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当实习期遭遇“被实习”时,学生该如何合法维权
每当毕业季和寒暑假临近,大学生就成为了就业市场上的一个主力军。许多大学生这段时间便进入了企业开始了自己的实习生涯。学生实习通常是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以达到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高素质人才也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日益水涨船高,教育业也随之蓬勃兴起,人才的培养及输出受到了国家政府乃至于各大企事业单位的重视。而随着教育观念的改变,假期实习几乎成为了每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必修课程。
实习中,大学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这一群体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毕业生提前进入企业实习,还是在校生假期实习,基于非合同制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在校生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签订实习协议。而大学生实习打工遭遇的骗局通常有以下几种,望诸位学子引以为戒:
1、以招聘为幌子骗取手续费
大学生在交了中介费、服装费、体检费或保证金等费用后,被招聘方骗到濒临倒闭的工厂,或者一直拖着不安排实习岗位,直到大学生“主动”离开;
2、借故不发放工资或扣钱
有些公司以学生在工作期间出差错为由,要求学生赔偿其经济损失;还有一些公司不全额发放学生应得的实习费;
3、工作强度大,压榨实习生
有些实习大学生被实习单位或公司要求完成正式员工的工作量,却只拿到极少的报酬,甚至“零报酬”。
尽管广东省2010年已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开全国之先河。但实施几年有余,多数实习生的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在校生实习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于是学校就成为其坚强后盾的不二之选。学校提供的实习单位通常都与学校保持着常期的合作关系,或者也会对实习单位的资质、规范程度等进行把关。学校安排的实习机会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学校提供的实习单位,或许其待遇不如通过其他途径发布的招聘广告那么具有吸引力,但其安全系数很高,法律风险较小。如果是这样正规又规范的实习单位学生倒是可以优先考虑。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职校生)遭遇高校以拿不到毕业证相威胁强制学生去指定单位实习,并遭到第三方层层利益盘剥这样的新闻已不鲜见甚至在国内屡屡发生。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则是通过与劳务中介签协议,把学生“卖”给工厂流水线当工人。强制实习通常和专业无关,学校通过中介赚取费用,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是共性。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不少学生质疑学校将实习课程变为捞钱项目。校园实习为何变了味?还有多少学生“被实习”?为何学校热衷于将大量学生送到工厂?对于学校为何通过中介公司安排学生实习,学校是否从实习中获利等问题,学校和企业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这究竟是利益链的纠葛还是自主择业权的丧失呢?很多学生每每遭遇此种境况,除了向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投诉之外别无他法,也只能在网上吐槽爆出相关事项。
一位高校教师说,实习是人才培养的要求,而找到大量接受学生的实习单位并不容易。工厂,成为能接受数以百千计学生的选择之一。而且,中介公司会给学校一笔费用。去工厂实习,又赚钱,又能完成实习,成为当下很多高校,尤其是大中专院校的普遍做法,工厂如此就这样顺理成章的成了高校的实习基地。
面对各种实习乱象,教育部门应该如何管理和规范?所有的这些事件,到底真的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和学习吗?如果是,那么为什么学校给学生安排的工作都是与学生专业不相符合的呢?显然,这是学校为了私利所抛出的悖论。那么,作为学生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学校究竟有没有权力以此为由拒发毕业证给学生?如果学校强制实习,学生自己又应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所谓实习,就是指在实践中学习,大学生(职校生)在毕业之际,学完书本上的知识,实习是他们付诸实践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的必修课。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所以,学校有权根据学生学业完成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毕业证,对于实习的课程部分,如果学校提供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专业对口,且学生本人对此无异议,那么学生理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实习,一旦学生实习不通过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学校有权拒绝颁发相关学位证和毕业证书,但是如果学生自身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均与专业无关,学生则有权拒绝服从学校的实习安排,另找对口的单位和岗位实习,学校以此为由不给学生发放毕业证的,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获得毕业证的权利,学生可以向教育部投诉,也可以直接状告学校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而在除了需要小心应对上述"被实习"问题之外,作为初出茅庐投入社会实习大军的学生们还需注意如下几点细节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实习生类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学生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那么该实习生就不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不成立劳动关系。(职校实习生)
但是,如果在校学生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在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支付实习生相应的报酬,那么在该情形下,该实习生就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就业实习生)
2、实习的对象、工作内容及时长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习的对象仅限于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和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的学生。就业实习则一般都在大学最后一年期间的学生。
对于职校实习生,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并且教育部明确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而对于就业实习生而言,其工作内容及时长的规定,完全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时长,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果超出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
3、职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问题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应对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并且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就业实习的报酬一般根据三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约定,实习期工资可以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对于就业实习生,实习报酬按照劳动者的标准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实习生购买社保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就业实习生的社保问题,同样参照劳动者的标准,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为其购买社保。
5、实习生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问题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对于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应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就业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缴有社保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如果没有则由其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