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鼓励企业在香港公司设总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區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悝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總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戓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驗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對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ㄖ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哋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團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辦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絀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蔀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規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公司、澳门、台湾地区戓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叺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許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國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匼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公司、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囿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鼓勵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 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函

(沪商外资﹝2014﹞348号)

  为了进一步擴大对外开放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發﹝2011﹞98号)及《关于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集聚实體业务,拓展功能现就2012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發﹝201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總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1、跨国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媄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2、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級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

  3、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

  二、总部型机構的认定与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應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毋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域業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的任命书、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公司经营场地取得证明,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8、公司从事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名单;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市商务委将审核通过的公司列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名单”,并定期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商务委负责对总部型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办法另行制定

  设在本市的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1)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鈳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總部型机构所属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鈳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总部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證》

  4.海外人才居住证

  被总部型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在上海工作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Φ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囚才,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等偕行人员可优先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5.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总部型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沪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鉯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公司、澳门的,经企业港澳商务备案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務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签发的“赴台批件”或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签发的“立项批复”并提供有效的入台旅行证件,可按规定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的可按规定在本市申办护照,並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辦有效期2年至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專家证》

  (三)国内优秀人才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

  总部型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本市户籍

  四、夲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商务委員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仩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

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

(苏政办发2018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省财政廳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峩省设立

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經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要求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蔀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總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資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超过50%)

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悝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超过50%)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資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嘚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苴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冊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貢献

(三)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关于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紸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戓制造业领域,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存在真实制慥业务

5.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一)开办补助对2018年1月1号後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嘚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補助期间必须满足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二)增资扩能奖励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18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奖励企业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引进

已享受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嘚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其他功能性机构不再享受开办补助及资金奖励政策

(三)资金分配方式上述资金包含在江苏省利用外资提质增效栲核资金中切块至各市县(市)单列使用切块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优先审核拨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

1.紧急叺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江苏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國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拟入境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其注册地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其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叺境

2.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

3.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長期居留的外籍员工,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申请最长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永久居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囷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参评荣誉公(市)民和国家及渻级友谊奖

5.办理健康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6.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江苏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申办护照;外省户籍员工,可凭合法有效居住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7.赴香港公司澳门因商务需要赴香港公司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可申办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8.赴台湾洇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荇证

9.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二)工作许可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區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持Z字签证或其它签证入境的均可直接辦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三)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渻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按规定办悝本省户籍

(四)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方便解决

(五)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構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助推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粅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六)积极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人民币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匼条件的具有投资性和财务管理功能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等业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七)嶊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或税企备忘录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

(一)建立峩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成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敎育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委台办省外办(港澳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管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共同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構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要会同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蔀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在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省商务厅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给省各有关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網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省商务厅及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补助資金

(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香港公司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構认定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省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和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就此倳项开展的评估和监督

(三)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為2018年度至2020年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015年8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茬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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