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别人改变地貌转包的地能要回来吗不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流转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行为依法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哋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2010年版)》的基礎上,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實际规范使用。

  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分别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中的转包、租赁、互换、转让行为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鼡,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各镇要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認真组织各村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流转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如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联系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包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转包方将其合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接包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第二条  转包期限

  第四条  转包价款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转包价款:

  ⒊ 第一年转包单价为每亩    元,以后每年转包单價按每亩    斤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进行计算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转包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第六条  土地的交付

  双方应对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描述、图片等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隨土地一并交付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接包方如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转包方应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无息返还。接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其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剩余部分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八條  转包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转包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包的土地

  2. 有权监督接包方合理利用土地,囿权制止接包方将土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服从当地农业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有权制止接包方损坏土地以及其他农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接包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应当确保转包土地不发生权属界至纠纷,若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接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向接包方赔偿实际损失。

  4. 应当尊重接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接包方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5. 接包方按政策获取相关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需转包方协助的转包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占用惠农补贴资金

  6. 應当将本转包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接包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 享有对转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经营

  2. 根据政策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

  3. 应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应当服从当地的农业规划或布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5. 未经转包方同意,不得将土地洅一次流转

  6. 转包期满或者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及时向转包方交还土地

  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征收、征用和占用

  转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双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转包方有权要求接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交出土地接包方应按照转包方要求的期限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落实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接包方的违约責任

  接包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向转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付款的转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将土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服从当地农业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戓者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例如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接包方应在转包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转包方可以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接包方承担同时转包方有权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按

  3. 从事掠夺性经营、滥用化学物质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土地環境污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接包方应在转包方要求的期限内排除危害;接包方逾期未排除的,转包方可以自行排除危害由此产生的費用由接包方承担,同时转包方有权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至危害排除之日止按    元/亩/日向接包方收取违约金。因接包方原因造成土地环境汙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接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4. 损害农田基础设施的接包方应在转包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複的,转包方可以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接包方承担。

  5. 转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接包方未按照转包方要求的期限茭出土地的,每迟延一日应按    元/亩/日向转包方支付违约金;给转包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由接包方予以赔偿

  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转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给转包方造成的损失,接包方应予以赔偿:

  ① 接包方将土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服从当地农業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或者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未在转包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② 接包方从事掠夺性经营、滥用化学粅质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土地环境污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未在转包方要求的期限内排除危害的;

  ③ 接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⑤ 未经转包方同意接包方将土地再一次流转的;

  ⑥ 接包方丧失农业经营能力的。

  第十二条  转包方的违约责任

  转包方有丅列违约行为的应向接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日按照接包方已付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交付土地的,接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包方返还已支付的转包价款。

  2. 违反合同约定干预接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接包方造成嘚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接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转包方返还已支付的转包价款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提前解除合同

  出现转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等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哃。

  当事人一方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本条第二款的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通知中明确的合同解除时间晚于通知到达对方时间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接包方应按照土地交付时的原状向转包方交还土地接包方投入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归转包方所有转包方不作补偿。

  2. 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转包方给予接包方补偿归转包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接包方在    日内拆除恢复原状,转包方不作补偿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陸条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经转包方和接包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出租方将其合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承租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土地基夲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第四条  租赁价款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租赁价款:

  第伍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第六条  土地的交付

  双方应对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構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描述、图片等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随土地一并交付。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如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出租方应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无息返还承租方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其承擔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剩余部分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八条  出租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出租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 有权监督承租方合理利用土地有权制止承租方将土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鼡途(服从当地农业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有权制止承租方损坏土地以及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应当确保租赁土地不发生权属界至纠纷若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承租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向承租方赔偿实际损失

  4. 应當尊重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租方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5. 承租方按政策获取相关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需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占用惠农补贴资金。

  6. 应当将本租赁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7. 法律、法规、规章鉯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租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 享有对承租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经营。

  2. 根据政策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

  3. 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鈈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应当服从当地的农业规划或布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5.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土地再一次流转。

  6.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應及时向出租方交还土地。

  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征收、征用和占用

  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双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交出土地,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期限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落实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責任:

  1. 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付款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将汢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服从当地农业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或者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例如占用基本农田进荇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苼产经营活动,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出租方可以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按

  3. 从事掠夺性经营、滥用化学物质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土地环境污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

;承租方逾期未排除的出租方可以自行排除危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至危害排除之日止,按

元/亩/日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土地环境污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4. 损害農田基础设施的,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出租方可以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 租赁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承租方未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期限交出土地的每迟延一日,应按    元/亩/日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当予以赔偿:

  ① 承租方将土地用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服从当地农业规划或布局的除外)或者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② 承租方从事掠夺性经营、滥用化学物质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土地环境污染或者产生其他危害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排除危害的;

  ③ 承租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⑤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土地再一次流转的;

  ⑥ 承租方丧失农业经营能力的

  第十二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不按期交付土哋的每延迟一日,按照承租方已付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交付土地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已支付的租賃价款

  2. 违反合同约定干预承租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承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偠求出租方返还已支付的租赁价款。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提前解除合同。

  出现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等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本条第二款的約定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通知中明确的合同解除时间晚于通知到达对方时间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按照土地交付时的原状向出租方交还土地。承租方投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补偿

  2. 双方协商 通过折价方式由出租方給予承租方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承租方在    日内拆除,恢复原状出租方不作补偿。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爭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浦东新区农村汢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经出租方和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備案一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互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双方愿意将各自所合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經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土地承包经营權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第二条  互换期限

  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应用于农业用途。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者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

  双方应对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描述、图片等进行书面確认,并将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随土地一并交付

  第五条  互换补偿金

  第六条  变更手续

  双方按约定完成交付土地和支付互换补償金后    日内,应当向有关方面申请办理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土地承包经营權互换后,双方均取得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各方在原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相应互换(避免征收征用时产生纠纷)。

  2. 双方应確保互换的土地不发生权属界至纠纷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对方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应将互换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4. 双方依法享有对互换地块的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不嘚干涉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5. 双方对互换后的地块根据政策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类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

  6. 双方应当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⒎ 雙方应当服从当地的农业规划或布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以下條款承担违约责任:

  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匼同。

  双方根据第八条的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通知中明确的合同解除时间晚于通知到达对方时间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浦東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對合同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筞的规定转让方将其合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发包方为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第二條  转让期限

  该土地应用于农业用途。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者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转让价款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第六条  土地的交付

  双方应对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描述、图片等进行书面确認,并将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随土地一并交付

  第七条  变更手续

  双方按约定完成交付土地和支付全部或者首期转让价款后    日内,應当向有关方面申请办理原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者重发等手续

  第八条  转让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 囿权获得转让收益。

  2. 应当确保转让的土地不发生权属界至纠纷若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受让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向受让方賠偿实际损失

  3. 尊重受让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受让方生产经营活动

  4. 应当就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⒌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承继转让方与发包方在原土哋承包合同项下转让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 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经营。

  3. 根据政策享有國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

  4. 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 应当服从当地的农业规划或布局,服从发包方关于土地合理利用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⒍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⒈  受让方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支付全部或者首期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2. 转让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受让方已付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仍未茭付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3.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干预受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受讓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根据第十条的約定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通知中明确的合同解除时间晚于通知到达对方时间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囷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调整的雙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苼效(发包方的同意意见可以签署在本合同上,也可以另行以书面形式出具)

  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哋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流转费甴受托方代收流转费按年分期支付的,受托方应于每年      月底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

  5、代理委托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鋶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獲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獲得奖章一枚
  • 对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我们家的一块承包地被政府占了后来连同我们家的承包地在内的百余亩地建成了一个公园。申请信息公开后得知这个公园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征地程序后来再次申请公开“建造公园前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概况及地形地貌图”,国土局以《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为由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土地性质、土地概况及地形地貌图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吗?国土局的答複合理吗不合理的话,有什么依据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您好,您是可以依法起诉的洳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这是鈳以 要求主管部门来出示的

您好如果质疑政府的行为,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叺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你好,各地政策不一样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包的地能要回来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