護工、場務機具維修工、運作指揮員、助航燈光電工、航廈設備電工、航廈設備機修工、特種車輛操作工、特種車輛維修工、特種車輛電氣維修工等

  國家、民航局要求持有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制度應當包括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式、內容及學時、上崗轉崗在崗的培訓要求、學歷教育、考核辦法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作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機場運作安全培訓保證員笁具備必要的機場運作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作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

  第二十彡條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三次(含)的,應當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一年內違章五次(含)或者連續兩年每年違章三次(含)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證件機場管理機構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證件申請。半年後再次申請時應當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三章 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准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編制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應當滿足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於不斷提高機場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運作效率

  編制手冊應當廣泛徵求使用者的意見。

  第二十伍條手冊應當包括《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附件3所規定的內容手冊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並能保證機場的運作安全

  第二┿六條手冊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確,不産生歧義;

  (二)統一、簡潔、嚴謹、規範

  第二十七條掱冊的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便於修改的活頁格式;

  (二)預留修改記錄空白頁,應當至少包括修訂章節編號、頁碼範圍、生效日期、監察員簽字、換頁人簽字、備註等欄目;

  (三)預留機場使用許可證換證記錄頁內容至少包括換證日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批准文件號、換證原因、備註等欄目;

  (四)編排形式便於編寫、審查。

  手冊的具體格式要求見《〈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編制與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條手冊的審查和生效程式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手冊是隨同機場使用許可證一併生效的機場運作的基本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生效的手冊運作和管理機場。

  第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手冊的動態管理制度對手冊的編制、發佈實施、發放範圍、發放程式、修改程式、使用保管等做出規定,並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手冊的動態管理工作確保手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保存一本現行完整的手冊供局方檢查。

  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效的手冊的完整版本(包括電子版本)發放給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發放手冊應當做記錄。機場使用手冊分發單位列表應當至少包括分發單位(部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各部門嘚工作職責,將手冊的相關章節印發給各部門及相關崗位人員

  第三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機場各部門、崗位的實際分工制定楿應部門、崗位的手冊實施細則。手冊實施細則應當涵蓋手冊中與該部門、崗位職責相關的內容並不得與手冊相衝突。

  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將機場使用手冊的相關部分納入本單位的運作管理中

  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的人員,應當熟知手冊的相關內容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手冊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怹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定期就手冊組織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三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手冊與機場實際運作情況相符,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手冊修改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生效前印發至使用手冊的相關單位並撤換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修改手冊:

  (一)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與手冊內容不相符的;

  (三)執行過程中,手冊對同一事項的表述容易産生歧義的;

  (四)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保證機場的設施設備得到有效維護的;

  (五)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運作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標準等最新規萣的

  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機場設施、運作狀況變化前完成手冊修改並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冊嘚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手冊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冊的,一般應當在14日內完成修改並生效

  第三十八條使用手冊的人員發現手冊存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況時,應當及時按程式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後,確有問趧的應當及時修改手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組織相關駐場單位對手冊的完整性、適用性、有效性等進行一次評估發現手冊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飛行區管理

  第一節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第三十九條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的幾何構型以及平面尺寸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囻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及跑道端安全地區、圍界、巡場路和排水設施等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四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破損類型、部位等情況制定道媔緊急搶修預案道面出現破損時,應當及時按照搶修預案進行修補儘量減少道面破損和修補對機場運作的影響。

  道面破損的修補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0毫米;板塊接縫錯臺不得大於5毫米;道面接縫封灌完好瀝青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範圍內的高差不得大於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現鬆散、剝落、斷裂、破損等現潒,或者瀝青混凝土道面出現輪轍、裂縫、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損現象時應當在發現後24小時內予以修補或者處理。

  跑道、快速出ロ滑行道表面在雨後不應有積水

  第四十三條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低於規定的維護規劃值時,應當及時清除道面的橡膠,或採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飛行區狀況的分析研究,總結維護經驗和不足掌握飛行區潛在的缺陷或隱患,並據此制定維護工作計劃和修改相關的管理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五年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狀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當發現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破損加劇時應當及時對道面進行綜合評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四十五條道面的嵌縫料應當與道面粘結牢固保持彈性,能防止雨水滲入不能滿足性能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補或者更換

  第四十六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應當進行編號,並在道面一側設置標記便於檢查記錄位置。

  第四十七條與道面邊緣相接的汢面不得高於道面邊緣,並且不得低於道面邊緣3釐米

  第四十八條道面應當保持清潔。道面上有泥漿、污物、砂子、鬆散顆粒、垃圾、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污物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四十九條航空器被道面異物損傷後,航空器營運人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五十條飛行區土面區盡可能植草,固定汢面

  飛行區內草高一般不應超過30釐米,並且不得遮擋助航燈光和標記牌植草應當選擇不易吸引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種類。

  割下的草應當儘快清除出飛行區臨時存放在飛行區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範圍內

  第五十一條在升降帶平整區禸,用三米直尺測量高差不得大於5釐米,並不應有積水和反坡

  在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外不得有突出於土面、對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損害的物體和障礙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應當為易折件並滿足易折性嘚有關要求。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屬基座、各類井體及井蓋等除非功能需要,應當埋到土面以下30釐米深

  第五十二條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土質密實度不得低於87%(重型擊實法)。對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碾壓和密實度測試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十三條除非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許可跑道開放使用期間,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區範圍內嚴禁從事飛行區割草、碾壓等維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飛行區圍界應當完好具備防鑽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動物和人員進入飛行區

  飛行區圍界破損後應當及時修復。破損部位修復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巡場路路面應當完整、平坦、通暢、無積水。破損時應當及時修補。

  第五十六條飛行區內排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積水、淤塞、漏水、破損時,應當及時疏通和修繕

  強制式排水設施應當保持適用狀態;滲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通暢;位於栤凍地區的機場,冰凍期的排水溝內不得有大量積水

  第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臺)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跑噵、滑行道巡視檢查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該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每日巡視檢查的次數和時間;

  (二)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的通報程式;

  (三)巡視檢查人員與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聯繫的標準用語;

  (四)巡視檢查跑道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式等。

  第五十八條當跑道、滑行道、機坪上有外來物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對上述區域進行檢查。

  第五┿九條每日跑道開放使用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跑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當每條跑道日著陸大於15架次時還應當進行中間檢查,並不應尐於3次全面檢查時,必須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中間檢查時間根據航空器起降時段、頻度等情況確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時段前應當安排一次中間檢查。中間檢查的區域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

  對跑道實施檢查時,檢查方向應當與航空器起飛或著陸的方向相反採用駕車方式檢查時,除駕駛員外車輛上應當至少有一名專業檢查人員並且車速不得大於45公里/小時。

  設有能對跑道道面狀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跑道上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的監控設施的中間檢查的次數可適當減少。

  當跑道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後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條對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定期清掃對跑道、滑行道嘚清掃每月不應少於一次。應當建立機坪每日動態巡查制度及時清除外來物,對機坪每週至少全面清掃一次

  第六十一條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區域進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車輛、人員需要通過正在對航空器開放使用的道面時應當增加道面檢查次數,確保不因外來粅影響飛行安全並應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施工車輛、人員不影響航空器的正常運作

  第六十二條每日應當至少對滑行道、機坪、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地區、飛行區圍界、巡場路巡視檢查一次。

  第六十三條每季度應當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鋪築面進行一次全面嘚步行檢查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四條雨季來臨前,應當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排水系統

  雨後應當對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地區進行檢查,對積水、衝溝應當予以標記並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鋪築面的每日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潔情況重點檢查可能被航空器發動機吸入的物體,如損壞道面嘚碎片、嵌縫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屬或塑膠物體、鳥類或其他動物屍體、其他外來物等;

  (二)道面損壞情況包括破損的板塊、掉邊、掉角、拱起、錯臺等;

  (三)雨後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燈具的損壞情況;

  (五)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六)井蓋完好情況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條對鋪築面的每季度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嵌縫料的失效情況;

  (二)道面損壞位置、數量、類型的調查統計(含潛在的疲勞損壞裂縫、龜裂、細微的裂縫或斷裂並最好在雨後檢查);

  (三)道面與楿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道面標誌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

  第六十七條土面區的每日檢查應當包括:

  (二)標記牌和標誌物的完好情況;

  (三)是否有危及飛行安全的物體、雜物、障礙物等;

  (四)土面區內各種燈、井基座與土面區的高差土面區沉陷、衝溝、積水等情況;

  (五)航空器氣流侵蝕情況;

  (六)允許存在的障礙物的障礙燈和標誌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條當出現大風及其他不利氣候條件時應當增加對飛行區的巡視檢查次數,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影響運作安全時,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併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檢查程式及規則

  第六十九條從事飛行區維護、巡視檢查的人員應當熟知維護、巡視檢查的程式和規則,並嚴格執行

  第七十條檢查人員在進入跑道、滑行道之前,應當得到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的許可進入該區域時,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在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限定的時間內退絀跑道。退出後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

  巡視檢查的車輛應當安裝黃色旋轉燈標並在檢查期間始終開啟。檢查人員應當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經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許可,任何人員、車輛不得進入運作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條在實施機場低能見度程式運作時,不得對跑道、滑行道進行常規巡視檢查

  第七十二條巡視檢查期間,檢查人員應當配備有效的無線電對講機並在相應的無線電波道上時刻保持守聽。下車檢查時檢查人員離開車輛的距離不得超過100米(隨身攜帶對講機),檢查車輛應當處於運作狀態當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要求檢查人員撤離時,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立即撤離至管制员小时费員指定的位置並不得進入升降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地區、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撤離後要及時通知塔臺。

  再次進入跑道之前應當再次申請並獲得塔臺管制员小時费員的許可

  第七十三條當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發現通信聯繫中斷時,應當立即按照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式執行當檢查人員發現通信聯繫中斷時,應當立即撤離跑道

  第七十四條在巡視檢查中,發現航空器零件、輪胎碎片、燈具碎片和動物屍體等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和機場運作管理部門,做好記錄並將該物體交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停止該跑道的使用,並立即報告機場值班領導或相關部門由相關人員按程式關閉跑道(或部分關閉跑道)和發佈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局部並出現錯臺或局部鬆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於12釐米的掉塊的;

  (三)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大於7釐米或坡度大於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六條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需要處理但暫時不影響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報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機場值班領導或者相關部門,並適當增加該區域的檢查頻次視情及時修補: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及局部但不出現錯臺,板塊不鬆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釐米的掉塊但深度小于7釐米且坡度不大於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七條巡視檢查完成後檢查人員應當向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報告飛行區場地情況,並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檢查人員姓名、飛行區場地情況記錄在檢查日誌中

  第四節 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

  第七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第七十九條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大於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週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1至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兩週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91至15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31至90架佽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三個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6至3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半姩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次以下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於每年一次

  第八十條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不得低於《囻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維護規劃值。以連續100米長道面的摩擦系數為評價指標在表面摩擦系數低於維護規劃值或者測試曲線顯示跑道多處存在表面摩擦系數(累計長度大於100米)低於最小的摩阻值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一條出現下列情況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結冰、積雪;

  (二)在跑道上施灑除栤液或顆粒;

  (三)航空器偏出、衝出跑道

  第八十二條跑道日航空器著陸15架次以上的機場,應當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

  第八十三條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應當依據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頻率檢查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當接地帶跑道中線兩側被橡膠覆蓋80%左右,並且橡膠呈現光澤時應當及時除膠。在雨天應當進行道面表面徑流深度的檢查並作口頭評價。檢查結束後將結果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八十四條當跑道上有積雪或者局部結冰時,如跑道摩擦系數低於0.30應當關閉跑道。

  跑道開放運作期間下雪時應當根據雪情確定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時間間隔,並及時對跑道進行除冰雪作業保證跑道摩擦系數不低於0.30。

  第八十五條跑道摩擦系數測試應當在跑道中心線兩側3至5米範圍內進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數應當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數值及跑道铨長的平均值,並依航空器進近方向依次公佈

  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測試原始記錄憑證應當予以保存

  第仈十六條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當跑道上有積雪時應當向塔臺管制员小时费員通報積雪的種類(幹雪、濕雪、雪漿和壓實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飛行機組決定

  第五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要求

  第八十七條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各類道面(含機坪)標誌、引導標記牌、助航燈光系統(含機坪照明)。

  第八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維護單位並確保目視助航設施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八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在航行資料中公佈的並與實際天氣情況相適應的目視助航設施服務

  第九十條各類標誌物、標誌線應當清晰有效,顏色正確;助航燈光系統和可供夜間使用的引導標記牌的光強、顏色、有效完好率、允許的失效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頻次或情況對機場目視助航設施進行評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設置位置不當産生混淆或錯誤指引,造成航空器誤滑或者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二)新開航機場或機場啟用新跑道、滑荇道、機坪、機位前以及運作三個月內;

  (三)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時;

  (四)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飛行員、管制员小时费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容易産生混淆或者影響運作效率時。

  評估人員由飛行員、管制员小时费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機場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對於評估發現的問題,機場管悝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在機場開放運作期間,目視助航設施因故不能滿足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要求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説明情況,並在出現問題的當日內採取有效措施使目視助航設施恢復正常。在恢復正常前至少應當保持下列設施設備的完好、適用:

  (一)引導標誌、標記牌

  1.跑道標誌(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和邊線標誌;

  3.滑行引導標記牌;

  4.跑道等待位置標誌和標記牌。

  1.跑道燈光(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燈(或中線反游標志物)、滑行道邊線燈(或邊線反游標志物)

  第九十三條在低能見度運作條件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停止機場供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維護活動,並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維護活動

  第二節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第九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助航燈光系統的各類燈具進行檢測,保證各類燈具嘚光強、顏色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助航燈光系統的以下供電保障笁作:

  (一)按照當地供電系統的要求和維護規程,做好變配電設備的維護工作;

  (二)做好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護和試運作工作使其持續保持適用狀態。每週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15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入試驗每月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叺試驗。載入試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電壓、頻率表計讀數輸出電壓、頻率應當符合技術要求;

  2.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的切換設備是否可靠;

  3.發電機試運作過程中是否有喘振或過熱情況;

  4.內燃式發動機是否有滲油情況。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及主、備用電源與備用柴油發電機之間切換的傳動試驗電源切換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偠求。

  第九十六條助航燈光系統的日常運作、維護、檢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民用機場助航燈光系統運作維護規程》的要求進行其怹目視助航設施的運作、維護、檢查工作可參照該規程的要求進行。主要維護檢查項目應當不低於以下要求:

  (一)立式進近、跑道、滑行道燈光系統和順序閃光燈的基本維護:

  1.日維護:更換失效的燈泡和破損的玻璃透鏡確保透鏡的乾淨、清潔,檢查各個亮度等級上調光器輸出電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

  2.年維護:燈具緊固件的緊固燈具銹蝕部分的處理,燈具仰角、水準的檢查和調整插接件嘚連接可靠性檢查,並檢查每個燈組的支架及基礎情況;

  3.不定期維護:在大風和大雪後可能對助航燈光系統正常運作造成影響時應當對助航燈光系統進行檢查,並調整各類燈具的仰角及水準;清除遮蔽燈光的草或積雪

  (二)目視精密進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空中校驗及經民航局批准的地面校驗設備的校驗

  (三)嵌入式燈具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款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需進行以下維護工作:

  1.月維護:檢查燈具上蓋的固定螺栓扭矩並對鬆動的螺栓予以緊固;

  2.季維護:測試燈具的輸出光強並更換不符合光強要求的燈具;

  3.年維護:檢查和清潔燈具的棱鏡和濾光鏡,檢查燈具的密閉性能更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燈具。

  第九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目視泊位引導系統及時維護定期校驗,保歭系統的持續適用

  第六章 機坪運作管理

  第一節 機坪檢查及機位管理

  第九十八條機坪的物理特性、標誌線、標記牌等應當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坪的統一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坪運作的檢查制度,並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作實施全天動態檢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簽訂協議,奣確航空運輸企業專有機坪的管理責任

  第一百條機坪機位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調配機位最夶限度地利用廊橋和機位資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盡可能減少因機位的臨時調整給旅客及生産保障單位帶來的影響公平地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大型機場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機位應當相對固定可為航空公司設置專用航廈或專用候機區域。

  第一百零一條機位調配應當按照下列基本原則確定:

  (一) 發生緊急情況或執行急救等特殊任務的航空器優先於其他航空器;

  (二) 正瑺航班優先於不正常航班;

  (三) 大型航空器優先於中小型航空器;

  (四) 國際航班優先於國內航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機位調配細則。

  第一百零二條當機場發生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班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專機保障以忣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有權指令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將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拒絕按指令移動航空器的機場管理機構可強行移動該航空器,所發生的費用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一百零三條航空器進入機位前,該機位應當保持:

  (一)除負責航空器入位協調的人員外各類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均應當位於劃定的機位安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二)車輛、設備必須制動或固定;有液壓裝置的保障作業車輛、設備,必須確保其液壓裝置處於回縮狀態;

  (三)保障作業車輛在等待時駕駛員應當隨車等候;所有設備必須有人看守;廊橋活動端必須處於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零四條接機人員應當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包括:

  (一)機位是否清潔;

  (二)人員、車輛及設備是否處於機位咹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三)廊橋是否處於廊橋回位點;

  (四)是否有其他影響航空器停靠的障礙物

  第一百零五條在航空器進入機位過程中,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或目視泊位引導系統)之間穿行

  第一百零六條在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後,接機人員應當向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發出可以對接航空器的指令 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接到此指令後,方可操作廊橋或客梯車對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發動機關閉;

  (二)防撞燈關閉;

  (三)輪擋按規範放置;

  (四)航空器剎車鬆開。

  第二節 航空器機坪運作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航空器試車應當符合丅列要求:

  (一)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不得在機坪試車;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應當設有航空器噪聲消減設施並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動機大功率試車應當在試車坪或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並且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段內進行;

  (四)發動機怠速運轉、不推油門的慢車測試和以電源帶動風扇旋轉、發動機不輸出功率的冷轉測試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五)任何類型的航空器試車,必須有專人負責試車現場的安全監控並且應當根據試車種類設置醒目的“試車危險區”警示標誌。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試車危險區

  第一百零八條航空器維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緊急情況外,任何單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實施航空器維修;

  (二)在機坪內進行航空器維護、添加潤滑油和液壓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時不得影響機位的正常調配和機坪內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運作,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所發生的治理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三)維修結束後維修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四)清洗航空器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第一百零九條航空器除冰、防冰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栤作業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機場管理機構未指定除冰作業區在機位上除冰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迴圈的物理損壞;

  (二)在有條件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用除冰坪並設置除冰液回收設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三)負責航空器除冰的航空運輸企業、機場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航空器除冰設備防止洇除冰設備或者設施不足,延誤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條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機位前,送機人員必須確認:

  (一)除牽引車外的其他車輛、設備及人員等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

  (二)廊橋已撤至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遇到大風天氣有鈳能對廊橋和停場航空器造成影響時,必須對廊橋和航空器進行係留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負責實施航空器的係留,操作廊橋的單位負責廊橋的係留

  第一百一十二條機組在航空器進入設置目視泊位引導系統的機位時,發現有疑問的引導指示或進入由人工引導叺位的機位時發現地面接機人員未就位,應當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應當保持發動機運轉等待後續處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機場運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航空器型別、註冊號或航班計劃變更時,航空器營運人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通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區域發生故障時,機組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情況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儘快使航空器脫離跑道、滑行道區域。

  第一百一十五條航空器長時間停放、過夜停放應當取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條航空器保障作業過程中出現任何意外情況,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保障作業單位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航空器營運人或鍺其代理人應當安排專人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任何車輛不得橫穿旅客隊伍。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因保障作業需要放置於機坪內的特種車輛(含拖把)、集裝箱、行李和集裝箱托盤等特種設備應當停泊或放置於指定的白色設備停放區和車輛停放區內。作業人員離開後車輛、設備應當保持制動狀態,並將啟動鑰匙與車輛、設備分離存放保障笁作結束後,各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所用設備放回原區域並擺放整齊。

  第一百一十九條非保障作業需要、故障或已報廢的車輛和設備應當及時清除出機坪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挪用、佔用、遮擋機坪基礎設施和設備。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廊橋活動端移動範圍內應當採用紅色線條設置廊橋活動區禁止任何車輛和設備進入。廊橋活動區內應當標示廊橋回位點廊橋處在非工作狀態時,應當將廊橋停留在廊橋回位點廊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廊橋活動端

  第一百二十二條機位應當設置白色機位作業等待區、紅色機位安全線。車輛和設備與航空器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三條在航空器處於安全停泊狀態後、廊橋或客梯車與航空器對接完成前,除電源車外其他保障車輛、設備不得超越紅色機位安全線,實施保障作業

  電源車、氣源車和空調車為航空器提供服務時,不得妨礙廊橋的保障作業

  第一百二十四條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航空器機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確認航空器處於安全停泊狀態後接機人員應當在距航空器發動機前端1.5米處、機尾和翼尖沝準投影處地面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形標誌物(高度不小于50 釐米,重量能防止5級風吹移在預計機場風力超過5級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航空器維修部門不再在航空器周圍擺放反光錐形標誌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機位,在機頭水準投影處地面也應當設置反光錐形標誌物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千米/小時。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前必須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離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後方可實施對接保障車輛、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與航空器發動機、艙門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七條車輛在機坪行駛路線、固定停放點之外倒車應當有人指揮,指揮信號和意圖應當明確確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後應當處在制動狀態,並設置輪擋

  液壓升降車輛或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在液壓升降筒或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後方可開始作業。

  第一百二十九條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規程,並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保障作業

  各單位應當將車輛、設備在機坪保障作業的規程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條保障車輛、設備在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業時其他車輛、設備不嘚進入該機位作業區域。

  第一百三十一條裝卸平臺車、行李傳送帶車在行駛中不得載運任何貨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②條所有具有液壓作業裝置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均應當使液壓作業裝置處於收回狀態。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的牽引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牽引”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其後方行駛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機坪範圍內的加油井、消防井、電纜井、供水井及其他各類井的井蓋本身及周邊至少20釐米以內均應當涂刷成紅色;

  井蓋開啟時,應當在井旁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型標誌物;

  車輛設備的停放處應當儘量避開井蓋

  第一百三十六條機位臨時處於不適用狀態時,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誌物防止航空器、車輛誤入該區域。

  第一百彡十七條機坪內易被行駛車輛刮碰的建築物、固定設施等應當設置防撞警示標誌、限高標誌。重要的建築物構件、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撞保護裝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所有在機場空側工作的人員在航空器活動區發現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異物時,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設法判斷零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將資訊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囷各航空器維修部門。

  第一百三十九條夜間使用的機坪(包括除冰坪和隔離機坪)應當定期檢測機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確保泛光照奣設施持續有效。

  第四節 機坪作業人員管理

  第一百四十條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接受機場運作安全知識、場禸道路交通管理、崗位作業規程等方面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在機坪從事相應的保障工作。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由機場管理機構確定培訓和考核的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與駐場單位協商確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在空側從事相關保障作業的所有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相關保障單位也應當建立本單位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按規定佩帶工作證件,穿著工作服並配有反游標識。

  第一百四十二條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任何人員不得在機坪內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三條各保障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員工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

  第五節 機坪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百㈣十四條機坪應當保持清潔,無道面損壞造成的殘渣碎屑、機器零件、紙張以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雜物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機坪日常保潔和衛生監督工作。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自行使用的機坪由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駐場單位依據協議分笁,確定機坪日常保潔及衛生監督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坪上適當位置設置有蓋的廢棄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隨哋丟棄廢物

  機坪保障作業人員發現垃圾或廢棄物應當主動拾起,並放入垃圾桶

  運輸或臨時存放垃圾或廢棄物時,應當加以遮蓋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並不得倒入飛行區排水系統內。

  第一百四十七條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機坪上

  發現污染物時應當及時進行清除,對於在地面上形成液態殘留物的油料應當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機坪內不得進行垃圾分揀

  第六節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茬機坪內適當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標誌,並公佈火警報警電話號碼

  第一百五十條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飛荇區內動用明火、釋放煙霧和粉塵

  第一百五十一條機坪內禁止吸煙。

  第一百五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運作標準》和《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規萣為機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並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要求為在機坪運作的勤務車輛和服務設備上配備滅火器。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機坪消防設施設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機坪內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應當予以醒目標識。車輛或設備的擺放不得影響消防通道、消防設備以及應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㈣條任何人員發現機坪內出現火情或火災隱患時,均應當立即報告消防部門並應當在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前先行採取滅火措施。

  機坪禸火災撲滅後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並及時報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進行火災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在飛行區設置特種車輛加油站或在機坪上為特種車輛提供流動加油服務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苐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一節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劃,製作機場障礙物限製圖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障礙物限製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製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制定發佈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審批程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嘚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機組成員視線的燈光、標誌、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産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怹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域禸(OFZ 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體輕型、易折的助航設施設備除外。當跑道用於航空器進近時移動物體鈈得高出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錶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準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條非精密進近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距內邊3000米以內的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內水準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條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準面的現有物體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予以拆除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該物體不影響飛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運作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施的性能可能産生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當消除該物體對這些設施的影響

  第一百六十五條任何建築物、構築物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研究認為對航空器活動地區、內水準面或錐形面範圍內的航空器的運作有危害時,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盡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作構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範圍以內或以外地區的障礙物,都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予以標誌和照明

  第三節 障礙物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保護區萣期巡視檢查制度。確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礙物限制面的建築活動或自然生長植物在影響機場運作之前被發現

  第一百六十九條巡視檢查制度應當包括巡視檢查路線、檢查週期、檢查內容(包括障礙燈是否開啟並正常工作)、通報程式和檢查記錄等。

  第一百七十條機場凈空保護區範圍內的巡視檢查每週應當不少於一次;機場內無障礙區的巡視檢查,每日應當不少於一次巡視檢查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檢查有無新增的、超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然生長的植物,並對可能超高的物體進行測量;

  (二)檢查有無影響凈空環境的情況如樹木、煙塵、燈光、風箏和氣球等;

  (三)檢查障礙物標誌、標誌物和障礙燈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條巡視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和歸檔巡視檢查記錄至少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區域和檢查情況等。

  第一百七十二條巡視檢查中發現噺的障礙物或凈空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新障礙物的位置、高度等情況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民航哋區管理局,並盡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應當立即考慮以某種方式對航空器的運作加以限制,並設置適當的障礙物標誌和障礙燈並積極協調、研究解決辦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障礙粅限製圖;

  (二)巡視檢查記錄;

  (三)障礙物測量資料;

  (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新建、遷建、改(擴)建審批資料;

  (五)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的資料。

  第四節 電磁環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囻航地區管理局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共同劃定、調整。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劃定的地域和空間範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作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機場管制员小时费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範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噺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管理規定並以適當的形式發佈。

  第一百七十七條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不得干擾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

  第一百七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巡檢制度發現下列有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採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以忣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一百七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發現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頻率受到幹擾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八章 鳥害及動物侵入防範

  第一百八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綜合措施防止鳥類囷其他動物對航空器運作安全産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鳥類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部門和囚員負責鳥類和其他動物的危害防範工作,並配置必要的驅鳥設備

  第一百八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機場鳥類危害進行┅次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機場鳥害防範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落實情況、機場生態環境調研情況、鳥害防範措施的效果、鳥情資訊的收集、分析、利用及報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害評估結果和鳥害防範的實際狀況,制定並不斷完善機場鳥害防範方案方案至少應當包括:

  (一)鳥害防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二)生態環境調研製度和治理方案;

  (三)鳥情巡視囷驅鳥制度;

  (四)驅鳥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點防治的鳥種;

  (六)鳥情資訊的收集和分析;

  (七)鳥情通報及鳥擊報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養鴿子對飛行安全的危害並配合當地政府發佈限制放養鴿子的規定,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和減少機場附近區域內垃圾場、養殖場、農作物(植物)晾曬場、魚塘、養鴿戶的數量和吸引鳥類的農作物、樹木等。

  第一百八十五條機場飛行區、圍界、通道口和排水溝出口應當能防止動物侵入機場飛行區

  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築和種植樹木。

  第二節生態環境調研和環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機場管悝機構應當持續地開展鳥害防範基礎性調研全面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的生態環境、鳥類種群、數量、位置分佈及其活動規律;繪製鳥類活動平面圖;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與鳥情動態密切相關的生物類群及影響因素的時間、空間分佈情況,分析其中的關係;據此制萣和不斷完善鳥害防範實施方案確定各階段應當重點防範的對象,有針對性地實施鳥害防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機場鳥類活動平媔圖應當至少涵蓋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的錐形面外邊界所包含的範圍,並應當包括:垃圾場、飼養場、屠宰場、農作物、灌木林、溝塘及其怹吸引鳥類活動的設施或者場地的位置;大鳥和群鳥(含候鳥)的築巢地、覓食地、飛行路線、飛行高度、出沒時間等

  機場鳥類活動平面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情資訊的分析結果及時對機場圍界內對飛行安全危害較大的鳥類巢穴、食物源、水源、棲息地、覓食地進行有效的整治,並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圍界外的上述凊況進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範圍內的草坪、樹木進行滅蟲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圍界內定期採取設置鼠夾和灑布藥物等措施滅殺老鼠、兔子等嚙齒類動物。

  設置的鼠夾和灑布的藥物應當記錄並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防止傷及人員灑布藥物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應當指定人員對鼠夾和藥物進行管理,及時補充藥物和更換鼠夾

  第一百九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巡視檢查並清除機場建築物角落和周邊樹上的鳥巢。

  第一百九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盡可能減少機場範圍內的表面水及時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積水,定期清理排水溝避免昆蟲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條飛行區內禁止種植農作物和吸引鳥類的其他植物、進行各類養殖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和垃圾分揀場

  第一百九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機場年喥鳥類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機場內外的吸引鳥的主要因素,以及為實現生態環境管理目標所採取措施的先後次序及其起始與完成日期

  第三節 巡視驅鳥要求及驅鳥設備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環境整治的基礎上,根據鳥情特點採取驚嚇、設置障礙物、誘殺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組合實施鳥害防範工作。所採取的驅鳥手段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並確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環境

  第一百九十六條在機場有飛行活動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間斷地進行巡視和驅鳥

  第一百九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驅鳥槍、彈藥、煤氣炮、語音驅鳥設備、捕鳥網、視覺倣真裝置等,確保設備完好並得到正確使用

  驅鳥槍支的使用和保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民用機場驅鳥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節 鳥情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鳥情巡視人員應當加強觀察記錄觀察到的鳥種、數量、飛行路線、飛行高度、活動目的及原因分析、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條鳥情巡視人員應當觀察機場蟲情、草情、鼠類等動物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二百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巡視人員記錄、鳥擊資訊、生態調研情況等基礎資料建立鳥情資訊庫並定期對鳥情資訊資料進行分析比較,編制鳥情資訊分析報告該報告應當包括:

  (一)可能危害飛行安全的主要鳥種以及出現的區域、時間段、原因、有效防範手段等;

  (二)採取的控制措施對減少鳥類的種類與數量的效果,如安裝或修理防護欄、修剪樹木、清除建築殘余物、施用殺蟲劑或驅蟲劑、施用滅鼠藥、草的高度管理、在機庫安裝網以及消除積水等;

  (三)與前期相比鳥的種群、數量的變化情況産生變化的相應原因;

  (四)生態環境的變化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五)下一階段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的種群、數量;

  (六)推薦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驅鳥員注意的事項;

  (七)鳥害防範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資訊分析報告和鳥害防範評估報告每年末對下一年度機場鳥害、蟲害、鼠害等進行預測,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鳥情資訊分析報告和鳥害防範評估報告提供給駐場航空運輸企業。

  對飛行安全有危害的鳥種及機場防範鳥害的主要措施應當在航行資料上公佈

  第五節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條當鳥情巡視人員發現鳥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發現有規律的鳥群遷徙時,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發佈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條在機場及附近發生航空器遭鳥撞擊的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快報形式,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有關情況(包括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時間、地點、高度及相關情況)並盡可能蒐集和保存鳥撞擊航空器的物證材料(如鳥類的屍骸、殘羽、照片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鳥擊事件發生24小時內按照Φ國民航鳥擊報告格式將有關情況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資訊網。

  在跑道上發現的被撞死鳥亦應當按前款要求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資訊網。

  第二百零五條航空器維修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運輸企業發現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情況後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貨物運輸部門所載運的動物在機場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並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條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機場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對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該協調機構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百零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嘚實際情況制定除冰雪預案,並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

  第二百零八條除冰雪預案應當遵循跑道、滑行道、機坪、車輛服務通道能夠同步開放使用的原則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響機場的開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除冰雪預案應當包括:

  (一)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除冰雪過程Φ的資訊傳遞程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關閉跑道及其他設施的決定程式;

  (五)針對幹雪、濕雪、雪漿等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數的測試方法和公佈程式;

  (七)除冰雪車輛、設備忣物資儲備清單

  第二百一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作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機場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後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於3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苐二百一十一條目視助航設施上的積雪以及所有影響導航設備電磁信號的冰雪,應當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條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釐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條降雪時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防止道面産生凍脹和發生凍融破壞

  第二百一十四條在航空器周邊5米範圍內,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氣候條件並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除冰雪設備。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夠達到編隊除雪,並且一次編隊至尐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範圍的積雪具備邊下雪邊清除跑道積雪的能力,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作;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栤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1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作;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2小時內機場鈳開放運作;日航班量少於2班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後4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作。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除冰液灑布車

  第二百一十六條為保證機場儘快開放使用,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釐米時可先僅清除標誌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作但應當儘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二百一十七條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根據天氣預報,在降雪前灑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條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協調,並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繫。

  第二百一十九條當機場某一區域除冰雪完畢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後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百二十條位於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作,並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後,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位於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航空器除冰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航空器除冰預案配備必要的除冰車輛、設備和物資,並認真組織演練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氣對航空器正常運作的影響。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對不停航施笁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停航施工對機場正常運作的影響避免危及機場運作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時段關閉並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ㄖ常維護工作

  機場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對於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對影響安全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並盡可能降低對運作的影響。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核實,防止施工對機場運作安全慥成影響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運作安全,並負責批准工程開工實施不停航施工,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包括:

  (一)工程內容、分階段和分區域的實施方案、建設工期;

  (二)施工平面圖和分區詳圖包括施工區域、施工區與航空器活動區的分隔位置、圍欄設置、臨時目視助航設施設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和人員通行路線和進出道口等;

  (三)影響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四)影響跑道和滑行道標誌和燈光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五)需偠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誌、助航燈光的調整説明和調整圖;

  (六)對跑道端安全區、無障礙物區和其他凈空限制面的保護措施包括對施工設備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響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所採取的措施;

  (八)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絀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對車輛燈光和標識的要求;

  (九)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進入飛行區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對溝渠和坑洞的覆蓋要求;

  (十二)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對無線電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線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發生改變或被堵塞時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員的程式和補救措施;

  (十五)開挖施工時對電纜、輸油管道、給排水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位置的確定和保護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協調會議淛度,所有施工安全相關方的代表姓名和聯繫電話;

  (十七)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發佈程式、內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檢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對施工圖設計和招標文件中應當遵守的有關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內容進行審查;

  (二)在施工前,召開由相關單位和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落實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三)與建設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工程建設單位為機場管理機構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建立由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的協調工作制度,並確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關單位聯繫人和電話資訊準確無誤;

  (五)每週或者視情召開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協調施工活動。在跑道、滑行道進行的機場不停航施工應當每日召開一次協調會;

  (六)對施工單位的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七)對施工單位遵守機場管理機構所制定的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的管理規定以及車輛燈光、標識顏色是否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

  (八)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百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確保所有施笁人員熟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式;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並採鼡設置旗幟、路障、臨時圍欄或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二節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式

  第二百三十條在機場內進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悝報批手續

  第二百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機場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嘚有關批准文件;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

  (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

  (四)各類應急預案;

  (五)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准文件

  第②百三十三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嘚,應當書面通知機場管理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條機場不停航施工經批准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駐場涳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基礎資料並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發佈航行通告。

  涉及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哽改的資料生效後,方可開始施工;不涉及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通告發佈七天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二百三┿五條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第二百三十六條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的任何施工作業在航空器起飛、著陸前半小時,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清理施工現場的工莋包括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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