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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逐渐饱和,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对越来越细化,面对不同层次的需求,设置法律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应该确定具有自己办学特色的培养目标,以契合社会的需求,最终实现教学的意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专业,供大家参考。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一:法律误译分析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三)法律术语对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很高

  法律语言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语很精确,因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必须清晰,准确,以便公民能准确的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如果选词不准确就会使其原有含义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翻译公司一词,是翻译为corporation还是翻译为company,可能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同样是contract这个词可能在不同的场所就有不同的翻译,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译为合同,有的要翻译为契约,有的可能要翻译为协议。

  (四)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等制度息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词汇经过翻译后可能没有其相应的译词,这就给法律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等等,这些词汇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这些词汇翻译的既简练又清楚,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导致的翻译误差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它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这一词语的准确翻译就需要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义。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导致无对应的译词引起的误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然而正是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时如果对两大法系的区别把握不准就会发生误译现象,例如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这个罪名翻作burglary,burglary一词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实际上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当今的法律修改后规定: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而我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义并不相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

  (3)同义词汇导致的翻译偏差

  一个中文的词语如果翻译为英语,往往会有很多相近的词汇与它相对应,如果对这些相近的词汇把握不准往往会发生翻译误差。例如:“合并,兼并”可以翻译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mergerintoanewone-corporationC”,那么此翻译中的merger一词翻译的并不准确,事实上merger所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进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独立的商务实体。而acquisition多指一个公司以收购某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接管或达到控股的目的,其结果是两个法人实体在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一词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则比较贴切。

  (4)由于一个国家特殊的国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适的对应

  译词导致翻译困难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情形,大量的误译现象就出现了。

  (5)由于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错误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于这两个词的翻译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顺便提一句,虽然lawyer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用的都是lawyer,这也许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吧。

  三、避免法律术语误译的对策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语言特点,因此对翻译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正如普通翻译一样,法律英语翻译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只有当翻译人员在翻译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译文才能达到“忠实、通顺和流畅”的效果。为此,翻译人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语言学习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熟知一些英语语言非常好的人,为什么一翻译起法律文件来就错误百出,究其原因是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所以对一些和词汇没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译者对专业术语不熟,所以往往就会闹出很多笑话,如将action翻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nt(原义是礼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专业术语,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语去翻译,必定会发生误译,所以翻译人员既要精通英语语言知识,又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步提高法律英语翻译水平。

  二.学会转译,换译,省译,补译等方法,跨越文化障碍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发现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这时如果逐字硬译,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实则貌合神离的“假等词”。正如将“Oil-PollutionLaw”译“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误解,此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将此进行转译,实际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译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应译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为我国和英国属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们如果不熟悉这一文化上的区别,就容易发生理解和翻译错误,此时我们应该改直译为换译,而不能严格拘泥于其字面意义来翻译。

  三.释义(Paraphrase)翻译法,解决译词对应难问题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译quiet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四.求同存异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译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译为“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过去,我们“国家主席”的官方译名确曾是“Chairman”,但这个译名在英语来说是不通的(有哪个或之类的会议是给我们这位“Chairman”去当“Chairman”的?)。现行宪法的英译有鉴于此而痛改前非——革掉“Chairman”作为“国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汉译英舞台,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为了满足翻译的需要,译者有时可以生造一定的术语。如:Bilateralcontract译为“双诺合同”而非“双务合同”。法律交流的这几个原则并不是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但对法律术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法律文本的翻译是一种以译者为主导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也是译者在既定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要使法律术语的译入语在准确传达源语立法本义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译者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译技巧,还应当遵循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这是由法律语言体现权威所的。这种一致性和连贯性不仅体现在某一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在翻译法律英语时必须考虑到其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翻译人员只有通过多实践、多积累、多摸索,其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识培养对策

  一、法律知识学习是工程管理专业的要求

  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的要求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国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会渊源,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经有100多年的。一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发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现已发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进入80年代,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1]。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曾经说过,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际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调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缺少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对默视条款的论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补与西方国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识差距。

  三、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能够延续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100多年的法律研究历史表明,合同与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建设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提与约束,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则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知识应当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先修知识。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工程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国际工程FIDIC就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非常讲究用词的准确与严谨。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连,也反映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密切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与建设法律的密切关系说明,法律意识的培养完全能够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传承与延续。四、加强师资力量培养是教育实施的关键尽管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赋有并能够承担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没有在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体现。首先,根据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课程设置建议,工程建设法律与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分开设置的,由不同的老师承担不同的课程,其优点是易于实施,但法律意识培养难以得到体现。如果合并授课,显然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但是能够同时承担两门课程的老师却寥寥无几。其次,从当前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看,重点是工程合同的事务性管理,管理程序、经验及做法,缺少法律意义的推敲与分析。一旦教育成为一种技能培训,培养的只能是操作型管理人员,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做,缺乏辨析能力。尽管早期的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将合同法的内容编入教材,但是与其它内容没有融合,显得苍白无力。从工程合同管理实践看,经过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合同管理的概念却并未受到重视。“重视签合同,轻视管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合同签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觉,现场(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承包商的项目部)很少设置合同管理部门,即使有,其职责也仅是文档管理。我从99年开始讲授工程合同管理课,为了教学的需要,常常上网搜索相关案例,但总是很失望,国内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极其单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纠纷)。这说明,现场工程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高,这实在是教育的缺失。要解决合同法律意识的教育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师资力量的培训。要培养学生的合同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老师的合同法律意识。工程合同管理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律、经济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作为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授课老师理所当然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只有具备工程建设法律、技术与经济等复合知识结构的老师,才能够在课程的衔接与教育思想的延续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课效果,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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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界定:价值是“值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是当前公证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证的发展处在十字路口,如何调整我国的公证的定位,需要对公证的价值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证价值的理论基石

  法的价值,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是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法学家彼德·斯坦和约翰·得香德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认为:“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美国法学家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首创一种政策法学,将权力、财富等价值作为法的目的,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显然,他们是从“法律的目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价值”概念的。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制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的价值就是评价准则。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文中则使用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一词,从其探讨的内容来分析,意义近似于“法律价值”,但更偏重于揭示法律的客观属性和功能。

  法律价值概念的多样性,主要是由这一概念内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产物。主体有人类整体、人类整体之下的群体以及人类个体三个层次;与之相适应,客体也包括与人类整体相对的外部世界(群体+个体+人以外的世界)、与人类群体相对的外部世界以及与人类个体相对的外部世界。构成价值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决定价值的生成,推动价值的变化,这是(哲学)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影响价值变化的主要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及实践三个要素。价值观念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类主体生存条件之差别和对立;直接根源则在于价值客体的差别和对立。本文认为,所谓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公证基于其属性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理想状态,它体现了公证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效用,也反映了公证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价值关系”。

  由于从“公证价值属性”、“公证价值倾向”、“公证价值关系”等不同侧面揭示公证的价值概念,公证的价值概念内涵上可能有分歧。但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仅仅统一“公证价值”的概念的内涵,而在于以法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探寻公证的价值。

  二、公证的价值目标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与社会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证,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正义,通常又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实质意义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关于“永恒的公平”的唯心史观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正义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证制度的永恒的追求。在公证领域,正义有二层涵义:一是实体正义,即公证结果的正义;二是程序正义,即公正过程的正义。正义对公证结果的要求就是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也是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证制度建立的合理依据之一,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国家公证制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公证结论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启动公证程序的逻辑起点,又是公证运行的最终归宿。任何抛弃法律正义的价值目标,公证制度就丧失了存在的客观依据。

  在公证过程中,为实现公证的正义,必须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发现真相,实现结果正义的关键是真实发现,只有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才能为最终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客观基础;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两个环节,公证过程都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从程序到结果的逻辑关系分析,实体结果产生于公证程序,因此,没有公证程序正义也就不可能有公证实体正义。为保障公证实体正义,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同时,也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其一,要实现法律正义,在公证工作中必须首先查清案件的事实,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事实没有查清,甚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法律正义就丧失了根基。由于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公证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只能是借助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来认定,要全面审查案件,正确地判断、运用证据。

  其二,要实现法律正义,公证人员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如证明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公证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赋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是公证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公证过程中如果缺乏公正的程序,实体正义将难以实现。程序公正是公证制度的又一价值目标,具有独立于结果公正的正义标准。西方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正义”是指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公正是公证制度的永恒标志和基本价值。实践已经证明,一些公证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其在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导致结果难免出现随意性、片面性等弊端,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而且可以增强人们对公证结果的认同和信任,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积极的导向作用,强化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从公正的程序中汲取公正的观念,获得公正的力量。为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公证制度应具有下列属性:一是公证程序的科学性;二是公证程序的公开性;三是公证当事人的参与性;四是公证结果的制约性等。

  其一,要在公证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程序。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并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当事人认为公证人员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不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就是程序上不公正,就难以保证公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二,要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仅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也是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如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其三,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规制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公证也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前提,而违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开奖公证细则》等对公证的程序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指导下,有的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场;有的虽然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但均没有公证员资格;有的对年老体弱、病危、盲聋人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等等,这些做法都是错误有害的。只有严格程序,才能树立和维护公证的公正形象,维护公证的权威。

  其四,公证的结果有制约性表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的效力又称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约束力。我国公证书具有三种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依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需复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有价债券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申办公证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方式。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罗伯特·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效益是公认的法律价值,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行动更有效,当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公证在运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公证资源。为了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益,就应当将减少公证资源的耗费作为公证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设计和评价公证程序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考量。

  公证效益作为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公证的法律正义和公证的程序公正的逻辑结果。公证效益是公证活动在实现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所达到的综合效果,是由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滋生的价值目标,包括公证效率、公证效果二个方面,是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公证资源自身配置和其他社会资源配置的统一。公证效率指资源投入与所办案件数量、质量的关系;公证效果则包括当事人的态度,社会公众的态度,公证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等。评价公证效益的高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证周期的长短;二是公证程序的繁简;三是公证成本与公证案件之数量、质量的比例;四是当事人对公证活动的满意程度;五是公证结果被采信的情况;六是公证工作在社会舆论中的公信力;七是公证结果被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等。公证机关为使公证活动获得最大的公证效益,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其一,重视公证的及时性,缩短办证的周期及时公证。缩短办证周期,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也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利益分析,及时公证可以节约公证资源,还有利维护社会秩序。因为,法律正义在越短的时间里实现,社会效果就越好,但是,公证的及时性,也不能说公证用的时间越少越好。为了体现公证程序的要求,在公证期间,不能片面追求公证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更不能无视当事人的权利而盲目抢时间。如果损害了程序公正,及时公证则无价值,因此,公证的迟延或过快都会损害公证法律公正。只有在维护公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尽快地公证,才符合公证效益的价值追求。

  其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证效率。从经济学分析,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以最少的成本谋求最大的利益。微观经济理论的建立是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这里的合乎理性的“经济人”是被规定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抽象。“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已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节省公证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提高公证效益是公证机关的必然选择。公证机关要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公证效率的措施。减少中间环节,节约公证成本,争取多办证、办好证。具体地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主办公证员制;二是实现公证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时服务,对证件齐全、真实、合法的一般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出证。特殊急用,当天出证;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出证。实行便民服务,对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者申办公证或法人申办批量公证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三是采用各种手段改善公证工作方法,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公证效率。

  三、公证的价值冲突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协调统一的。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一,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的出发点和归宿。舍弃了公证的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便丧失了基本内核;其二,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的前提和保障。无视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证效益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结果。没有了公证效益,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证案件的复杂性程度加深,公证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加之公证法律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证的各项价值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一、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是某种情况下二种价值的对立。如果为了获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证程序都可以忽略不计,调查,回避等没有规定,那么公证程序则毫无价值。如果重视公证程序公正,就有可能影响法律正义的客观,坚持个案的公证程序公正,就会牺牲个案的公证法律正义。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公证实体正义的完全实现是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实体正义的观念要求,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要是真实的,不管通过什么手段,什么渠道,即便是严重违反公证程序非法获得的,也应在公证过程中采用。牺牲公证程序公正获得的证据可能有助于实现公证实体正义,但必然以损害公证程序公正的尊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

  其二,公证程序公正会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公证程序公正观念要求,坚持公证程序优先甚至至上,强调公证程序的独立价值。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实体不具有服从性,而具有独立性,公证实体正义在公证程序公正面前必须作出让步。坚持公证程序主义,要求宣布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无效,非法获取的证据被剔除,其结果必然阻碍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

  二、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之间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的要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办错、假证;而公证效益则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以较小的公证成本,终结公证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证效果。如果追求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可能需要无限期地收集证据。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彻底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必然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查个水落石出,最终导致公证效率低下,公证成本剧增,难以取得公证效益。如果仅注重公证效益,节约了公证资源,可能会在某个案件某个环节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终止了案件,导致公证法律正义无法实现。

  公证实体正义和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对公证实体正义的追求,公证需要国家投入司法资源,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证资源,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绝对的。如全国现有公证处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全国有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

  其二,基于公证效益的考虑,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对有些案件的公证,是符合公证实体正义的理念,但可能是违反公证效益的,是不经济的。

  三、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

  公证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是当事人的权力限制公证机关的权力,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公证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证效率,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则要求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供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公证活动中,二者时有冲突。如果强调公证效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办理公证,就会使公证程序难以实现。若减少公证程序,虽有利节约资源,追求公证效益,却可能损害公证程序公正。

  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程序公正性的增强必然导致公证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降低公证的经济效益。公证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独立性、不依附性,从而导致对公证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证效率的降低。公证程序公正性的逐渐增强意味着公证程序的日益复杂化,其结果只能是损害公证效益。

  其二,对公证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过分追求公证效益,必然视一切公证程序为不经济,为此,可能会放弃公证程序公正,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

  四、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

  公证具有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多重价值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证价值的目标体系。从公证理论上分析,三者是能够统一的,但从公证实践中分析,三者却又是难以统一。针对公证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一种合理考虑公众和个人利益的监督和平衡制度。”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兼顾原则;二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是坚持正义优先原则;三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优先原则。

  兼顾原则是公证的三项价值目标兼容的原则,确保公证过程中既要追求公证法律正义,又要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公证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价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效益的核心,公证效益会促进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的实现。如使得公证人员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公证法律正义和公证程序公正的问题。应该说,上门服务、限时服务,只是为了公证的实体公正和公证效益最大实现,并非意味公证实体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剥离。

  二、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正义优先原则

  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证法律正义作为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证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提高公证效益。对公证效益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公证法律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牺牲公证法律正义而片面追求公证效益,是本未倒置的做法,不能为提高公证效益而牺牲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坚持公证法律正义为前提。

   三、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缺少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就不可能得以正确实现。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源头,没有公证过程,则不会有公证结果,公证法律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程序和公正的辩证关系分析,程序公正应当是优先的。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具有普遍的价值。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法律正义的冲突,实际上是一般程序与个案真实之间的矛盾。如在遗嘱公证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一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材料,但是,能否采用,就存在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在这里,公证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而该案中的真实是个别的,采用这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或许可以客观反映个案的真实,但损害的却是公证程序整体的价值。如果仅仅为追求个案的真实而损害公证程序公正,那么公证程序公正也终将不复存在。因此,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牺牲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是有前提的,即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为优先原则。

  五、公证的价值实现

  一、公证的价值实现含义

  公证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公证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是公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的现实化,是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

}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由整理]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冲突与和谐——法律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当代某一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研究(如苏力强世功冯象季卫东贺卫方等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122、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领导人的法律思想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彭真等)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黑社会对中国基层政权的侵蚀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6、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社会热点案件中的法理问题研究(如药家鑫案宜黄拆迁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371、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72、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73、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4、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375、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376、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77、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378、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37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380、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思考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取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资料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资料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取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校园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资料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取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取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职责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职责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能够做很多选取。我原先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职责、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取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能够选取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必须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资料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职责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修改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此刻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能够想象的。为什么此刻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此刻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此刻,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转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此刻,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明白,甚至是大教授也不明白。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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