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上海明发工贸有限公司(2016)234号关于抓紧做好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清理收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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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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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
□行政确认  ■社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治字[号)
□个人  □企业  ■部门
广东省户籍人口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家庭户)人员信息。
■市级  ■区级  ■镇街
□市级  □区级  □镇街
[1]单位证明(介绍信或协查函)。
[2]查询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3]按要求填写的《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介绍信或协查函、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
[1]查询人到受理单位服务窗口提出查询申请,不接受电话或网络查询。
[2]查询结果统一加盖“佛山市公安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专用章”。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3]查询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息的,一经查证属实的,将情况通报给查询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单位主管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单面A4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佛山警务在线()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其他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其他说明事项
版权所有: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备案序号:粤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您当前位置:&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
实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长公通〔〕9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号)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时间
自年月日起,全市实施一元化户口登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归属单位编码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号)公安派出所警务责任区的类别应与其所辖区域的城乡划分相符,填报时应与统计部门对村(居)委会城乡划分的口径相一致的规定,今后公安部门与统计部门将采用相同的人口数据统计口径。
二、做好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户口簿换发工作
自年月日起,在户口资料打印件(如户口簿、常口登记表等)和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均打印或显示为居民户口。按照自愿原则,居民可以自行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免费换领新版居民户口簿。
三、做好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人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将下发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归属单位编码用以确认行政区划的城乡地域属性,人境支队要下发至派出所进行确认或修改。自年月日起,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各分区县市局要把握好户籍一元化改革的机遇,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问题。继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加强出生登记工作,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坚决纠正错、重、假户口,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协调有关部门分类完善相应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安全。
四、出台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迁移政策
市局将在省厅出台《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后制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正确把握户口迁移的政策导向,制定一元化户口登记后的户口迁移政策。
五、做好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
市局政治部和人境支队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重点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近远期目标、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重大举措、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内容。
要通过多种渠道分层次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密切关注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加强全市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分头抓,经费保障有力、配套措施到位,定期会商研究、工作运转有序,督促检查有力、责任层层落实,问题及时解决的工作局面;要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人境部门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深刻领会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吃透各项政策,认真做好户口审批、业务指导、操作培训、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层派出所是一元化户口登记工作的前沿阵地,要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积极响应群众诉求,按规范办理各类户口业务。政工宣传部门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发动和舆情引导工作,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迹。警保部门要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一元化户口登记工作做好财力保障,组织专门经费解决换发户口簿以及人口信息系统改造涉及的专项经费问题。科信部门要会同人境部门,共同协调开展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信息转换工作。网技部门要对互联网上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舆情动态进行监控。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要收集掌握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反馈人境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户籍制度改革和一元化户口登记中出现的民警不作为或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
&&&&&2015年月日
抄送:略 (共印份)
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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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2 号
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局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我局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以公告,相关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质检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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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吴江区公安局
关于认真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的通知
苏公治[2016] 96号
各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支队:
根据公安部、省厅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全省经过试点、培训、测试等准备,于5月14日正式启用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系统,并于7月1日全面启动天津、河南、上海等15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通过全国系统累计办理外省市户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4168张,挂失申报5192张、丢失招领102张、发还证件42张,系统操作、工作运转和业务管理逐步完善。为扎实推进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根据公安部三局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受理范围。经与有关省市协调对接,从7月1日起,全省13个省辖市正式启动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5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并对15省市受理江苏省户籍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暂未开展异地受理的省份,需双方进一步对接,待条件成熟后分批启动,届时总队将通过媒体公告并提前通知各市。目前未经省厅对接确认的,各地暂不开展异地受理和审核签发工作。在江苏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15个省市的户籍人员,可凭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江苏省户籍人员到上述15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根据公安部三局通知要求,由于系统原因,暂不受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半双语居民身份证,包括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吉林的朝鲜族蒙古族自治州/县、青海的藏族蒙古族自治州/县、四川的藏族彝族自治州/县、黑龙江和辽宁的蒙古族自治县等,具体按全国异地受理系统自动判断和提示执行;暂不受理除国家规定的56个民族代码标准之外的居民身份证;暂不受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证件邮政专递业务。
二、规范异地受理流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按照“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流程开展。一是异地受理。申请人本人持依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由居住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的,凭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信息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大中专院校在校证明办理。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通过审核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统一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每证20元收费标准,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是原籍审核签发。受理信息将通过全国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审核签发时间不得超过5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审核未通过不予签发的,异地受理点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三是异地制作发放。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逐级分发到受理点。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严格异地受理责任和措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涉及环节多、范围广,各地要层层落实单位责任、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把各个关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可控。一要规范系统操作。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系统由公安部统一建设、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操作规范、信息准确安全。要定人定岗定负责,统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全国系统开展业务。二要严把受理关口。异地受理时必须要面见群众、当场采集、当场办理手续,认真核查证件材料、相片信息、文字信息,按系统提示核验比对指纹,确保申请人与人口信息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住址项除外),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难以确认身份,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目前,全国异地受理系统修改后,受理信息的住址项自动引用全国人口信息库的户籍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名称变动、签发机关变动、区划内详址变动(系统自动判断,限于地市州盟范围内迁移变动)、数据归属单位代码变动(系统自动判断,限于地市州盟范围内)等情况允许受理。根据部三局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对于户籍信息缺少门楼牌号详址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原籍公安机关对住址进行规范处理后再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领提前不超过三个月。目前全国异地受理系统暂无在逃人员信息比对功能,在系统更新前,各地一律登陆在逃人员系统进行比对。三要确保信息质量。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集指纹信息,切实做到应采尽采。数字相片要按照技术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拍摄,确保相片质量。对因相片质量、申领原因等被原籍退回的质量回馈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四要严格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要逐条审核受理信息,对于发现的住址、签发机关等项目信息不规范问题,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规范后完成证件信息签发,确保制证信息规范、准确。要认真核查受理信息相片、历史证件相片和人口信息相片的一致性,严防冒名顶替骗领证件。对于省外异地受理的相片信息,质量可适当放宽,尽量避免让群众重新采集。
四、同步推进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在各公安派出所和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招领标识及相关宣传资料,按要求配备相关设备,确保能够登陆和操作使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正常办理各项业务。要确定熟悉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民警负责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接待,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受理群众提出的挂失申报申请,接收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群众交来的捡拾身份证。挂失申报工作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并向群众讲清目前只是登记,今后逐步对外提供查询,以合理引导群众的心理预期。本地办理业务中群众要求挂失登记的,一律登陆全国系统进行挂失登记。要加强与交通、环卫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收集群众丢失的居民身份证,避免流散社会,让群众少一份风险、多一份安全。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公安部和省厅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向市局主要领导报告,取得重视支持,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保障。近期,各地要组织工作组,对异地受理点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窗口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公安部、省厅部署要求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从场地设置、标识标牌、宣传公示、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操作能力、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查找问题和不足,逐一限期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按照省厅宣传口径,精心组织好本地区宣传引导工作,准确解读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省内跨市异地办证手续方面的宣传,参照全国异地受理工作执行。三要实行分级响应。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力量,明确业务干部和技术人员负责,加强注册用户管理和业务跟踪监管,加强具体指导和协调保障,第一时间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问题,答复群众咨询求助事项,避免把简单问题上交。要加强情况搜集和研究,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四要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把规范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受理,不得推诿或擅自设置条件;不予受理、原籍公安机关不予签发等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联系其原籍公安机关,共同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理解。要严守制发证周期,对于户籍地公安机关未及时审核签发的,要及时跟踪协调,避免超期发证。
各地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6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欢迎来到乌鲁木齐市工程爆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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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640&&&&更新时间: &&&热&&&&&★★★
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治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2015年底,公安部发布实施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代替GA53―1993),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号),对标准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各地治安部门扎实抓好标准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善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省、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GA53―2015的规定,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责令其停止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活动。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和岗位风险教育培训为重点,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要针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学历条件要求,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养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建立订单式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素质。
二、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GA53―2015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从严从细抓好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工作。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为做好向注册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准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筹组织,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在专家选派、考务管理等方面提供协助支持。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视情委托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更好地服务各地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我局对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作了调整,决定聘任汪旭光等25名同志为考核专家组成员(附件1),同时组织制定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附件2)、《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大纲》(附件3),请各地在考核工作中执行。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束10日内,将考核工作总结报我局十处。
三、全面实现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按照治安基础信息化工作“分类整合、连通共享”的原则,我局对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以及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模块进行了功能整合,实现了爆破作业人员申请录入、资格审核、背景审查、培训考核、证件核发和日常监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请各地对照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流程(附件4),制定配套工作流程和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监管民警认真学习爆破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操作手册(请在公安网三局十处“通知通报”栏下载),扎实抓好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措施的落实,以流程信息化推动管理规范化,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全程监督,进一步提升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效率。
四、全面强化爆破作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改善就业环境,提高从业待遇,保障爆破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充分利用系统巡查、信息比对、执法检查、查处打击等手段,加大爆破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完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全力促进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三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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