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家庭户租赁住房的;
4、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家庭成员患有规定范围重大疾病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调离永州市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嘚,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永州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购一手住房:购房销售不动产票据、购房合同(三年内)
2、购二手住房:房产证、房产局出具的所有交易票据(三年内)。
3、大修自住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房鉴定报告(三年内)
4、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三年内),工程预算和付款凭证
5、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僅提供身份证和联名卡,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一年内还款流水明细凭证
6、无房家庭户租赁住房:名下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年内租金凭据、所租房产权证复印件。
7、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意外事故有效鉴定书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特困证明,与缴存人关系证明
8、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保部门核报后自己所负担的未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出镜定居:离职证明、国外长期居住证明。
11、永州市住房公積金区外工作:工作调动证明
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书、终止劳动证明。
13、终止劳动关系:离职证奣、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
14、死亡或宣告死亡:死者的死亡或销户证明、继承人或遗赠人申请书、公证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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